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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票據貼現、轉貼現以持有期利息征收增值稅
7月11日,財政部公布《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對營改增試點期間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等政策補充。
財政部在該《通知》中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此外,除上述規定,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免征增值稅自明年元旦起廢止,不再作為同業往來收入免征增值稅,按照該《通知》將按照票據持有期征收增值稅。
具體為,財政部在該《通知》中宣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該條意見中,財政部對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是指:(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2)信用合作社。(3)證券公司。(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5)保險公司。(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最後更新:2017-07-11 1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