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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家店鋪命名規範

一、店鋪命名限製
1. 店鋪名不得超過60個字符,一個漢字為兩個字符;
2. 店鋪名不得與已經開通的店鋪名稱重複,如兩個店鋪同時申請同一店鋪名的,則依照申請在先原則審批開通,未通過審批的店鋪需更換其他店鋪名重新提交申請;
3. 未經品牌商或生產商授權,店鋪名稱禁止使用“特許經營”、“特約經銷”、“總經銷”、“總代理”、”廠家認證“等可以使買家誤認為該店鋪已經取得相應品牌授權的表述或內容;
4. 將注冊商標或品牌名稱用作店鋪名稱的一部分,則商家必須向錢寶微商平台提供該商標的注冊證明或授權證明。
5. 個人賣家店鋪名稱禁止使用“旗艦”、“專賣”、“專營”、“直營”、“官方”、“官字”、“官方認證“、”官方授權”等表述或內容;
6. 店鋪名稱審批通過後無法修改,店鋪資質不符合本命名規則,或存在侵權情形除外;
7. 未經錢寶許可,商家不得使用錢寶或其關聯業務名稱“錢寶”、“qianbao”等作為店鋪名稱的一部分;
8. 店鋪名稱中不得包含電話、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聯係信息(如QQ號碼、微信號等)。
9. 店鋪名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9.1 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有損民族尊嚴;
9.2 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極政治影響、或違背少數民族習俗、帶有民族歧視內容;
9.3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或引起社會公眾不良心理反應等情況;
9.4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9.5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或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名字;
9.6 有不文明、格調低級、庸俗等不雅詞匯;
9.7 與經營主體無關,含有除錢寶微商平台信息外的其他電子商務平台信息;
9.8 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品牌名稱、明星或知名人士姓名;
9.9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違規處理
1. 賣家在創設店鋪名稱時需遵守本規則,否則錢寶微商平台有權要求賣家在指定時間內對店鋪名稱進行修改直至符合本規則;若賣家在錢寶微商平台指定時間內未修改或修改後仍未符合本規則約定,錢寶微商平台有權直接對該店鋪名稱進行修改。
2. 若賣家店鋪名稱不符合本規則約定導致錢寶平台或任何第三方損害的,錢寶微商平台及遭受損害的第三方有權要求賣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附則:
1. 此規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適用於錢寶平台所有商家,此規則公布之前的商家請自行按照規範修改,平台將不定期進行抽查,若發現不符合本規範的或第三人投訴且經平台證實的,將一律按照本規範第二條進行違規處理。
2. 錢寶微商平台可能隨時修改、補充或更新本規則並在公告、幫助中心等顯著渠道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經發布即視為已通知全部賣家。若賣家不同意相關修改、補充或更新,應在公告生效之前立即停止使用錢寶微商平台提供的相關服務並及時通知錢寶微商平台。反之,則視為賣家同意受其約束。


 

最後更新:2017-01-11 23: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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