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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股東存在四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減持股份
從深交所獲悉,深交所表示,對於違規減持行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相關股東、董監高予以書麵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製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二是對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規減持行為,從重從快予以處分。三是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減持行為,上報中國證監會予以查處。
另外,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股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主要禁止情形包括四種:一是上市公司或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做出後6個月內,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二是董監高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於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股份。三是大股東、董監高被本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四是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恢複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和董監高,及其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股份。
最後更新:2017-06-26 16: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