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
直播
判案Q&A | 60後“網紅女主播”?直播平台:惡意刷的人氣我們不認
內容導讀
網絡主播為了提高人氣效應,“買粉絲”“刷禮物”等行為頻現,當發生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且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從合同目的和合同法原則出發,對惡意刷人氣的行為說“不”。
浦小民
被標題吸引進來隻想看女主播的童鞋請自動麵壁一分鍾,我們今天帶來的可是個嚴肅的合同法問題。
……那真的是60後女主播的案件嗎?
浦小民
原告隻是以身份證信息注冊了賬號後交由原告兒子操作啦。
然後到被告的直播平台刷粉絲?刷人氣?
浦小民
是的,原告向淘寶店家購買10,000元的送禮服務,由淘寶店家以其從被告直播平台取得的金幣以送禮物的形式贈送給原告。被告以原告違規“刷金幣”為由拒絕向原告發放禮物結算費。故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禮物費用。
主播的這種行為好像很常見啊,隻要是從平台收到了禮物,平台一般都要支付費用的吧?
浦小民
根據雙方的《個人主播協議》約定了“禁止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禮物、金幣以及金豆。禁止通過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注冊虛假的用戶賬號等)獲取包括但不限於禮物、金幣、金豆、煙花、座駕及守護等和財富相關的虛擬所得。違禁處罰:直播間封停24h至永久,且直播平台有權扣除該用戶所有收益,情節嚴重者轉交司法機關……”。
等一下,這裏沒有明確說不能從淘寶刷金幣誒?
浦小民
合同可不能光看字麵哦。條款約定了用戶“異常情形”、在規範條例中約定禁止性條款,並且將“非法手段”延伸解釋為“包括但不限於注冊虛假的用戶賬號等”,體現出平台對於用戶違規行為的認定係遵循擴張解釋原則,不僅僅局限於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
在法律上是不是有依據呢?
浦小民
從合同本意和公平交易而言,雙方當事人訂立主播合同的目的在於雙方獲利,即通過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獲得真實的人氣,給平台帶來客戶資金和聲譽上的獲益,在此基礎上平台向原告結算收益分成,該合同目的的實現依賴於雙方的互信互利。
而主播自行從網絡上購買了送禮物服務,形式上未突破合同禁止性規定,表麵上提升了直播人氣,但該人氣僅具有瞬時性,未真正給被告帶來客源和聲譽上的收益,該行為不符合網絡直播的正常交易秩序,平台如為此支付服務費反而可能導致損失,也有悖合同目的,如嚴格按照合同由平台給付禮物分成,對平台而言構成實質上的不公平。
因此,對於網絡直播中的引發爭議的“刷禮物”行為,即使法律無明文禁止,合同中也未明確禁止,但該行為本質上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合同本意,應視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合同附隨義務。
讓我們最後聽聽法官怎麼說
我們注意到,涉案的合同係格式條款。從公平角度出發,被告的處罰權利與原告的守約守信義務相對應,並未導致權利義務失衡。條款製定本意為了製約主播的違約或者違法行為,並不屬於單方加重對方責任、排除主要權利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直播獲取的禮物均係“刷服務”所得,違反了合同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被告對此拒絕支付服務費具有法理基礎。
其次,對於被告有無盡到合理提示義務,本案中被告通過官網公告的方式對於違反禁止性條款的處罰措施進行常態化公示,相關條款的設置符合交易慣例,文字描述清晰,可視為已對相關條款作出提示。因此,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告“刷禮物”確實有違誠信原則,被告扣發服務費具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禮物費用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ND
原文作者:楊柳(川沙法庭)
責任編輯:劉嘉洛
文字校對:陳衛鋒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最後更新:2017-10-19 09: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