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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旧账”被翻!林庆义5年操纵154只股票 被罚没1.41亿元

万万没想到,13年前的“旧账”,监管层照样能够“翻”出来!

7月14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3宗内幕交易案,1宗短线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其中,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件居然追溯到了13年前!

尽管违法时间过去了13年,且供职券商已被重组,但证监会对从业人员林庆义违法炒股依然做出了严厉惩罚——罚没1.41亿元。

除了林庆义,另一位从业人员——前国泰君安投行部总经理张江因三年前透露重组内幕信息给同学,今天也没能逃得出证监会的查处!

远至十多年前,近至最近几年,只要钻过法律的空子,证监会都会替你记着!

5年违规交易154只股票,获利7千万

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

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林庆义操作姜某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共获利约7065万元。

据了解,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搜集到了林庆义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劳动合同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其违法事实。

由于间隔了13年,林庆义对证监会的处罚提出辩驳:

其一,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以行政处罚;

其二,对自己行政违法事实的调查全面性不足,不应作出行政处罚;

其三,法院和证监会未对资金来源及归属确权,这种情况下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

其四,自己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证监会的处罚金额过高,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林庆义的狡辩,证监会一一给出了反斥:

第一,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二,法院虽未对姜某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的争议作出终审判决,但林庆义在诉讼期间一直主张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为其本人所有,该案涉案期间证券账户及其资金由林庆义控制、占有、使用、处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有意思的是,在林庆义的辩驳中,涉及到一个法律追溯期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林庆义的违法行为终止日是2009年6月8日,而公安局机关在2010年8月份就已经对林庆义交易进行侦查。

该辩驳自然无效……

最终,鉴于林庆义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7065万元,并处以约7065万元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再加上罚款,林庆义累计被罚没资产约在1.41亿元左右。

涉案时供职的南方证券早已不存在

时隔十三年,林庆义曾经供职的南方证券已经不复存在……

2004年1月2日,由于挪用客户准备金高达80亿元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接管。

2005年2月,央行提供80亿元再贷款以助南方证券偿付保证金。随着南方证券进入清算阶段,其经纪投行业务被剥离出来独立营运,并整体打包进行招标重组.

2005年9月28日,在原南方证券的基础上重组形成的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宣布成立,南方证券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中投证券.

透露重组内幕信息给同学

同日,证监会还通报了对张屹、闫华及前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江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江等3人因内幕交易“*ST新材”股票,被北京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证监局决定,没收张屹违法所得22.8万元,并处以68.5万元罚款;

没收闫华、郑宏违法所得177.7万元,对闫华、郑宏分别处以266.5万元罚款;

时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江因泄露内幕信息被罚款30万;

此案罚没金额共计约832万元。

堂兄弟

张江与张屹系堂兄弟,关系密切,来往较多。

张屹承认,2014年4月17日在祖母家,张江与别人通话中提到了“蓝星集团”。张屹知悉张江在国泰君安工作,认为蓝星集团应该是在找国泰君安做资本运作方面的事情,从而选择买入“*ST新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奎”、“卢某芝”、“唐某”账户买入“*ST新材”股票4,438,902.78元,实际获利228,489.57元。

大学同学

闫华与张江系大学同学,关系密切。两人有过多次大额资金往来。

2014年4月22日,张江将75万元转入闫华银行账户,当日随即转入“郑某”银行账户,次日最终转入“付某业”证券账户。4月25日,“付某业”证券账户开始买入“*ST新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付某业”账户于2014年4月25日、4月28日合计买入“*ST新材”50万股,成交金额1,902,202元,实际获利1,776,991.39元。

综上,张江属于向张屹、闫华泄露内幕信息。

证监会表示,张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张江处以30万元罚款。

可见不论时间有多长,不管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如何变换,无论如何曲折的内幕交易方式,只要涉及违法操作证券的行为,监管层就绝对不会姑息!

(原标题:13年前“旧账”被翻!林庆义5年操纵154只股票,被罚没1.41亿元)

最后更新:2017-07-15 00: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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