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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兩個辦法7月起實施 加大對投資者保護力度
今天起,有兩個與資本市場相關的辦法將實行,分別是《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投資者適當性製度是國際資本市場普遍規則,2007年以來,我國已經在部分市場、產品和業務中陸續實行了適當性管理。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作為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製度。
華夏基金總經理湯曉東表示,《管理辦法》構建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分類的體係,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提出了適當性匹配的基本規則,引導各經營機構提高投資者保護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特別突出了對普通投資人的特別保護,順應了國際資本市場的普遍規則,標誌著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製度體係的基本成形。
當然,對於投資者而言,並不意味著明天開始不能自由買賣股票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後,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管理辦法》並未限製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資本市場領域今天起將實行的另一個辦法是《試行辦法》。據了解,該辦法在製定過程中遵循了規範與發展並舉的總體思路,明確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的監管職責,有利於完善監管協同機製,防止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試行辦法》明確了區域性市場證券發行、證券轉讓的條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資者標準及穿透核查製度,並對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發行證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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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7月實施 旨在讓合適投資者購買適當產品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也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製度。為配合《辦法》落地,6月28日,證券、基金、期貨等行業協會針對經營機構發布了相應的實施指引(試行),並將於7月1日起同步實施。
中國結算統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23日,我國滬深兩市投資者數量共有1.264億(注:投資者數量指持有未注銷、未休眠的A股、B股、信用賬戶、衍生品合約賬戶的一碼通賬戶數量),包括自然人1.261億,以及非自然人34萬。最受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辦法》實施後,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辦法》實施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後,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並未限製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
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範,《辦法》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作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係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鄧舸表示:“《辦法》定位於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是各市場、產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貫徹落實好《辦法》的規定,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將帶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辦法》共有43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五方麵製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係,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製,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製定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具體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產品分級體係。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從了解投資者到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全麵從嚴規範相關行為,突出了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其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針對各項義務製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投資者適當性製度是國際資本市場的普遍規則。實際上,2007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已陸續在基金銷售、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係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產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製度。但這些製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產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準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係統和明確。
“《辦法》的重要意義是,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從此前各市場、各組織的片段化、分割式管理製度,整合完善並提升為證監會的統一管理辦法,提高了法規層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湯欣對上證報記者表示,“同時,各行業自律組織發布的實施細則,是在明確監管底線的基礎上,保障了操作執行的靈活性。”
強化經營機構適當性責任
在湯欣看來,《辦法》的核心是強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義務,要求經營機構更加了解自己的客戶和產品,做好兩者之間的匹配工作。初衷是保護客戶,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主要義務則放在了經營機構身上,客戶需要做的是配合、跟進和自我保護。
《辦法》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對自然人來說,若要成為專業投資者,需要同時滿足資金和資曆雙重條件:資金上,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資曆上,要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曆,或者屬於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辦法》的核心是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防範經營機構片麵追求經濟利益,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風險證券期貨產品,造成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和影響。
同時,《辦法》也規定,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後,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產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序後,仍然可以遵從其意願,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沒有限製投資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交易的更好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製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
具體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後,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於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辦法》還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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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資本市場兩個辦法今起實施 加大對投資者保護力度)
最後更新:2017-07-02 11: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