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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董德剛:PPP資產證券化不應一味強調退出
隨著PPP項目投資漸次落地,項目資產證券化正成為社會資本方尋求退出的渠道之一,這也引發了對公共服務持續性和穩定性的擔憂。對此,在11月2日的“2017第三屆中國PPP融資論壇”之圓桌論壇“PPP資產證券化”上,財政部金融司副司長董德剛提出,PPP項目資產證券化雖然可以實現未來現金流的提前變現,但主要作為項目再融資和提高資產流動性的一個手段,不能放任社會資本方通過此渠道從PPP項目中全部退出,否則將導致項目專業化運營主體的缺位,這樣做極不符合PPP與運營商運營核心的要求,也不利於保障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人的利益。
在PPP模式中,社會資本方和運營商始終是處於核心地區。他指出,資產證券化投資人收益的實現,歸根結底取決於基礎資產的持續穩定運營,仍然依賴於發起人的行業背景和運營管理能力,需要發起人有效組織項目的運營維護,確保項目正常經營和現金流的穩定。要引導PPP證券化朝著有利於盤活PPP項目資產,優化資產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增強社會資本,在PPP項目中再融資和再投資能力的方向發展,而不是一味強調退出。
具體來看資產證券化操作,針對發行人不同類型,分類推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從基礎資產看PPP項目公司的收費收益權以及項目股東收益權,都能帶來持續穩定的現金流,契合資產證券化的特征,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稅務、熱力、燃氣、高速公路等方麵有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案例,實現資本項目的再融資,降低項目總體的融資成本。PPP項目股東以股權證券開展資產證券化,能夠盤活存量資產,回籠部分現金,實現輕資產運營。
與此同時,要注意風險隔離,要堅決防風險的政策底線,避免剛性兌付向政府延伸。根據資產證券化設計原理,通過必要的征信措施,在技術資產與發行人資產之間做好風險隔離,發行人對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承擔約定以外的連帶償付責任,為了避免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償付責任向政府延伸轉移,加速政府的風險隱患,應進一步明確政府及PPP合同時限。
最後更新:2017-11-02 12: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