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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Q&A | 60后“网红女主播”?直播平台:恶意刷的人气我们不认

内容导读

网络主播为了提高人气效应,“买粉丝”“刷礼物”等行为频现,当发生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且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从合同目的和合同法原则出发,对恶意刷人气的行为说“不”。

浦小民

被标题吸引进来只想看女主播的童鞋请自动面壁一分钟,我们今天带来的可是个严肃的合同法问题。

……那真的是60后女主播的案件吗?

浦小民

原告只是以身份证信息注册了账号后交由原告儿子操作啦。

然后到被告的直播平台刷粉丝?刷人气?

浦小民

是的,原告向淘宝店家购买10,000元的送礼服务,由淘宝店家以其从被告直播平台取得的金币以送礼物的形式赠送给原告。被告以原告违规“刷金币”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礼物结算费。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礼物费用。

主播的这种行为好像很常见啊,只要是从平台收到了礼物,平台一般都要支付费用的吧?

浦小民

根据双方的《个人主播协议》约定了“禁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礼物、金币以及金豆。禁止通过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虚假的用户账号等)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礼物、金币、金豆、烟花、座驾及守护等和财富相关的虚拟所得。违禁处罚:直播间封停24h至永久,且直播平台有权扣除该用户所有收益,情节严重者转交司法机关……”。

等一下,这里没有明确说不能从淘宝刷金币诶?

浦小民

合同可不能光看字面哦。条款约定了用户“异常情形”、在规范条例中约定禁止性条款,并且将“非法手段”延伸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虚假的用户账号等”,体现出平台对于用户违规行为的认定系遵循扩张解释原则,不仅仅局限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法律上是不是有依据呢?

浦小民

从合同本意和公平交易而言,双方当事人订立主播合同的目的在于双方获利,即通过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获得真实的人气,给平台带来客户资金和声誉上的获益,在此基础上平台向原告结算收益分成,该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双方的互信互利。

而主播自行从网络上购买了送礼物服务,形式上未突破合同禁止性规定,表面上提升了直播人气,但该人气仅具有瞬时性,未真正给被告带来客源和声誉上的收益,该行为不符合网络直播的正常交易秩序,平台如为此支付服务费反而可能导致损失,也有悖合同目的,如严格按照合同由平台给付礼物分成,对平台而言构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因此,对于网络直播中的引发争议的“刷礼物”行为,即使法律无明文禁止,合同中也未明确禁止,但该行为本质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合同本意,应视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

让我们最后听听法官怎么说

我们注意到,涉案的合同系格式条款。从公平角度出发,被告的处罚权利与原告的守约守信义务相对应,并未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条款制定本意为了制约主播的违约或者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单方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情形。本案中原告直播获取的礼物均系“刷服务”所得,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对此拒绝支付服务费具有法理基础。

其次,对于被告有无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本案中被告通过官网公告的方式对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处罚措施进行常态化公示,相关条款的设置符合交易惯例,文字描述清晰,可视为已对相关条款作出提示。因此,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刷礼物”确实有违诚信原则,被告扣发服务费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礼物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ND

原文作者:杨柳(川沙法庭)

责任编辑:刘嘉洛

文字校对:陈卫锋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最后更新:2017-10-19 09: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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