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發金交中心監管文件:明確合格投資者和信披細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9月初,浙江省金融辦下發《省金融辦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監管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7]64號,簡稱“浙64號文”),要求金交中心不得開展基礎資產為一行三會監管金融產品的業務,強化規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嚴格規範信息披露工作,對存量業務進一步摸排整改等八項規定。
首先,“浙64號文”強調,金交中心不得開展基礎資產為一行三會監管金融產品的業務。《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紀要》(清整聯辦[2017]31號)中規定“以上金融產品,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的所有金融產品,含票據、信托產品、信托受益權、私募證券、私募基金份額、資產證券化產品、保險資產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穿透式監管原則,各金交中心的交易產品要穿透至底層基礎資產進行認定 .
對此,華東某金交中心人士表示:“31號文上所列的那些由一行三會監管的金融資產不能通過交易所直接交易。”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金交中心也會開展小貸資產、融資租賃資產等收益權轉讓類業務。不過,9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獨家獲悉,融資租賃、保理、典當等類金融牌照或將由銀監會指導、地方金融辦監管。因此,未來這塊業務尚存不確定性。
此外,“浙64號文”規定,暫停經穿透後融資主體、基礎資產在省外的業務。如交易場所在風控技術、企業資源等方麵具各獨特優勢的,確有必要開展省外業務的,應經所在地設區市級監管部門同意,可適當開展部分省外業務。其中,省屬交易場所應經省金融辦同意。
其次,強化規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各金交中心應向合格投資者提供產品。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各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設立且淨資產不低於一定指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自然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曆。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 、銀行理財產品 、信托計劃 、保險產品 、期貨權益等。
金交中心應當按照以上要求,於2017年9月底前製定或修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製度。金交中心應當根據交易產品及規則的類型,確定不同風險等級,對適合入市的合格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禁止不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入市交易。金交中心在投資者入市交易前,應當告知各項風險提示內容,並做好投資者書麵簽字確認、錄音錄像或其他符合法規要求的配套留痕確認。
上述華東某金交中心人士表示,業內都關注對於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具體執行方法,這裏有了相對明確的規定,要求各金交中心製定具體的製度。
第三,嚴格規範信息披露工作。金交中心、產品發行方及其他參與者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協議約定,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要健全業務產品信息披露製度,全麵、真實、清晰地向投資者披露有關業務的基礎資產情況、資產負債情況、資金用途、擔保方式及其他增信措施情況,明確向投資者告知交易場所的職責界定,並在發生可能對已發行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此外,“浙64號文”表示,對存量業務進一步摸排整改。
各金交中心按照上述要求對已發行尚未兌付的存量項目,進行一次全麵的風險排摸,包括法律合規性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充分的預判和評估,並明確整改和風險防控措施,風險排摸、整改等情況形成書麵報告,並於2017年9月15日前上報所在地設區市級監管部門(省屬交易場所直接報省金融辦),同時抄送交易場所股東單位。各級監管部門要認真核查,及時提出監管工作要求並督促落實。如存在違規問題,應立即進行整改。對存量違規業務加強風險排查,做好兌付工作,嚴禁新增違規業務。在整改到位之前,暫停新設交易產品報備工作。
另外,“浙64號文”還重申了幾點要求,包括實際持有人累計不得突破或變相突破200人限製,產品發行應堅持私募性質,並要求建立防範利益衝突機製和完善風險防控製度和應急處置機製。
今年7月底,貴州省政府辦公廳曾印發《貴州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相比之下,“浙64號文”隻針對金交中心,而且規定更加細化。
上述華東某金交中心人士認為,預計後續其他地區也會出台金交中心相關監管文件。
最後更新:2017-09-07 20: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