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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業:因證券虛假陳述 被判賠償10名投資者超兩千萬元

東方財富網1日訊,皇台酒業公告,2017年7月31日,公司收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10名自然人投資者訴本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1、被告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合計:22,933,918.72元。2、合計案件受理費用173,892元。上述判決合計賠付金額:23,107,810.72元。
皇台酒業: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
一、本次訴訟受理的基本情況
2017年7月31日,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10名自然人投資者訴本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2017)甘01民初109號、(2017)甘01民初110號、(2017)甘01民初111號、(2017)甘01民初112號、(2017)甘01民初113號、(2017)甘01民初227號、(2017)甘01民初228號、(2017)甘01民初229號、(2017)甘01民初230號、(2017)甘01民初231號。有關本案詳細情況請參見公司於2017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證券時報》披露的《重大訴訟公告》(2017-23).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當事人
①、原告:10名自然人投資者;
②、被告: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西關街新建路55號。
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世語,甘肅金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正明,甘肅金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2、案由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3、原告提出的訴訟事由:
原告作為投資者,因被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事受到損失,被告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原告賠償。
原告購買證券的時間在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以後,至揭露日之前。依據《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定損失的因果關係。
三、判決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中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合計:22,933,918.72元。
2、合計案件受理費用173,892元。
上述判決合計賠付金額:23,107,810.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武威中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司已委托律師將對此案提起上訴。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說明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內)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根據一審判決書,案件受理費173,892.00元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賠償款22,933,918.72元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共計影響公司當期損益23,107,810.72元。本判決結果將導致本公司2017年半年報淨資產可能為負值。下半年公司將盡最大努力改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如果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的淨資產或淨利潤為負值,公司將再次被實施*ST特別處理。
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將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結果尚有不確定性。
公司將密切關注此案的進展狀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甘01民初109號、(2017)甘01民初110號、(2017)甘01民初111號、(2017)甘01民初112號、(2017)甘01民初113號、(2017)甘01民初227號、(2017)甘01民初228號、(2017)甘01民初229號、(2017)甘01民初230號、(2017)甘01民初231號。
特此公告。
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8月1日
最後更新:2017-08-01 17: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