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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MIX
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基金管理人: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 號31 層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成立時間: 2004 年4 月19 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47 號
注冊資本: 1.2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永久存續
電話:021-688869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北京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批準機關: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文號:證監基金字[2003]10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人民幣186.5347億元
經營期限:永久存續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谘詢、見證業務;離岸銀行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托管業務;專項委托資金托管業務;中比產業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業務;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業務;短期融資券承銷業務;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代理業務;網上銀行業務;網上支付稅費業務;產業(創業)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網上銀行(外匯)結售付匯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險資產托管業務;保險資本金存款行業務;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淨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回購、銀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參與股票投資,但可持有因可轉換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發的權證和因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係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針對投資融資融券、次級債、資產支持證券業務,基金管理人需要製定相應的投資策略、操作流程和風險控製措施,並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具體的核算估值辦法和投資監督指標,給各方係統開發預留出合理時間,共同完成係統上線後才能開展以上品種的投資。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任一開放日、開放期前二十個工作日至開放日、開放期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可不受此比例限製);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但在開放日、開放期本基金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製:
a.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內任一開放日、開放期前二十個工作日至開放日、開放期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可不受此比例限製);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20%;
b. 在開放日、開放期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淨值的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g.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k.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l.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m.本基金持有單隻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市值不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
n.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製。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基金托管人對上述指標的監督義務,僅限於監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製。《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製的,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製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由於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製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規定的投資比例限製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於托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5)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製。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製。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投資進行監督。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並加蓋業務章後書麵提交,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真實、完整、全麵。關聯交易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5.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控製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手庫由銀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2)基金托管人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製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製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評估,控製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在具體的交易中,應盡力爭取對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的名單予以更新和調整,並書麵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存款銀行的資信控製,並對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進行評估。對於基金投資的銀行存款,由於存款銀行發生信用風險事件而造成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製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製製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製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有關資料書麵提交基金托管人,並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麵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麵價值。
4)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麵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麵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8.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製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製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製製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提前書麵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征求意見。基金管理人關於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製製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需在基金托管人處備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諾將嚴格執行該風險控製製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情況、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情況、基金收益分配情況、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的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麵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於發出通知,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對違規事項進行糾正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造成委托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的監督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麵提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複基金托管人並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製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對於必須於估值完成後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複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麵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複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開戶銀行收取的匯劃費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對處於自身實際控製之外的賬戶及財產承擔責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資金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金額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認購資金當日以書麵形式確認資產到賬情況,並及時將資金到賬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雙方進行賬務處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托管人也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資產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所需資料並提供其他協助。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產托管專戶的資金劃付。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除因本基金業務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券賬戶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和基金托管人為履行結算參與人的義務所製定的業務規則執行。
(五)銀行間市場債券托管和資金結算專戶的開立和管理及市場準入備案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本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和資金結算賬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負責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而需要開立的其它賬戶,可以根據《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後,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為基金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比照中國證監會《關於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簽訂書麵協議。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議,並將資金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本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本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印鑒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
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製,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於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製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製或保管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對應的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且符合本協議相關約定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麵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麵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交易權限,並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回函或回電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付款(含贖回、分紅付款、回購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資金劃撥的指令等,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數據進行資金結算。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付款賬號、付款戶名、開戶行、收款賬號、收款戶名、開戶行、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並有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以下簡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麵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後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後,方可執行指令。對於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預留出距劃款截至時點至少2個工作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定期存款、非擔保交收等特定用途劃款指令關於截至時間點另有約定的,以另行約定為準。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後將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後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並電話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後,應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複核無誤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指令執行完畢後,基金托管人應將執行完畢的指令蓋章回傳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授權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並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後,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及時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等有關規定對指令的形式真實性、內容合規性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或有疑問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餘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預留印鑒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約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麵說明,並加蓋預留印鑒。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有關基金法規的有關規定,不予執行,並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麵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由於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有效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或改變被授權人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易日,使用傳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麵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由授權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通知應載明生效時間,並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當日將回函書麵傳真基金管理人或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授權變更於變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變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於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時間,則授權變更於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後三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後,對於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它事項
基金管理人承擔下達違法、違規或違反《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有效指令對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考察後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並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使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並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並將被選中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的《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及時送達基金托管人,確保基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結算數據。
(二)基金投資證券後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投資於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理。
2、本基金投資於場內交易的投資品種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另行簽署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
3、本基金投資於非擔保交收的投資品種時,基金管理人應遵守基金托管人提前以告客戶書形式提供的書麵通知。
4、銀行間債券券款對付結算
本基金投資於銀行間債券市場若采用券款對付結算模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另行簽署券款對付結算業務服務標準協議。
5、定期投資
本協議項下的托管資產若需投資於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當在定期存款投資開始前另行簽署《關於托管資產投資定期存款的補充協議》。
(三)可用資金餘額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30 前將可用資金餘額以雙方認可的方式提供給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記錄、資金、證券賬目的核對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淨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一致。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包括基金的銀行存款等會計資料。資金賬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進行賬實核對,基金管理人複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可用頭寸表核對資金餘額。銀行存款賬戶每日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證券賬目是指以基金名義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和實物托管賬戶中的證券種類、數量和金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對證券賬目餘額,每日核對。證券賬目的賬實核對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證券交易所證券賬目每交易日結束後核對一次,銀行間市場證券賬目每月末核對一次,確保賬目相符。
(五)基金申購、贖回、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交易日按本協議第七條相關規定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人確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有關數據,並對上述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並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約定的數據傳送係統發送申購贖回等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係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協議一方損失的,由係統無法正常傳送數據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若由雙方共同引起,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發送的注冊登記數據的接口規範與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規範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冊登記清算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等資金匯劃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應開立用於基金申購、贖回等資金清算的基金注冊登記清算專用賬戶。
6、對於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追償。
7、贖回資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贖回款時,如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支付;如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有足額的資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夠合理的時間進行劃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時執行合法合規的指令的,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但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因托管專戶中本基金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如是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責任由第三方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若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負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償的義務。
8、資金支付執行和責任界定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淨額劃出、贖回資金支付時,應按照本協議第六條規定執行。若本協議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協商一致內容執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申購和贖回等資金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時間內劃到指定賬戶。但由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資金不能按時到賬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如因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第三方追償,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追償。
9、暫停贖回和巨額贖回處理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暫停贖回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並在發生暫停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巨額贖回的情形進行相應處理,並在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當日及時以雙方認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購贖回資金結算
1、T+1日前(含T+1日,T日為申請日),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T日投資人申購、贖回基金的確認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的基金會計處理。
T日申購、贖回申請的對應款項均在T+2日進行交收。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淨額交收”的原則,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當日托管賬戶淨應收額或淨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如存在托管賬戶淨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2日 15:00 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後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將有關書麵憑證傳真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如存在托管賬戶淨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前一工作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淨應付額在T+2日12:00 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劃出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將有關書麵憑證交給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管理。
當存在托管賬戶淨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係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七)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轉換。
(八)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金管理人必須於T+1日上午12:00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八、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複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資產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複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托管人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製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④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製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三)估值差錯處理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 位以內(含第3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並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見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納的,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托管人複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麵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見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納的,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於各自技術係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製和複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製。月度報表的編製,應於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基金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更新一次並登載在網站上,並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製並公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60日內完成半年報告編製並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90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編製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蓋公章後,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及時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0日內完成半年度報告,在半年報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後20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60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後30日內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複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複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製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複核完畢後,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複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基金份額分級運作存續期間,本基金(包括恒財A和恒財B)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轉型為“華富恒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後,本基金的收益與分配原則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4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麵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麵值;
(4)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製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托管人複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負責公布。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嚴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按有關規定需經基金托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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