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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反擊證據存疑點,微信聊天記錄造假?律師教你怎樣的聊天記錄才能上得公堂!

9月21日,薛之謙在被李雨桐曝黑料數天之後,終於來了個大反擊。他不僅曬出證據,證明自己曾給女方超過千萬的財物,還曝出女方曾經出軌的證據,以及他為女方墮胎賠償200萬,而女方家人借流產來向薛之謙索要5千萬賠償費的事。

但薛之謙曝出的女方承認出軌的聊天記錄截圖,卻被一眾網友化身為福爾摩斯,找出了截圖上的不少“bug”。

網友在薛之謙曬出的這張聊天記錄裏找出不少“bug”

首先,薛之謙在長文中曾透露自己在和李雨桐分手後,曾刪掉對方的微信好友,那麼如果他曬出的聊天記錄是真實的,隻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在當年薛之謙就曾將聊天記錄備份,而如今曬出來的截圖,是將備份的聊天記錄再次導入的結果,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這份聊天記錄中,他和李雨桐的頭像都不能加載。

再來說說這張聊天記錄的情況,首先“2013年6月15日 00:17”的時間顯示是加粗狀態,並且其中“00:17”疑似變成了“00;17”,中間的冒號疑似變成了分號。而“2013年6月15日 00:19”這個時間顯示並沒有加粗。上下兩個時間顯示在頁麵並沒有對齊。

“00:17”疑似變成了“00;17”

兩個時間顯示沒有對齊,上麵的時間線加粗了,而下麵則沒有加粗

另外,還有網友通過放大這張聊天截圖,查找裏麵的細節,發現聊天記錄的字體跟圖片背景不相容,疑似有PS痕跡。此外,在字體格式、對齊方式、字體間隙方麵都有不一致的地方。

目前看來,薛之謙將備份的聊天記錄恢複後再截圖的可能性很大,會不會是在這個過程中導致了以上問題?

那麼讓律師來告訴你,怎樣的聊天記錄才能上得了公堂?!

微信聊天記錄如何成為有效證據呢?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很明顯,微信語音聊天記錄屬於視聽資料,微信文字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均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但微信聊天記錄要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並不那麼簡單。現簡要說明如下。

一、要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

因微信目前還未實行實名製,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係。微信記錄目前要作為有效證據使用,關鍵點也是主體身份的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1、對方當事人自認;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律師建議,最簡便的、成本最低方法是想方設法讓當事人在聊天記錄中自認。操作方法上,建議在整個聊天過程中,一定要明確指出聊天各方的身份。必要時,可尋求騰訊公司的協助。

二、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要體現完整性

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的完整性要求來源於證據的本身必須具備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聊天記錄內容完整,要能夠反映整個交易過程或有關事實,技術上要求不得存在刪減、剪輯行為,否則真實性將受到質疑。

三、存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必須保管完好

微信聊天記錄要發揮證據的效用,需在法庭上出示、質證。因此,為了防範聊天記錄滅失風險,要確保手機不能丟失,數據不能刪減,更不能刷機,否則將導致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律師建議當事人可通過截屏等方式及時將聊天記保存為圖片並打印,同時也可通過公證等方式進行證據固定。

總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在法律實務中將越來越常見,但僅有這樣單一的證據,訴訟風險仍較大,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佐證。

保存微信證據應當注意:

1

要保存原始記錄;

2

內容要有連續性,如果聊天記錄涉及錄音,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

3

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4

要有其他證據佐證。

微信在打官司時能不能成為證據要滿足哪兩個條件?

(一)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不是實名製,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係。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從上麵所述的四種途徑,在於對方當事人和第三方技術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發揮作用的微信證據並不簡單。

(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於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微信語音有沒有證明力?

微信語音屬於錄音證據,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的法定類型。那麼怎麼樣的微信語音才能作為有用的證據,用於訴訟呢?

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應當注意:

(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二)注意微信語音的連續性

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三)微信語音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四)盡量搜集除了微信語音之外,其他的相關證據來佐證。理由是微信語音具有難辨識性,準備好其他相關的佐證更為保險

哪些微信聊天證據不能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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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08 08: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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