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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力挺執法原則 打擊謠言保持高壓
“劉某某、陳某兩起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經司法機關終審裁判,證監會勝訴。這從司法上確認了證監會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類案件的認定標準和執法原則,為監管部門切實履行法定職責、規範資本市場輿論環境提供了有力支持,特別是為打擊通過互聯網新媒體實施造謠傳謠、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的行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判例支持,對證監會今後的執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的專家建議,在持續加強對資本市場造謠傳謠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也要適應互聯網新環境,加強對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的管理,強化投資者在虛擬空間發言的責任意識。
謠言破壞市場秩序影響市場穩定
“謠言產生的原因很多,但大多數都與利益相關。”證監會執法人員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解釋說,我國股市是以散戶投資者為主,散戶在信息獲取上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很容易受到虛假信息的誤導。特別是在市場波動的敏感時期,中小投資者的心理預期處於高度不確定狀態,虛假信息的傳播更容易誘發市場情緒的波動,引起投資者跟風交易。此外,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背後,有時也閃現著大股東、市場操縱者等利益集團的身影。
上述證監會執法人員說,從辦理相關案件的經驗看,一條看似漫不經心的謠言經過互聯網的快速傳播後,對個股交易量造成極其顯著的影響,帶來股票交易量、交易價格的異常波動,與其他因素相互疊加、放大,對投資者的群體心理造成幹擾,甚至會影響大盤穩定。
在此次證監會勝訴的兩宗涉訴案件中,涉案人劉某某於2015年6月2日22時54分在股吧編造發布《東莞證券針對5000萬以上VIP的風險預警》的虛假信息,說“預計周四、周五出重大利空”。次一交易日,滬深兩市呈現大幅震蕩走勢,其中上證綜指在10時32分至11時06分大跌116點,半個小時內跌幅高達2.3%。
2015年5月21日9時04分,涉案人陳某在微博上發布了有關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獲得軍工準入證的消息,並配以《關於成立三一軍工部的決定》的文件截圖,導致當日三一重工股票價格和交易量發生異常波動。2015年5月21日,三一重工股票開盤價為10.70元,上午11時30分收於10.98元。午後開盤兩分鍾內即封於漲停價11.70元,漲幅達9.96%。截至當天收盤,仍然有170萬手買盤未能成交。
“三一重工股價的大幅上漲,既偏離當日上證綜指和所屬板塊的走勢,也偏離該股5月21日之前的曆史走勢。同時,三一重工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和信息披露行為受到幹擾。”該執法人員表示,在2015年5月21日原告發布微博之後,很多人打電話給三一重工市場部求證微博所述事情的真實性,三一重工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了影響。同時,鑒於原告所發布的虛假信息導致三一重工股價異常波動,三一重工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關規定,不得不在2015年5月21日股市收盤以後發布公告,澄清涉案微博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資本市場中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類案件呈多發態勢,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幹擾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的正常經營,擾亂市場秩序,嚴重破壞市場穩定運行,甚至可能誘發市場風險。2015年以來,證監會共對11起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件(其中一起由派出機構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上述負責人強調,證監會將始終對資本市場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保持高壓、嚴管態勢,進一步加大對證券期貨謠言的監測與線索發現力度,對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影響投資者信心與預期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依法嚴懲,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全麵關注其中是否存在任何操縱市場、偽市值管理、利益輸送等行為,切實按照依法監管、全麵監管、從嚴監管的監管理念,淨化輿論環境,保障資本市場平穩運行。
三大難點“執法原則”獲司法確認
除了在追查、確認謠言源頭上的執法難點外,證監會執法人員還表示,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件處理過程中,違法主體身份、虛假信息認定、擾亂證券市場認定標準等也是難點。從此次兩起案件的終審判決來看,證監會處理該類案件時的認定標準和執法原則進一步得到了司法確認。
違法主體身份認定方麵,與《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規定為一般主體相比較,《證券法》第78條第一款將行為主體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對“有關人員”應作何理解是一個爭議焦點。
證監會執法人員介紹,即便當事人是以普通網民身份發布信息,但其通過互聯網絡的擴散效應所產生的影響力有時並不亞於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發布信息的影響力,且其發布涉及資本市場虛假信息的行為屬於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一種方式,擾亂了證券市場信息發布與傳播秩序,應當認定為《證券法》78條第1款所述“有關人員”並依法予以規製。
虛假信息認定方麵,資本市場中的各類信息紛繁複雜,有些信息似是而非,有些信息偽裝為傳聞招搖過市,有些信息之間存在某種關聯,究竟哪種可認定為虛假信息,也是一個爭議焦點,也是執法難點。
“無事實依據和信息來源‘無中生有’的信息、對已有信息進行改造、編造後的‘掐頭去尾’‘添油加醋’的信息、根據已知信息妄加推測、臆造事實‘捕風捉影’的信息,均可認定為虛假信息。”證監會執法人員認為,虛假信息一經傳播即會對市場產生影響,帶來危害,至於當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主觀目的、行為動機並不影響對信息虛假性的認定。
擾亂證券市場認定標準方麵,究竟依何種情形可認定虛假信息構成對市場的擾亂,也是一個重要的爭議焦點。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證券法》78條所述的“擾亂證券市場”並不局限於對股票價格、交易量的直接影響,證券市場是多方麵的,虛假信息經傳播後,影響證券市場正常的信息發布與傳播秩序、幹擾監管政策執行與實施、幹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幹擾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誤導投資者決策、導致股票交易異動、影響大盤走勢等情形,均可認定構成《證券法》78條所述的“擾亂證券市場”。
此外,在處罰幅度方麵,法院認為,證監會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定處罰幅度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並未明顯不當,原告有關證監會加大處罰力度屬於運動式執法且違反比例原則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加強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管理
“除了監管部門的嚴厲打擊,治理股市謠言還需要從前端入手,特別是強化互聯網信息傳播的治理,讓投資者充分認識到‘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要對自己的發帖行為負責。”一位長期從事資本市場法律工作的專家表示,監管部門和各中介機構也要繼續加強投資者教育,通過以案說法等形式讓投資者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資本市場要注重信息傳播的基本供給,除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外,應確保及時、易得,平白、易解,同時明確和健全各種相關法律製度。對於蓄意造謠行為,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嚴懲不貸。
從整個互聯網信息傳播治理的角度來看,10月以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經相繼正式施行,網絡信息傳播秩序正逐步規範。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就資本市場信息傳播治理而言,“新國九條”明確要求,規範資本市場信息傳播秩序,依法嚴肅查處造謠、傳謠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投資者和影響市場穩定的機構、個人。
專家認為,證監會近年來在打擊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方麵,初步形成了有威懾力、持續性、常態化的執法格局。但是,在當前全媒體語境下,監管層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件的執法工作麵臨更多挑戰,信息初始來源難以追溯,傳播路徑不易複原,尤其是證監會稽查執法權限與手段仍較為不足。
專家認為,資本市場健康運行所需的良好信息傳播秩序,離不開證監會與新聞出版、廣電、工信、網信部門的齊抓共管、綜合防治及與公安機關的密切執法協作,建議對證券信息發布加強管理。
(原標題:司法力挺執法原則 打擊謠言保持高壓)
最後更新:2017-10-12 0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