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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MIX
微信群成員犯錯 群主就要連坐帶上緊箍咒!
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了《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結果,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了熱議,被網民從各個角度解讀,乃至誤讀。
特別是《規定》中對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提出的幾條要求,更是被個別人無限放大、曲解,甚至出現了“群成員犯錯、群主連坐”等荒唐言論。
那麼,《規定》中對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到底提了哪些要求?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原文!
第九條: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隻有以上的條款,是《規定》中對群組建立者和管理者、使用者真正提出的要求,剩餘條款更多的是針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通俗稱的運營商或運營平台!
那麼,《規定》中對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提出的要求,到底是意味著我國對互聯網群組的依法管理趨於成熟呢,還是意味著約束了網絡言論自由呢?
首先,我們得知道什麼是群,群又在當前的網絡社會中處於什麼地位!
《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這些群組,或出於某種特定的關係(比如親戚、同學、同事等),或基於共同的愛好(比如釣魚、爬山等),或因為一些特殊的事情(比如聚會、外出等),由一個人創建並把一些人物聚集在一起,成為一個網絡社會中特定的空間。
可以說,群組已經成為了當前網絡社會最重要的構成部分之一,承擔著信息發布交流和傳播擴散等作用。
而,群主作為這個特定空間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有著加人進群、踢人出群和發布公告、禁止發言等權力。
按照權責相對應的原則,群主享有以上權力的同時,也承擔著管理、引導群內成員健康有序參加網絡活動的義務和責任。
如果違反了《規定》中提到的相關要求,會有什麼處罰?
處罰是: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製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哪來的“群主連坐”?
那麼,《規定》的出台,意味著網絡言論自由空間變小了嗎?
錯!恰恰相反,得到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空間更加寬廣!
如果你不違法,這個《規定》不但不會作出處罰,反而會保護你,保護你享有網絡自由!
如果你違法,不止是在中國,在其他任何國家,都會接受懲罰!
以許多網絡噴子眼中的民主自由代言人——美國為例!
在美國,全球最大社交網站臉書和互聯網巨頭穀歌新推出的“穀歌+”社交服務,都是實名製!
臉書對不實名的用戶,一直采取“一經發現、立刻關閉賬戶”的做法。臉書創始人及首席執行官馬克·紮克伯格最著名的一句話是:“給自己維持兩個身份是缺乏正直誠實的體現。”
“穀歌+”在2011年8月就推出了一係列實名認證製,其公司董事長埃裏克·施密特甚至公開表示,如果不同意使用實名就不要使用“穀歌+”。
而,實名製,有效確保了美國安全部門對網絡違法人員迅速監管、打擊!
德國也是較早對互聯網傳播不良言論進行立法監管的國家。德國出台的《信息和通信服務規範法》和《電訊法》要求網絡運營商保留其用戶上網數據一段時間,警方和安全部門為了打擊犯罪和保護國家安全,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向網絡運營商索取這些信息,網絡運營商必須依法提供!
而,新加坡政府為杜絕非法內容及謠言等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消息蔓延,於2003年成立新加坡媒體發展管理局,專事網絡管理、監控,特別是過濾網絡信息。新加坡近年來還成立了國家網絡威脅監控中心,由通信安全專家每天24小時進行監管,一旦發現有違規的團體或個人,將依法予以重罰。
由此可見,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對網絡群組的監管從未放鬆,絕非國內有些人想象的那樣無法無天!
現在,中國開始逐漸規範網絡安全管理,其實是法治建設在不斷進步的表現!
要記住,雖然網絡社會有別於現實社會,可以讓我們在虛擬空間放飛自我,但,絕不代表可以肆意妄為。
言論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更需要法律的約束!
來源:南柯一夢 馮站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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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08 06: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