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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零極限B款增強版兩全保險(萬能型)產品合同條款與說明書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購買前請認真閱讀產品合同,當您“確認付款”則表示您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

 

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投保提示書

 

尊敬的客戶: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風險事故時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人身保險具有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可以用於為人們的生活進行長期財務規劃。為幫助您更好地認識和購買人身保險產品,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請您在填寫投保單之前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請您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

請從持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許可證》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合法機構,或持有《保險營銷員展業證》、《保險代理/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銷售人員處辦理保險業務。如需要查詢有關機構、銷售人員是否具有監管部門認可的資格,可以登錄北京保監局網站(https://beijing.circ.gov.cn)、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係統(https://iir.circ.gov.cn);查詢銷售人員資格情況,也可撥打免費谘詢電話95001303查詢(按市話收費)。

 

二、請您根據實際保險需求和支付能力選擇人身保險產品

請您根據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經濟實力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身需求的保險產品。多數人身保險產品期限較長,如果需要分期交納保費,請您充分考慮是否有足夠、穩定的財力長期支付保費,不按時交費可能會影響您的權益。建議您使用銀行劃賬等非現金方式交納保費。

 

三、請您詳細了解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請您不要將保險產品的廣告、公告、招貼畫等宣傳材料視同為保險合同,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向您提供相關保險產品的條款。請您認真閱讀條款內容,重點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權利和義務、免賠額或免賠率的計算、申請賠款的手續、退保相關約定、費用扣除、產品期限等內容。您若對條款內容有疑問,您可以要求銷售人員進行解釋。

 

四、請您了解“猶豫期”的有關約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一般有猶豫期(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並書麵簽收日起10日內)的有關約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猶豫期內,您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但應退還保單,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您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猶豫期”後解除保險合同請您慎重

若您在猶豫期過後解除保險合同,您會有一定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表附在正式保險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問,可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解釋)。

 

六、請您充分認識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風險和特點

(1)如果您選擇購買分紅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分紅水平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成果。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才會將部分盈餘分配給您。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差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可能不會派發紅利。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合同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2)如果您選擇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您應當詳細了解投資連結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買入賣出差價、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投資連結保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對您進行解釋。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投資風險完全由您承擔。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合同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實際投資可能贏利或出現虧損。如果您選擇靈活交費方式的,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您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對您進行解釋。

(3)如果您選擇購買萬能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萬能保險產品通常有最低保證利率的約定,最低保證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資金。您應當詳細了解萬能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萬能保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對您進行解釋。萬能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您要承擔部分投資風險。保險公司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隻能代表一個月的投資情況,不能理解為對全年的預期,結算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的資金,不針對全部保險費。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合同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如果您選擇靈活交費方式的,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您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對您進行解釋。

 

七、請您正確認識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

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兼具保險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不同保險產品對於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側重不同,但本質上屬於保險產品,產品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您不宜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金融產品進行片麵比較,更不要僅把它作為銀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選擇健康保險產品時請您注意產品特性和條款具體約定

健康保險產品是具有較強風險保障功能的產品,既有定額給付性質的,也有費用補償性質的。定額給付性質的健康保險按約定給付保險金,與被保險人是否獲得其他醫療費用補償無關;對於費用補償性質的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可能會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從其他渠道所獲的醫療費用補償。請您注意條款中是否有免賠額或賠付比例的約定、是否有疾病觀察期約定。如果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請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限應不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九、為未成年子女選擇保險產品時保險金額應適當

如果您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產品,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防止道德風險;同時,從整個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支柱,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可以使整個家庭獲得更加全麵的保險保障。

 

十、請您如實填寫投保資料、如實告知有關情況並親筆簽名

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投保時,您填寫的投保單應當屬實;對於銷售人員詢問的有關被保險人的問題,您也應當如實回答,否則可能影響您和被保險人的權益。為了有效保障自身權益,請您在投保提示書、投保單等相關文件親筆簽名。

 

十一、請您配合保險公司做好客戶回訪工作

各保險公司按規定開展客戶回訪工作,一般通過電話、信函和上門回訪等形式進行。為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您應對回訪問題進行如實答複,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詳細解釋。請您投保時準確、完整填寫家庭住址、郵編、常用聯係電話等個人信息,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對您及時回訪。

 

十二、請您注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發現銷售人員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行為,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請注意保留書麵證據或其他證據,可向保險公司反映4008-500-365;也可以向當地保監局(或保險行業協會)投訴;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 聲 明:本人已詳細閱讀了上述《人身保險投保提示》的內容,並完全了解所有提示事項。

 

投保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零極限B款增強版兩全保險(萬能型)條款

                 閱讀指引

本閱讀指引有助於您理解條款,對本合同內容的解釋以條款為準。

您擁有的重要權益

簽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內(猶豫期)您可以要求退還扣除工本費外的全部保險費…1.4

被保險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權利………………………………………………………………………6.1

您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1.4;2.2;3.2;7.2

保險事故發生後請您及時通知我們………………………………………………………3.2

您應當按時交納保險費……………………………………………………………………5.1

解除合同會給您造成一定的損失,請您慎重決策 ………………………………………6.1

您有如實告知的義務………………………………………………………………………7.2

我們對一些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並作了顯著標識,請您注意………………………9

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為充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仔細閱讀本條款。

條款目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1.3 投保年齡

 1.4 猶豫期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責任

2.2 責任免除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製

2.4保險期間

3.保險金的申請

3.1 受益人

3.2 保險事故通知

3.3 保險金申請

3.4 宣告死亡處理

3.5 保險金給付

3.6 訴訟時效

4.賬戶條款

4.1 保險合同賬戶

4.2 相關費用

4.3最低保證利率

4.4 結算利率

4.5 保險合同賬戶利息

4.6 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

4.7 保險合同賬戶價值

5.保險費的交納

 5.1 保險費的交納

6.合同解除和變更

6.1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6.2 合同內容變更

6.3 聯係方式變更

7.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7.1 明確說明

7.2 如實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

8.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8.1未還款項

8.2爭議處理

9.釋義

 

 

 

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零極限B款增強版兩全保險(萬能型)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弘康零極限B款增強版兩全保險(萬能型)保險合同”。

 

 

 

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本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批注、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麵協議。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一、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次日零時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應載於保險單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時起開始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三、保單年度(見9.1)、保單周年日(見9.2)均以生效日進行計算。

 

 

 

1.3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見9.3)計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周歲(出生滿30天)至70周歲(含70周歲)。

 

 

 

1.4

猶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並書麵簽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對本合同進行確認之日起10日內(含第10日)為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仔細審閱本合同的各項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合同解除條款以及如實告知等內容。若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們將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交納的保險費。但經本公司體檢的,本公司有權扣除體檢費。

二、您在猶豫期內提出解除合同時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請。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我們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日起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見9.4)身故,我們按身故當時的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的105%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滿,我們按滿期日的保單賬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我們支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2.2

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

(三)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二、發生上述第(一)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見9.5)。

三、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製

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對身故給付保險金額總和的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2.4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時起計算。

 

 

 

保險金的申請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順序和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麵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麵通知後,在保險合同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三、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三)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無法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七、除另有約定外,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3.2

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若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滿期保險金申請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

(二)受益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證明(見9.6)。

 

 

 

 

身故保險金申請

一、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作為申請人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見9.7)、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三)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申請人還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三、上述申請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資料。

 

 

 

3.4

宣告死亡處理

一、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還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二、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們將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所確定的死亡日期為被保險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險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後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消息之日起30日內將已領取的身故保險金一次性返還給我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們雙方依法協商處理。

 

 

 

3.5

保險金給付

一、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合同約定的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二、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三、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四、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合同約定的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再給付相應的差額。

 

 

 

3.6

訴訟時效

申請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賬戶條款

 

 

 

4.1

保險合同賬戶

我們將於本合同生效日為本合同建立保險合同賬戶。該賬戶中資產的投資組合以及運作方式由我們確定。

 

 

 

4.2

相關費用

一、退保費用

退保費用是指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合同時我們收取的費用,我們將按照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本合同退保費用收取比例為3%,從第二個保單年度起,每個保單年度的前10天免收退保費用。

二、部分領取手續費

(一)部分領取手續費是指您在猶豫期後申請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時我們收取的手續費,用於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我們將從您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中扣除。

(二)每次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和領取後的保單賬戶價值餘額均須符合本公司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如果部分領取後的保單賬戶價值餘額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您隻能申請解除合同,不能申請部分領取。

(三)我們按照您部分領取時本公司支出的相關管理成本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但該手續費不超過您每次部分領取金額的3%。本合同適用的部分領取手續費載明於保險單上。

 

 

 

4.3

最低保證利率

一、保險合同賬戶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2.5%;

二、我們有權在每個會計年度對最低保證利率進行調整,調整後的最低保證利率須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4.4

結算利率

一、我們每月對保險合同賬戶至少結算一次。我們根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結合保險合同賬戶的實際投資運作狀況,確定各個結算期間的結算利率,並定期公布。

二、每次公布的結算利率為年利率,且結算利率不低於最低保證利率,高於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在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的條件下,我們有權更改結算利率的確定頻率。

 

 

 

4.5

保險合同賬戶利息

一、保險合同賬戶的賬戶利息在每個結算日零時或本合同終止時根據計息天數按日以複利結算。

二、若在結算日零時結算,計息天數為本合同上個結算期間的實際經過天數,利率為本公司公布的該結算期間的結算利率。

三、若在本合同終止時結算,計息天數為本合同當期結算期間的實際經過天數,利率為本公司最近一期公布的結算利率。

 

 

 

4.6

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

一、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您在猶豫期後可以申請部分領取保險合同賬戶價值,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您每次申請部分領取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的金額須不低於您申請時本公司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低於此金額的,我們視您的申請為無效申請。

(二)當您每日申請部分領取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的金額大於或等於您申請時本公司當時規定的金額時,需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我們。在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的條件下,我們有權調整該金額。

二、您每次申請部分領取保險合同賬戶價值時需提交部分領取申請,我們自收到部分領取申請後的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扣除本條第4.2款約定的部分領取手續費後給付您申請部分領取的保險合同賬戶價值。

 

 

 

4.7

保險合同賬戶價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保險合同賬戶價值按如下方法計算:

(一)保險合同賬戶建立時,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等於您首次交納的本合同全部保險費;

(二)結算保險合同賬戶利息後,保險合同賬戶價值按所結算的賬戶利息等額增加;

(三)部分領取保險合同賬戶價值後,保險合同賬戶價值按您實際領取金額及我們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等額減少。

 

 

 

 

保險費的交納

 

 

 

5.1

保險費的交納

本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您在投保時一次性交付的保險費和保單生效後的追加保險費。

保單生效後,在保單有效期間您可以根據您的需求隨時交納追加保險費,但每次追加的金額不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的最低金額。在不違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前提下,我們有權限製追加保險費。

 

 

 

合同解除和變更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一、若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合同,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請,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後的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扣除本合同第4條第4.2款約定的退保費用後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二、您在猶豫期後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6.2

合同內容變更

本合同生效後,若您需變更本合同的內容,應當向我們提出變更合同的申請,在您與我們達成一致後,可以對合同約定事項進行變更,變更可以用在保險合同上批注、附貼批單的方式進行。

 

 

 

6.3

聯係方式變更

為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係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麵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麵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7.1

明確說明

一、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二、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麵或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7.2

如實告知

一、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您應當如實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四、若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五、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

前款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8.1

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和退還現金價值時,若您有欠交的款項及其利息,我們將在您償清上述款項及相關利息後支付保險金和退還現金價值。

 

 

 

8.2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當事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予以解決: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共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按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9.1

保單年度

從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單周年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9.2

保單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後每年的對應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當日。若當月沒有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9.3

周歲

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9.4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9.5

現金價值

本合同的保險合同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

 

 

 

9.6

有效身份證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戶口簿等證件。

 

 

 

9.7

醫療機構

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正式評定的二級或以上之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上述醫院的分院、聯合病房或聯合病床,精神病院,專供康複、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零極限B款增強版兩全保險(萬能型)

產品說明書

 

風險提示:

在本說明書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險產品為萬能型產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確定性。

本產品說明書僅供您理解保險條款所用,您享有的具體合同權益以《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弘康零極限B款增強版兩全保險(萬能型)條款》及其有效保險合同為準。

 

【走進萬能】

萬能壽險是一種同時兼顧理財和保障雙重需求的新型保險產品。與傳統壽險產品相比,萬能壽險具有費用透明、保險金額可變、資金增值等特點,而且對保險合同賬戶價值設有年最低保證利率,非常適合作為一種穩健的保障和理財工具。

 

【產品特色】

-     初始費用零極限,投資保障靈極限

-     結算利率有保證,投資收益早知道

-     投資收益無斷檔,領取退保及時到

 

【運作原理示意圖】

保險合同賬戶價值反映了保險費支付、賬戶利息、部分領取等因素的相互關係,運作原理如下圖: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     身故保險金

ü若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日起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身故,我們按身故當時的保險合同賬戶價值的105%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     滿期保險金

ü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滿,我們按滿期日的保單賬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我們支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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