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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票据贴现、转贴现以持有期利息征收增值税

7月11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对营改增试点期间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等政策补充。

财政部在该《通知》中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外,除上述规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自明年元旦起废止,不再作为同业往来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该《通知》将按照票据持有期征收增值税。

具体为,财政部在该《通知》中宣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意见中,财政部对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最后更新:2017-07-11 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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