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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征意見

據中國基金業協會6月15日消息,為全麵貫徹落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統一基金行業投資者適當性製度標準,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基金業協會擬定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及相關配套文件,現征求行業意見。

《指引》指出,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種類型。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

最後更新:2017-06-18 00: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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