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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提高股東準入門檻 隱性股東將無處遁形
近日,銀監會官網發布《商業銀行股權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12月15日是意見反饋截止日。《辦法》提高了商業銀行股東的準入門檻,明確提出不得委托代持,並且股東要逐層穿透監管。
近兩年,銀行股權備受企業追捧。有些企業目的並不單純,通過與銀行關係以達融資目的。為躲避監管,一些商業銀行股東出現代持現象,形成企業“多股獨大”,甚至通過銀行把融資包裝為表外業務,使外界更加難以察覺,違規關聯交易躲進監管盲區。
中國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2017年城商行年會時提道,個別銀行大股東將銀行視為“提款機”,通過信托、資管、股權反複質押等手段套取銀行資金。
《辦法》的落地,能終結一些銀行淪為股東“提款機”的問題嗎?中靜集團相關負責人認為,對股東準入門檻的設定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但很多違規關聯交易是股東通過銀行內部人員進行的。除了《辦法》中設定的財務紅線,進一步強化股東行為監管更是有必要的。
治理“銀行成企業提款機”亂象
銀行業金融機構快速發展過程中,一些亂象也隨之發生,如違規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代持股份、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為了解決這些市場亂象,銀監會組織起草了上述《辦法》。
11月16日,《辦法》在銀監會官網發布,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2月15日。雖然隻是征求意見稿,但這一個月間,銀行業已掀起不小波瀾。
《辦法》更加嚴格了商業銀行股東的準入門檻,同時明確提出不得委托代持,並且股東要逐層穿透監管。這能不能解決一些銀行淪為企業“提款機”的問題?
近兩年,無論上市銀行還是非上市銀行,其股權越來越受企業青睞。其中,企業所持以股權相對分散的城商行、農商行為主。業內人士認為,一些企業對銀行進行財務投資,自然是看重銀行的預期,但有些企業與銀行保持良好關係以達到便利融資的目的似乎也是一個公開的秘密。
“目前我國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仍是銀行融資,企業和銀行之間的關係緊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銀行信貸資源配置。”廣西大學曾海艦曾表述。
而為了躲避不合規問題,一些公司通過代持銀行股權來隱藏股東身份,從而形成企業(集團)“一股獨大”或“數股獨大”。有銀行人士表示,如果把貸款包裝成表外業務,就令外界更難以察覺,使銀行與股東的關聯交易陷入監管的灰色地帶。
王兆星就明確表示過,個別銀行大股東將銀行視為“提款機”,通過信托、資管、股權反複質押等手段套取銀行資金。
此次《辦法》明確提出不得委托代持,並且股東要逐層穿透監管。其中,第十一條表述,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製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人關係。同時,《辦法》對股東資金來源、實力等進行限製。
“股權管理是城商行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權結構深刻影響著銀行的治理結構、治理有效性。”王兆星指出,在股權管理上,有關方麵必須落實穿透原則,提高股權透明度,規範隱性股東和股權代持現象。需要嚴格股東行為管理,規範股權質押、股份轉讓等行為,切實落實關聯交易管理規定和管理程序,嚴防股東利益輸送。
中信證券研究部肖斐斐、冉宇航認為,《辦法》賦予銀行監督股東的權力,加強對股東行為的管理和信息披露,股權代持、惡意收購、經營幹預等亂象有望得到遏製。
上述中靜集團相關負責人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辦法》及現行有關商業銀行法規對股東準入門檻的設定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但目前,存在投資者表麵符合現行監管要求,但股東行為對銀行經營管理、公司治理等造成嚴重危害。違規關聯交易實際上是股東通過銀行內部人員進行,由於內外人員勾結使銀行資產不斷被掏空。且許多投資者表麵持股未達到主要股東或前十大股東認定條件,卻因派出有董事,或依靠與銀行董監高的關係,從而左右銀行或其他股東的行動。
因此,他認為,股東準入門檻還需適當調節,進一步強化股東行為監管更為重要。
《辦法》引“一刀切”爭議
一些企業進入銀行目的並不單純,但商業銀行股東中也不乏一些真正的財務投資人。實際上,企業也在城商行、農商行改革過程中起到了重要助推作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改革過程中銀行的資金問題。曾海艦介紹,在各地農村信用社進行股份製改革期間,需要向民間資本籌集開業資金,而一些城商行為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也向企業增資擴股。因此導致一些企業持有多家當地銀行股權。有某家企業在年報中曾表述:“投資參股長沙、湘潭天易、澧縣、安鄉農商銀行。”
一家企業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大約2002年,監管部門和當地政府鼓勵企業持股農商行、城商行,當時提出,企業資本進入使城商行不僅可以補充資本金,還可收到“分散股權,完善治理,革除體製痼疾”之效。
此次《辦法》嚴格限製投資人持股銀行數量。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製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如果《辦法》落地後嚴格執行,持多家銀行股權的企業是否將全部麵臨減持問題?這是目前股東比較關注的問題之一。
有業內人士認為,此政策並非一刀切,《辦法》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銀監會規定發起設立、參股、收購或重組商業銀行以及投資人經銀監會批準並購重組高風險商業銀行的,不受“兩參”、“一參一控”限製。為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留有空間。
實際上,對股東持股銀行數量要求,在2010年銀監會辦發的115號文中就有表述。中靜集團認為,《辦法》中對此前法規中有禁止性規定的,可能會嚴格依法執行。但還有一種思路,是否可以進行“新老劃斷”,特別是對一些此前法規中沒有禁止性規定的問題,是否可以考慮“法不溯既往”。
上述中靜集團負責人對記者說,目前企業共持有兩家銀行股份即:徽商銀行和歙縣農商行,且從未有向持股銀行貸款行為。
(原標題:銀監會提高股東準入門檻 隱性股東將無處遁形)
最後更新:2017-12-16 0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