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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選取6省區開展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試點

16日,在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新聞發布會上,國土部表示為礦產資源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積累經驗,經中央同意,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開展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試點,先行試點為期兩年;通過試點總結經驗,推進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出台和修改完善相關規範性文件後,計劃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中辦國辦印發《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方案》

全麵推進競爭性出讓,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製改革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為主,全麵推進礦業權競爭出讓,嚴格限製礦業權協議出讓,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建成“競爭出讓更加全麵,有償使用更加完善,事權劃分更加合理,監管服務更加到位”的礦業權出讓製度。

《方案》明確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礦產資源規劃為基礎,以市場化出讓為主線,以創新出讓方式為重點,突出問題導向,堅持試點先行,全麵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製協議出讓行為,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礦業規律的礦業權出讓製度。要求堅持市場競爭取向,遵循礦業發展規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確保礦產資源國家安全;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等基本原則。

完善礦業權競爭出讓製度方麵,《方案》強調,做好礦業權出讓基礎工作,對油氣與非油氣礦產等特殊情形下的重疊設置作出專門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礦業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由市場判斷勘查開采風險,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改革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對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繳納金額不低於一定比例,其餘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後按年度繳納。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製,全麵調整探礦權占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累進動態調整機製,有效遏製“圈而不探”現象;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和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采礦權占用費和最低勘查投入標準。

嚴格限製礦業權協議出讓方麵,《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協議出讓礦業權,特殊情形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協議出讓範圍嚴格控製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協議出讓必須實行集體決策、價格評估、結果公示,建立協議出讓基準價製度,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審批權限、強化監管服務。國土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負責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下放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強化礦產資源規劃對礦業權出讓的源頭管控作用;嚴格出讓交易監管,建立全國聯網的礦業權出讓信息公開查詢係統;加強配號監管服務,全麵實行痕跡管理;改革礦業權人監管方式,全麵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開製度。

《方案》要求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組織做好改革相關工作。選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區)有序開展試點。2017年啟動試點工作;2018年在繼續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關規範性文件;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19年在全國推廣實施。

最後更新:2017-06-18 00: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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