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499 返回首頁    go 直播


“直播平台”的推廣屬性

2014年·p2p元年

有人發現了用戶閑置物品的價值,所以,衍生出了互聯網增值的模式。就是這一年,用戶直接隔空交流,自身剩餘價值得到了轉移,我認為2014年最主要的意義在於“企業與用戶成為了合作共贏的關係”。

2015年·O2O元年

有人發現了服務行業剩餘勞動力的價值,所以,衍生出了兼職大作戰的模式。就是這一年,兼職變成了全職,自身剩餘價值得到了整合

我認為,2015年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企業與員工成為了合作共贏的關係”。

2016年·直播元年

有人發現了用戶非商業屬性的價值,所以,衍生出了販賣存在感的模式,就是這一年,點讚變成了消費。自身剩餘價值得到了凸顯

我認為,2016年最重要的意義在於“企業挖掘了新的產品,叫做用戶”。

那直播這個模式模式,到底適不適合用來推廣呢?

我們嚐試著多個角度分析一下

1、用戶邏輯

做傳播的都知道,自去年開始,用戶就從推送時代進入了交互時代,而現如今,交互時代已經不在是企業平台和用戶的交互,而是人與人的交互,虛擬消費成了新的贏利點,點讚、求讚轉化成了新的模式,不斷更新的表情包、不斷創新的流行語,666、999、2333等等等等,其實表達的都是同理心。

ps:這是一個沒有主播的房間,66個航母,價值43956塊錢,峰值10萬人,可見鬥魚裏占魚丸便宜的活躍用戶要高於這個數值。30分鍾後,留存率50%,如果再有個主播呢?

2、平台邏輯

平台不斷縮減流程,給用戶最大的操作空間,僅僅發揮了監管和推送的功能。產品邏輯上偏向於遊戲,進階、關注、留存、禮物、贈送等等都在幫助主播成為獨有品牌,而拴住主播的核心,就在於企業與主播的後台交易。想象一下,無數個叫“平民”的代言人,給“平民”講故事,哪裏有什麼需要自己輸出的內容?

ps:這個直播是帶話題的,而且放在了首頁上,粉絲數這麼少,你懂。

3、主播邏輯

通過奇葩事情的曝光來增加粉絲量,其中靠臉來求關注的主播不在少數,而更多的是遊戲主播,畢竟,電競是經久不衰的消遣模式,這也是阿怡事件發生被批的主要原因。主播靠分成拿錢,賺錢的同時增加了知名度,也就有了風口浪尖上的網紅經濟,一旦浪太大,被打翻了,犧牲的也不過是自己而已,平台分分鍾就和用戶站在了一起。但是,利益麵前,就算主播每天挨罵,也依舊是願意繼續走下去的,畢竟,這些人擅長的東西並不多。

ps:代打事件發生的那幾天,直接殃及鬥魚TV,App下載評分直接掉到了2星,稱為“躺槍”,注意,是躺槍。後麵鬥魚TV直接甩掉主播,和用戶站在一起,主播出來發聲。

4、廣告邏輯

在直播這麼火爆的情況下,我沒聽說過有一家企業不想蹭直播熱度的。前一陣子露露集團在映客、鬥魚、優酷上做了大型直播,這種是官方合作的,而且請了明星,經費很大;那些沒有經費的企業就自己開了直播,電台直播播音間、職員直播工作狀態等等;還有一些稍微有點錢的企業,決定直接跟網紅合作,讓網紅在直播裏玩遊戲、放產品、說品牌段子。反過來思考一下,在用戶眼裏,直播就是互聯網電視,任何一種形式都隻是有選擇的推送而已。

ps:此處不是廣告,隻是有朋友在露露集團,湊巧截屏了,僅供參考。

5、傳播邏輯

上麵提到了電視,那我們就應該能意識到,直播其實帶有推送時代的屬性,也就是古老的傳統媒體,但其中又蘊涵著交互模式,所以新舊媒體的結合打造出了一個新的傳播邏輯,其中有幾個重點:

用戶可以對媒介進行選擇,但其中推送的廣告再軟也是硬廣,不具備選擇的特性。所以,直播的重點,在玩法上,不在素材上;

交互的模式利於品牌,而不是產品,直播不允許販賣,而且流動性比較強,曝光比銷售更容易實現;

可以商用的網紅是具備KOL屬性的,優先考慮輻射人群,而不是網紅自身的標簽。網紅是媒介,不是代言人;

直播平台的經營藏在後麵,這意味著敏感行業是有機會的,表麵拒絕,私下暗箱操作的情況鮮為人知,但是沒人提出來,這個,你懂;

直播網紅的經紀人非常多,他們不具備創造力,卻有強大的公關能力。所以,合作前,最好有個創意強的人帶著;

找一個好點的運營來操作直播推廣吧,標題黨、水軍、運營等等,都不是一個品牌總監或者市場總監能完成的,術業有專攻,新媒體運營在此處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最後更新:2017-10-19 04:10:26

  上一篇:go 好奇-直播究竟看什麼?
  下一篇:go 直播那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