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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集網
趕集網信息質量標準總則
趕集網信息質量標準總則
第一章 總述
第一條 為營造開放、可信、安全的分類信息平台,保障趕集網用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的網絡商業環境,趕集網信息質量標準委員會製定本總則。
第二條 本總則旨在提高趕集網平台信息質量,打擊違法和虛假信息,保護趕集網用戶的根本利益,優化服務體驗。本總則適用於所有使用趕集網任何產品或服務(以下統稱“服務”)的用戶,用戶在適用本總則上一律平等。
第三條 用戶使用趕集網平台服務的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發布、線下交易、服務提供等)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法律法規、中國承認或加入的國際條約及用戶與趕集網間法律協議的有關規定/約定,並應對自身使用趕集網平台服務的全部行為獨立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趕集網根據用戶使用趕集網平台服務過程中的全部行為作為判定信息質量的基本出發點和標準。
第四條 趕集網信息質量的評判標準為: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及時性、完整性、窮極相關性。
第五條 趕集網有權拒絕與涉嫌不誠信經營的商戶合作。
第六條 本總則中所述的違規行為,依照總則中所述的處罰方式處理。趕集網平台默認 實行“無罪推定”原則,但對於趕集網信息質量標準委員會規定的高危類別及行為,實行“有罪推定”原則。
第七條 趕集網不同產品類別施行不同的質量標準細則(下稱“細則”),細則為本總則的有效組成部分;如細則中有不同於本總則的特別約定,按特別約定執行;如細則中未約定的,均按本總則約定執行。
第八條 趕集網信息質量標準委員會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更新對本總則及(或)各細則進行修訂,並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如發生爭議時,以最新的《趕集網信息質量標準總則》為準。
第九條 本總則是《趕集網使用協議》、《趕集網推廣用戶服務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本總則未涉及的事項按照《趕集網使用協議》、《趕集網推廣用戶服務協議》相關約定處理。
第二章 定義
第十條 趕集網:指趕集網(www.ganji.com)、趕集網無線站點(包括wap.ganji.com,m.ganji.com)及趕集網移動應用軟件(APP)(簡稱“趕集網平台”)的所有者及其關聯服務提供方。
第十一條 用戶:包含注冊用戶和非注冊用戶,注冊用戶是指通過趕集網平台完成全部注冊程序後,使用趕集網平台服務的用戶;非注冊用戶是指未進行注冊、直接登錄趕集網平台或通過其他網站進入趕集網平台使用趕集網平台服務的用戶。
第十二條 付費用戶:指向趕集網支付網絡推廣服務費用的用戶。
第十三條 評價:指在成功完成交易後,雙方對交易情況作出的評述,評價記錄是趕集網用戶交易狀況的重要標記,雙方在進行評價時應保證所作評價公正、客觀、真實。
第十四條 投訴方:指向趕集網平台用戶發起投訴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第十五條 被投訴方:指投訴方所投訴的趕集網平台用戶。
第十六條 反通知:被投訴方接到趕集網的整改通知後向趕集網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發布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列示的非法信息,根據情節輕重刪除所有違規內容,關閉賬號,直至解除合作關係且不返還剩餘服務費用。非法信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等法律政策的信息:
(一)煽動抵抗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執行的信息;
(二)煽動顛覆政府或社會主義製度的信息;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祖國統一的信息;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信息;
(五)製造謊言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破壞社會秩序的信息;
(六)宣揚封建迷信、傳播有性挑逗性質的材料、涉及發布疑似色情、賭博、暴力或凶殺的信息;
(七)宣揚恐怖主義或唆使他人犯罪、公開侮辱他人或歪曲事實誹謗他人的信息;
(八)損害國家機關聲譽信息;
(九)其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信息。
第十八條 發布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列示的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信息,依據各類別信息質量標準細則給予相應處罰。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信息指不違背強製性法律或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違反社會的一般善良風俗習慣和公認的道德規範的信息。
第十九條 發布虛假信息,依據各類別質量標準細則給予相應處罰。虛假信息指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內容描述不符或發布行業完全不相關的信息。
第二十條 發布無意義信息,依據各類別信息質量標準細則給予相應處罰。無意義信息指對於瀏覽者無價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描述與發布行業無明顯關聯、信息表述模煳使瀏覽者難以理解或者易產生誤解、信息描述違背一般書寫常識。
第二十一條 其他侵犯用戶權益的行為,依據各類別信息質量標準細則給予相應處罰。
侵犯用戶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服務過程中違背用戶意願、侵犯用戶人身及財產權益、惡意攫取流量損害他人利益、拒不履行雙方約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因賬號管理不善被他人盜用發生的違規行為,如用戶無法自證被盜實情或者不配合趕集網調查,參照上述違規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中國承認或加入的國際條約相關規定及用戶與趕集網間法律協議約定的違規行為。
第四章 處罰方式
第二十四條 內容處理:對用戶發布或者上傳到趕集網平台用於展示的推廣物料,包括但不限於信息、圖片、店鋪、企業、微站等進行如下一種或多種處理。
(一)降權:根據違規情節輕重減少展示效果;
(二)返回修改:屏蔽用戶發布的信息,用戶需對信息進行修改並使其通過審核後方可展示;
(三)內容刪除:刪除觸犯本總則及細則的內容,無法展示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 賬號限權:限製用戶所享有之趕集網服務的權利,包含以下一種或多種處理。
(一)禁止在趕集網平台的推廣展示行為;
(二)禁止在趕集網平台的信息發布行為;
(三)關閉賬號;
(四)扣除保證金或服務費用,用於賠付用戶損失;(五)終止服務,解除合作關係。
第五章 處罰方式的具體運用
第二十六條 在處理信息質量問題時,從信息內容和用戶行為兩方麵來確定處罰的程度。
(一)適用減輕處罰的情形:一般違規用戶對權益受損者積極賠償補救並減輕消極社會影響;
(二)適用從輕處罰的情形:由於用戶不知情而導致的違規行為,或者長期合作誠信用戶偶犯情節較輕的違規行為;
(三)適用從重處罰的情形:嚴重違法違規、給其他用戶及(或)趕集網造成實際經濟損失;
(四)適用加重處罰的情形:嚴重違法違規、累計多次違規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第六章 處罰的申訴
第二十七條 被投訴方須於趕集網整改通知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證明材料、提交證明材料虛假或者不充分的,趕集網有權根據當時所掌握的情況進行判斷,並給出最終處理方式。
第二十八條 用戶在使用趕集網平台具體產品類別時的違規行為處理及申訴流程如有相應細則規定的,應按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總則自2015年10月8日生效。
趕集網信息質量標準委員會
最後更新:2017-01-04 21: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