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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業承擔5.69億修複費 具有標杆意義
8月28日,備受公眾關注的寧夏騰格裏沙漠汙染公益訴訟係列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調解結案,8家被訴企業承擔5.69億元用於修複和預防土壤汙染,並承擔環境損失公益金600萬元。
“騰格裏沙漠汙染公益訴訟”係列案,可謂是一波三折。2014年,騰格裏沙漠汙染事件曝光,引起全社會關注;2015年8月13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向寧夏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狀告汙染騰格裏沙漠的8家企業,但未被受理;隨後,中國綠發會又收到了寧夏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決定;直至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中國綠發會提起的8起騰格裏沙漠汙染公益訴訟案做出終審裁定,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由中衛中院立案受理這8起公益訴訟案件,司法確認了中國綠發會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可喜的是,最終迎來了一審調解結案,8家汙染企業承擔高達5.69億元的環境修複費,創造新的曆史記錄。相比較過去一段時間在東部發達省份的環保組織公益訴訟勝訴案例來說,“騰格裏沙漠汙染公益訴訟”係列案滿足了原告環保組織的訴求,更具有標杆意義。
眾所周知,很多年來,許多本該屬於汙染企業承擔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複費用、成本,沒有在汙染企業的成本中體現,結果轉嫁給了政府和社會,降低了企業的汙染成本。這直接導致汙染企業長期缺乏保護生態環境和珍惜環境資源的意識和覺悟,隻追逐企業的經濟利益,造成生態環境不斷惡化。
另一方麵,雖然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明確了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難度很大,訴訟成本很高,尤其是一旦遇到敗訴,“天價訴訟費”直接讓環保組織承擔不起,成為壓垮環保組織的稻草,因為不願受理環保組織公益訴訟的法院能否減免原告訴訟費必須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騰格裏沙漠汙染公益訴訟”係列案,經過長達2年的訴訟,以8家汙染企業承擔5.69億元環境修複費謝幕。這進一步從司法實踐層麵確認了環保機構、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即便一些地方法院不願意也無法改變這種局麵。最關鍵的是,汙染企業除了接受環保部門的行政處罰之外,又從司法層麵提高了企業汙染環境的經濟成本,特別是法院調解或判決的環境修複費可能超過環保部門開出的幾百萬元罰單數額,真正踐行了誰汙染誰負責的原則,有利於解決企業汙染成本低的問題,能達到遏製企業汙染衝動的目的。
當然,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留給子孫後代一塊幹淨的沙漠,一片藍天白雲、青山綠水,必須讓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更順暢。另外,對汙染環境的企業負責人要追究刑事責任,對瀆職的地方政府領導和環保部門負責人要追究刑事責任,倒逼各方遵紀守法、履行職責。
(原標題:八企業承擔5.69億修複費 具有標杆意義)
最後更新:2017-08-29 05: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