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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應從根本上解決“IPO堰塞湖”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預先披露等問題》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審核過程中有關中止審查等事項的要求》監管問答,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的反饋回複時間、中止審查、恢複審查、終止審查及預先披露等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明確了發行人在申請受理後至通過發審會期間會被中止審查的八種情形,其餘情形均不得申請半途中止,這對於解決A股市場的“IPO堰塞湖”問題有所幫助,也是規範IPO流程的必要舉措。
解決“IPO堰塞湖”、實現“即報即審”是這屆證監會主席著力實現的目標之一,通過這兩年加速IPO,目前的排隊數量大幅減少,但如果僅僅通過加速IPO來解決排隊的“堰塞湖”,則會製造新的問題,比如過快速度發行會打破市場的供需平衡,會影響市場的信心,會製造新的限售股堰塞湖,對於市場短期和長期都是不利的。
解決了IPO排隊數量、實現“即報即審”對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實體經濟走向資本市場是有利的,從過往的案例來看,有些企業從申報材料到最終上市周期甚至超過了3年,很多企業在核準上市的過程中業績開始出現了下滑,有些甚至出現了虧損,於是有些企業也申請了半途中止的方式來做業績和改善經營狀況,然後等好轉後再行恢複IPO進程。
現在這一狀況正在改變,以往因發行人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而導致的中止審查將不複存在;以往因發行人變更保薦機構保薦代表、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而導致的中止審查也不得存在。這樣會大幅提高IPO審核的節奏,杜絕發行人故意利用中止審查規則來調節、延緩上會的節奏。現在新的規矩出來後,他們隻能頂著頭皮衝關IPO,或者撤銷IPO申請。當然,這些新規對解決“IPO堰塞湖”有一定的作用,但一定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如果不采取嚴格的責任約束機製和嚴刑峻法,則很難遏製問題企業的IPO衝動。
目前中國股市的IPO可以稱為“衝關製”,由於缺乏對衝關IPO和未上市企業的責任約束機製,因此很少有進入預披露的企業主動撤離,這也是A股市場出現大量欺詐上市和低質量上市的原因。我們在證券監管方麵照搬了國外成熟市場的事後監管製度,但這種監管方式需要完善的社會信用製度、法律法規體係和有效的懲戒手段作為保障。而很多A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期缺乏相應的監管引導和法律約束,加上違規成本遠低於圈錢成本,讓很多企業冒險闖關,如果沒有闖過IPO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注冊製的美國市場則是一旦公司進入上市注冊環節,無論上市與否都將承擔信息披露的法律責任,如果在上市注冊環節出現欺詐則視為犯罪。
同時,我們對中介機構的監督和責任約束不到位,導致很多中介機構幫助問題公司化妝、蒙混過關。如果嚴格監管中介機構的行為,實施業務準入、資格退出和黑名單製度,相信中介機構的責任心和獨立性才會提高。另外,中國的退市製度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機製和法律依據薄弱,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沒有獲得應有的懲罰,退市成本太低。若要從源頭保障上市公司質量,必須要在退市機製上較真。
要想提高中國上市公司的質量和徹底解決“IPO堰塞湖”,除了要對違規者和中介機構嚴刑峻法,提高二級市場的違規成本之外,及時修改法律法規,對非上市企業IPO前的虛假陳述和並購重組前的違規行為要納入證券法懲處的範圍,改變“衝關製”特征,也可以大大緩解“IPO堰塞湖”和並購重組“堰塞湖”。證監會也想對非上市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但又苦於無法可依,即使處罰也隻能按照《中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反信息披露的虛假陳述標準來判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前很多上市公司IPO造假都是按照這個處罰標準來執行的,顯然處罰力度太輕。
非上市公司造假雖然沒有對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但行為的惡劣程度是一樣的,如果當時沒有被媒體監督出來、沒有被發審委截留,這些蒙混過關的公司一樣會帶來危害,因此對非上市公司的處罰也應該涉及中介機構,對相關責任人應該采取必要的刑事追究。但目前中國的法律顯然無法懲戒到中介機構和無法進行民事訴訟。中國應盡快修改法律條文,學習成熟市場的監管經驗,對非上市公司同樣納入監管框架,對其違規行為同樣要嚴懲。
非上市公司缺乏民事訴訟的主體,在這方麵中國證券市場顯然是缺失的,需要補課,尤其對非上市公司和潛在違規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從而造成了諸多的上市公司違規欺詐,提高了事後監管的難度和成本。對此,中國證券市場應該盡快改革行政審批的發行製度,一旦實施以信息披露為主體的市場化注冊製,不論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該為其披露的信息“背書”和擔責,否則在行政審批製下發審委和證監會承擔著“背書”責任,非上市公司自然是以IPO衝關為目標。
當務之急,應該盡快改革新股發行的權力發審、完善法律製度、提高非上市公司的懲罰力度,同時應該強化刑事追責和民事訴訟,應該讓投資者保護基金承擔起對非上市公司的民事訴訟,讓其真正成為保護投資者和為投資者服務的機構。隻有當中國股市開始嚴懲違規者、受害者能夠獲得訴訟賠償、法律條文能夠深入人心、投資者可以便捷的維權,中國股市才算真正進入了法製化軌道,“IPO堰塞湖”才能真正徹底解決。
(原標題:應從根本上解決“IPO堰塞湖”)
最後更新:2017-12-17 03: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