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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拼团游 不应“游”于法律之外

为了抓住暑假最后一波出行黄金档,近期旅游的人不减反增。与前几年不同的是,一种通过微信、QQ群等社交网络参加的拼团游,成为时下一些爱旅游人群的新选择,不仅能根据自己心意玩,还能拿到超低折扣。

然而,拼团游火爆的同时,也伴随着法律风险。户外旅游爱好者田丛鑫通过微信群参加拼团游,在游玩过程中不幸造成腰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遭拒。今年4月,法院判决,组织者不以营利为目的,田丛鑫由于坐姿不对造成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现在“拼团游”泛滥,诸多乱“拼”、乱“游”带来了行业乱象,组织者无资质,流程不规范,一旦发生事故,旅游者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急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免责声明成逃避责任利器

刘文明,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资深驴友。去年,他听朋友说,圈内开始流行拼团游,时间自由,旅游方式人性化,费用还低廉。

刘文明随即在电脑上查阅了相关拼团游资料,发现在QQ和微信上都有拼团游的群,刘文明立即加入了一个群。进群后,看到很多关于拼团游的信息,有一些是行程安排,有一些是大家在旅游途中发出来的照片,还有一些大家自发编制的拼团游规则,其中有些条款特别引起了他的关注:“全程费用采取AA制付款方式”“旅游途中出现任何问题后果自负”“参加拼团游即代表承认以上条款”。

刘文明对此专门咨询过群内的组织者,但是他们也只说自己权衡,并未给出意见。刘文明认为自己经验丰富不会出现大问题,并且他每次出游都有买保险的习惯,因此并没有把这些条款放在心上。

于是,刘文明报名参加了北京房山区南车营村的石花洞以及周边游的3天2夜拼团游。组织者告诉大家,费用2000元需要先交,只是为了统一购票和安排食宿,多退少补,活动本身并不盈利。

“第一天还算顺利,大家心情都不错。”刘文明说,唯一不好的是,旅游中途换了一辆大巴车,在景点游玩行李都得自己背着,又沉又不方便。

到了第三天,在爬一座山的时候,山路崎岖,组织者自己也无力组织大家行进,团队开始出现负面情绪,很多人都想放弃,但是组织者坚持让大家走完全程,中途陆续有人掉队,最后大家到达集合地点,比原定时间推迟近6个小时,有两处景点没来得及参观,还有一位年龄稍长的大姐因为脱水严重被直接送到医院。

大家认为组织者安排线路有问题,要求其退掉部分未完成的行程费用,而组织者坚称按照群内的公告条款,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来满心欢喜,但是却在吵闹中结束,感觉这次出游体验不太好,组织者旅游经验不足。”刘文明说以后要慎重选择拼团游。

组织者缺乏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很早就开始关注拼团游的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告诉记者,拼团游并不是最近才出现的,最早的拼团游也不是现在这种“打开方式”,早期的拼团游是一种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为了某种目的或利益的“拼团游”,也就是为了凑人数,将不同旅行社各自的参团人组合在一起的旅游形式。

张洪告诉记者,现在我们所说的拼团游不是跟旅行社出游,而是一种新形式的出游方式。基本都是通过微信群、QQ群和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参加的,是游客自由组织参加的一种多人旅游形式,拼团游的盛行可以说与网络的发达和自媒体的兴盛有莫大关系。

“不可否认,拼团游在一定程度上受人追捧,相较于参加旅行社出游具备许多优势。”张洪分析认为,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旅游者在时间安排和旅行节奏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旅游舒适度能够较好体现;旅游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也比单个人出游在景区门票以及食宿价格上有更多优惠,价格成本可控;而且,拼团游还可以寻找合适的旅伴,使旅途增添无穷乐趣,不管是网上拼团还是同事、亲友之间的拼团,成团之后的旅游者在兴趣爱好、个人素养、文化品味等方面相对更具有一致性,旅途也会比较愉快。

但是拼团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张洪直言其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于乱“拼”、乱“游”带来的行业乱象,也应当加以重视。

张洪分析指出,从安全角度而言,这些拼团游的组织者没有相关的旅游资质,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和能力。

“一些拼团游的组织方使用的言辞、图片和视频并不真实,但却利用网络进行不当炒作和虚假宣传。”张洪认为,现在微信群、QQ群已经不仅是熟人之间的交流空间,有的已发展为信息发布渠道,甚至商业营销渠道,一些拼团游成员,彼此或许只是网络上的“朋友”,在实际生活中其实是陌生人,诚信度无法保障。

张洪认为,旅游者盲目追求价格低廉、崇尚旅行自由,过高估计了拼团游的质量和效果,对于安全系数考虑不周全,加之这些拼团游组团范围小,又因为口头约定不签署合同等,一旦出事,取证困难,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苏号朋认为,如果将拼团游进行细分,还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组织起来的拼团游,其特点是自由度大、关系松散、费用AA制;还有一种是表面上看似不营利,其实是打着拼团游的幌子,在旅游过程中赚取票务差价或暗中推销旅游产品等,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行为。

“对于营利和非营利两种性质不同的拼团游,其组织者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情况作出判定。”苏号朋认为。

组织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更新:2017-08-25 15: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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