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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私募債欺詐發行案:聖達威實控人獲刑

首例私募債券欺詐發行刑事判決落地,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廈門聖達威服飾有限公司欺詐發行私募債券案的刑事判決,聖達威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財務總監胡某因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

為融資成功,章某某、胡某捏造應收賬款、財務造假編織業績良好的謊言,將募資的5000萬元大部分還了高利貸,罔顧投資者利益。業內人士指出,此案的查處開啟了中小企業欺詐發行私募債追究刑事責任的先河,對於震懾欺詐發行債券等犯罪行為,維護債券市場規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負債1個億

造假發行私募債融資

作為聖達威法人代表,章某某沒想到有一天,他的名字會比他經營銷售的男裝品牌還“火”。

2012年,已經成立了10多年的聖達威陷入“困難時期”,資金鏈麵臨斷裂危機。從2008年到2012年期間,章某某通過民間借貸,即高利貸的方式籌到了約1個億,基本都用於公司日常經營生產,但即便如此,也挽救不了聖達威一日不複一日的經營窘況。

欠了很多貨款、銀行貸款的章某某讓胡某想辦法,他們通過中間人王某了解到了中小企業私募債這一融資品種,在經過商議後,章某某拍板決定發行融資5000萬以解決眼前饑渴。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證監會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而在2012年6月推出的新型債券融資工具,主要特點是:一發行門檻低,所有符合工信部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的未上市公司均可申請發行;二是采取市場化的備案製度,即不需要證監會核準,由交易所備案後即可發行。

為順利發行私募債,聖達威需在2011年、2012年的財務賬上有相對可觀的利潤,而2012年時聖達威實際利潤隻有幾十萬元,為達到發行債券目的,在章某某的許可下,胡某向開展審計的中嶽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隱瞞公司及章某某已負債數千萬的重要事實,並提供虛假公司財務賬表、憑證,在公司銷售收入和應收款項上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提供虛假聯係人、聯係方式、騙取審計詢證,使會計師事務所據此製作的審計報告結果發生重大誤差,又將上述不實的審計結果寫入廈門聖達威的募集說明書中,用於騙取發行私募債券。

據章某某供述,聖達威公司的省級代理中,雲南、江浙、湖南、陝西省級代理在財務資料中的應收款全部都是假的,這些省級代理虛構應收款,也是為了做大利潤才這樣憑空捏造,包括中國新興進出口公司的1000萬元應收賬款、順昌縣君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應收款750萬、順昌縣貴新建材批發店應收款510萬元都是虛構的,根本沒有業務往來。

在章某某的授意下,王某、胡某對聖達威進行了“包裝”,胡某為到公司現場調研的華創證券、中海信達擔保有限公司、中瑞嶽華審計公司提供了虛假數據,以此誆騙通過了盡職調查,2013年3月11日聖達威項目立項審核通過,2013年5月3日聖達威取得了深交所《接受備案通知書》,為了快速獲得資金,聖達威通過券商非公開發行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兩期,2013年6月發行第一期2500萬元,2013年9月發行第二期2500萬元,在募集說明書中,聖達威說明這5000萬主要是用來補充流動資金。

而實際上,章某某將這筆錢大部分還了高利貸。

“私募資金下來後,大家都來找我要債,第一筆的2500萬到賬後,400~500萬用來做生產,給中海信達公司150萬的傭金,還發行私募債的保證金500萬,其餘的全部用於還公司以前的欠款;第二筆2500萬元9月份到賬,一到賬就被泉州商業銀行扣了500萬元用於還公司貸款,給了100萬的中介費,還給高利貸1200萬”,章某某供述,聖達威已無法還本付息。

兩次發行募集資金在沒有進行驗資就被使用,華創證券感到“不對勁”,立即采用電話、郵件、函件、並兩次委托派人專人現場核查等方式了解情況,在發現諸多應收賬款方的企業聯係不上後,向聖達威了解情況,終於真相大白。

首例私募債刑事判例

維護債市長治久安

在第二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後,胡某離職,在離職前幾天,因公司的財務資料和合同等涉及財務數據作假,怕有關部門查,她在財務室毀掉了證據,電腦裏的財務軟件和各種財務資料都被卸載,而紙質的財務憑證和賬冊也都沒有了。

華創證券認為,聖達威在發行私募債時隱瞞了其個人及其公司負債的重要事實,而且通過私募債券募集的部分資金也被用於償還民間借貸,支付中間人高額的服務費用,同時公司財務資料被銷毀,聖達威已無法還本付息,聖達威為了發行私募債,提供假的財務數據,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並在募資到位後通過關聯方轉移及抽逃資金,銷毀、隱匿公司財務賬冊等行為,已經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犯罪,遂向貴州省公安廳經偵總隊書麵報案。

2015年5月4日,在接到債券發行承銷商的報案後,貴陽市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偵查。2016年9月19日,聖達威欺詐發行債券案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6年12月1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欺詐發行債券罪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章某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在隨後的上訴審理中,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為終審裁定,贓款人民幣5000萬元向聖達威及章某某繼續追繳。

專業人士指出,全國出現了多起中小企業私募債違約及違法違規事件,其中不乏惡性欺詐案件。貴陽市中院對聖達威私募債欺詐發行的刑事處罰及貴州省高院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開啟了中小企業欺詐發行私募債追究刑事責任的先河。

該人士表示,這一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司法機關已經明確認定中小企業私募債屬於《刑法》第160條的“公司債券”,並將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的欺詐發行行為納入“欺詐發行罪”的刑事規製範圍。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指出,近年來,證監會在簡化公司債券發行審核程序,積極支持服務實體經濟債券融資,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同時,堅守監管本位,全麵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及時查處各類債券違法違規行為,並積極推動對欺詐發行等債券市場違法犯罪的刑事打擊。

“聖達威案在刑事偵查過程中,證監會及相關單位積極支持、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及相關認定工作。”高莉強調,本案判決的最終作出,是我國債券市場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發展進程中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對於震懾欺詐發行債券等犯罪行為,維護債券市場規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證監會將始終如一,繼續對交易所債券市場依法、全麵、從嚴監管,並積極支持、配合司法機關打擊債券違法犯罪行為、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債券市場長治久安。

(原標題:首例私募債欺詐發行案:聖達威實控人獲刑)

最後更新:2017-11-10 06: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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