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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11個月罰76萬 這位電視上薦股割韭菜的經紀人案判了
證券公司經紀人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7月28日迎來上海一中法院的一審判決。
上海一中法院官網微信公眾號信息顯示,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上海一中法院對該市首例使用“搶帽子”手法操縱證券市場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對被告人朱煒明判處有期徒刑是一個月,並處罰金76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而在去年六月份,證監會在官網公布針對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的行政處罰:朱煒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後公開薦股的兩項行為均違反證券法規定,決定責令朱煒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朱煒明違法所得約452萬元,並處以約1358萬元罰款,同時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海首例“搶帽子”手法操縱市場案迎來判決
證券公司、專業中介機構的內部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並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業界稱之為“搶帽子”。7月28日,上海一中法院對該市首例使用“搶帽子”手法操縱證券市場案作出一審判決。
據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號披露,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間,被告人朱煒明擔任國開證券龍華西路營業部經紀人,並受邀擔任某證券類電視節目嘉賓。期間,朱煒明在其親屬“朱能榮”“孫桂英”“張武英”名下的證券賬戶內,預先買入“利源精製”“萬馬股份”等15隻股票,並在隨後播出的前述電視節目中通過詳細介紹股票標識性信息、展示K線圖或明示股票名稱、代碼等方式,對其預先買入的上述15隻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再於節目在電視台首播後1至2個交易日內拋售相關股票,人為地影響前述股票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獲取非法利益。經審計,朱煒明買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094.22萬餘元,賣出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169.70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75.48萬餘元。
上海一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煒明身為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買賣或持有證券,並通過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相關證券交易中非法獲利75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鑒於朱煒明在開庭審理時能自願認罪,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據此,上海一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操縱市場手法: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賣出
去年六月份,證監會官網通報了針對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的行政處罰案。證監會官網披露的細節顯示,朱煒明父朱某榮、其母孫某英和祖母張某英都於朱煒明所在營業部開立上海股東賬戶和深圳股東賬戶,而朱煒明實際控製朱氏賬戶組。朱煒明在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期間,控製朱氏賬戶組買賣“海螺型材”、“神劍股份”、“襄陽軸承”等共計132隻股票,盈利452.67萬元。
朱煒明具體的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法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朱煒明在上海電視台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博暉創新”、“三泰電子”、“北京君正”、“富奧股份”、“天原集團”、“上海物貿”、“襄陽軸承”、“神劍股份”等10隻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的3個交易日內賣出,獲利43.93萬元。
證監會公開資料顯示,朱煒明控製朱氏賬戶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行為,其中,其對“利源精製”等10隻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公開薦股後賣出的行為同時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朱煒明及其代理人曾進行申辯,不過針對申辯理由,證監會給予了逐一反駁。最終,證監會決定:一、責令朱煒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買賣股票的違法所得408萬元,並處以1226萬元罰款;二、沒收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違法所得43.9萬元,並處以131.7萬元罰款。以上合計,沒收朱煒明違法所得452.6萬元,罰款約1358萬元。
(原標題:有期徒刑11個月,罰76萬,這位電視上薦股割韭菜的經紀人案判了)
最後更新:2017-07-30 01: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