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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微信10萬 文章等同於C刊論文

作者/北京分站研究員 許路陽

來源/一讀EDU編輯部

全文2235,預計閱讀4

剛剛過去的周末,浙江大學的一紙新規成了人們熱議的焦點。

大家談論的源頭是浙江大學近日發布的《優秀網絡文化成果認定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浙大師生在一些主流媒體和中央級媒體上刊載的優秀網絡傳播成果,經申報認定後,可等同於“國內權威學術期刊”、“一級學術期刊”、“核心期刊”刊發。

(來源:澎湃新聞網)

很多朋友戲言:

咪蒙、周小平等網絡紅人都可以到大學當教授啦!

浙江大學以後的教授都是網紅啦!

為何會出現“10萬+”網文等於核心期刊論文?且看下文

01

浙江大學試行的背景:

宏觀政策背景是,去年,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曾指出,要探索優秀網絡文化成果納入學校科研成果統計、各類晉升評聘和評獎評優範圍。

微觀學校現實就是,浙大的網絡文化氛圍濃厚,據統計,大大小小的官方新媒體平台已經接近250個,有了這些新媒體推送的文章,浙大至少不愁沒成果可以認定。

當然,優秀網絡文化成果的門檻不會那麼低,浙大不會隻認定那些新媒體的產出成果,如果要評,宣傳部在校內搞個內部評獎也就可以了,不至於上升到這個新規的層次。

這個新規更大的意義恐怕還在於,為一些不適應現行學術評價體係的公共知識分子、媒體型學者提供一個更有利於展現他們才華的評價方式。

與擅長在以學術期刊為核心打造起來的學術圈子裏,利用有些“八股式”的論文體現自身價值,爭取晉升條件的“書齋型”學者不同,有些學者就在大眾傳媒上,以發表文章、擔任解說嘉賓等形式傳播自己的思想,

雖然他們可能沒有亮眼的權威期刊論文可以傍身,但他們同樣創造出不可忽視的思想、學術價值和輿論影響力。

舉例

而那些經過一輪輪同行評議打磨出的期刊論文,在清華大學副教授劉瑜看來,無非就是“弄出一個常識性的、跟我外婆認識水平相當的、甚至有時候還不如我外婆認識水平的結論,然後拿著這個結論到處開會,發paper,出書,評職稱,當專家”。

這種問題可能在社科領域反映得更為突出:劉瑜曾以《為什麼我不喜歡學術圈子》為題,抨擊了大部分美式社科學問屬於“精致地平庸”的問題,而在她看來,大部分中國社科學問目前還停留在“不精致地平庸”這個水平上。

劉瑜資料圖(來源:搜狐)

高校有必要給予那些有學術功底和潛力的公共知識分子,公平、科學接受學術評價體係評議的權利和資格,當然,如要實現這點,也可將學者們在媒體上的行為納入“社會服務”這一評價維度,但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上述精神給了高校利用評定優秀網絡文化成果,同時探索在“科研”評價維度評價公共知識分子的便利。

或許,浙大在決定試行新規時,並未想到這點,但理論上,新規確實可以幫到公共知識分子,否則,如果高校不改變以權威核心期刊為導向的評價體係,他們就很難僅憑在大眾傳媒上的作為獲得職稱、評獎上的突破。

從這個意義上出發,筆者支持浙大做出試行、探索。

浙大回應稱不會降低有關學術標準

該《辦法》一出,旋即在網上引起熱議,不少文章用《網文10萬+可算學術論文》為標題,認為《辦法》將“媒體點擊量”與學術論文的學術價值等量齊觀,極易導致學術之“退步”;也有支持者覺得浙大這一新規衝擊了高校現有的單一學術評價體係,是改革創新之舉,勇氣可嘉,值得提倡。

對此,浙大相關部門回應媒體稱,出台優秀網絡文化成果認定辦法,旨在探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呈現方式的多樣化。人文社科研究不能遠離現實,認定優秀網絡文化成果,是為了回答在互聯網時代,如何利用新型傳播手段擴大優秀學術成果影響麵這一重要課題,認定優秀網絡文化成果不會降低有關學術標準。

浙大方麵表示,網絡文化成果是優秀的網絡文化原創作品,大學要鼓勵和引導師生產出高水平的成果。學校希望在這方麵進行積極的探索和嚐試,並在具體工作中不斷加以完善。對於滿足《辦法》中基本條件的成果申報,要由專家委員會以實事求是、嚴謹科學的態度,秉承嚴肅的學術傳統、學術規範和學術標準進行嚴格評審,來看是否能評定為相應的學術成果。

02

不過,即便出發點是好的,如果有關規定製定得不合理,也是得不償失的。

“偏袒”文字類成果

首先,《辦法》所認定的優秀網絡文化成果還是偏向於文字類成果,而對視頻類、音頻類成果考慮得不是很周到,尤其是對音頻類成果,表現在:

01

《辦法》第八條列舉的“本辦法所稱的各類媒體範圍”中,並未包含一家廣播電台,甚至連兩大國家廣播電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和中國國際廣播電台都未計入。

02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優秀網絡文化成果原創文章的字數限製,但卻未根據影音、動漫作品的特點,規定相應諸如播放時長之類的限製。

03

《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優秀網絡文化成果作者概念,並未包括在電視節目中做出評論、解讀、解說的嘉賓,浙江衛視就有類似電視評論節目,如果浙大師生在其中作為評論嘉賓,表現獲得認可,按照此《辦法》就不能申報、認定為優秀網絡文化成果。

媒體認定標準有爭議

其次,《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優秀網絡文化成果的申報標準,將媒體分成了“三六九等”,其中,部分媒體的入選引發了一些爭議。

按照第六條規定,隻要作品在中央級報刊、電視新聞媒體刊發或播報,並且形成了網絡傳播,最低也可申報認定為等同於國內核心期刊刊發,但作品如果未在中央級報刊、電視新聞媒體刊發或播報,要想被認定,條件要更為“嚴苛”:還需形成重大網絡傳播或較大網絡傳播。

如果要確保認定合理,就需要對中央級報刊、電視新聞媒體的入選範圍嚴格“把關”,針對部分網友認為不該入選的一些媒體,更需再仔細斟酌。

即便是《辦法》枚舉的“其他主流媒體”也不一定科學,例如,浙大求是新聞網、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是否適合列入,尚有一定商榷空間。

由宣傳部牽頭組織專家評定委員會似不妥當

再次,關於哪些作品可以被認定為優秀網絡文化成果,整個《辦法》是依靠刊發媒體、傳播效果、政府有關網絡文化評選等方麵進行輔助把關,克服了單獨依靠傳播效果衡量作品是否優秀的弊端,但《辦法》第九條對“重大網絡傳播”和“較大網絡傳播”的具體界定,還需在實踐中加以檢驗,必要的話,還需進一步調整。

最後,除上述把關機製外,《辦法》還設有最終一道把關機製,即由黨委宣傳部每年6月牽頭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看起來更像是一個臨時成立的委員會,而非常設機構。

根據《辦法》規定,屆時符合申報標準的優秀網絡文化成果數量應該不會太少,如果隻是在6月學年末成立臨時委員會進行評定,反而會加大參與委員會的專家們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進而可能會影響評定結果的科學有效性。

評定重要學術標準和學術成果本身就屬於學校、院係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由宣傳部另外臨時組織一個特別委員會評定,也稍顯多餘,浙大倒不如考慮在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立一個工作組或專門委員會,定期處理評定優秀網絡文化成果的有關事宜

03

綜上所述,一讀君並不反對浙大試行新規的做法,反倒認為,按照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未來不排除還有其他高校也將探索類似舉措,因此,與其一味反對浙大新規,倒不如多給浙大一些輿論空間,讓他們充分探索,為其他高校的後續跟進提供可供借鑒的經驗。

不過,浙大《辦法》中的部分規定還值得商榷,校方也應重視校內外對於學校新規的關切和有關建議,在實踐中對有關探索進行完善。

但網絡平台發聲:為學術文章刷量將刪除處理

《辦法》中指出,“較大網絡傳播”是指作品被不少於10家主流媒體及其網站、“兩微一端”和重要商業網站及其“兩微一端”刊發、轉載;微信公眾號刊發的作品,閱讀量不少於10萬;頭條號刊發的作品,閱讀量不少於40萬。

有網友提出,會不會存在買流量、刷閱讀量的情況?將如何監管?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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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08 0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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