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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征意见:用户因延误权益受损可要求赔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征求意见稿指出,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征求意见稿提到,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最后更新:2017-07-24 17: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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