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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的“霸王条款”是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挑战

新浪微博的“霸王条款”是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挑战

枯木

9月15日,微博发布新版用户服务使用协议,规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将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独家展示;以及未经微博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微博内容。该“霸王条款”一经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瞬间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9月15日条款的1.3条款显示,以后用户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一切内容,微博都将享有独家发布平台权益,用户只能在微博上独家展示,未经微博书面允许,用户不得自行授权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引用任何内容。

而1.5条款则说,微博用户将无偿授权微博平台法律权力,以任何法律手段追究第三方平台使用在微博上发布的内容等行为,微博将获得所有赔偿款项,同时,用户还承诺配合微博,应微博要求积极提供文件和相关协助。

而8.3和8.4条款中,微博表示,如果用户违反了有关规定,那么微博有权不通知,立即采取一切手段减轻或者消除用户行为造成的影响,并且由用户承担一切损失和后果。

在受到广大舆论的讨伐和痛斥之后,9月16日,微博修改了部分条款,在1.3条款中,微博删除了独家发布平台,用户只能在微博上独家展示等内容,而在1.5条款内,微博删除了用户还承诺配合微博,应微博要求积极提供文件和相关协助的内容。但是对于8.3和8.4,新浪微博没有进行任何修正。

从9月15日条款看出,微博摆出不讲道理的嘴脸,完全无视着作人权利,漠视现行法律,践踏社会公正平等原则,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挑战,一副“店大欺客”的无耻行径,不由让人心寒。虽然9月16日做了部分修改,但是仍然还有“霸王条款”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第十条:“着作权人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等十七项权利” ,第十一条“着作权属于作者”

。这一切都说明,着作权属于作者本人,任何涉及着作权的问题都需要和本人协商以及取得本人同意。

微博新协议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第一是把作者的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据为己有,俨然自己就是着作权人,侵犯着作人权利。第二是侵犯着作权人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第三是违反《着作权》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着作权人的收益权。

按照着作权法,如果微博想独享着作权人的权利,那么应该依法给予着作权人报酬,但是,微博并没有支付一分钱报酬,冠冕堂皇的把着作权人的权利变成自己的权利,这是对法律的漠视和挑战,这是对作者的极大侮辱和社会秩序的践踏。

究其根源,是平台之争,资源之争。前一段广为人知的某平台签约大V,引起自媒体平台之间的明争暗斗,相互争夺用户,并且现在几家平台因抓取文章问题还在诉讼当中,微博则以之为借口在8月10停止第三方接口。

现在的社交媒体平台,从注册用户量来说,微信独树一帜,龙头老大。微信偏重于社交,兼顾媒体;微博则偏重于媒体,兼顾社交;从传播速度来说,微博由于属于单向传播,因此速度较快,微信则属于双向交流,速度较缓。其他自媒体平台各有优缺点,都有自己的铁杆粉丝和拥趸,然而大多数用户则是手机上既有微信又有微博,还有其他自媒体平台,并没有排他性,因此在发表内容的时候,可能同时在几个平台同时发出,以便让更多的用户分享交流,其最先出发点,并不是为了获利。

随着自媒体的呈几何级数的疯长,自媒体成了盈利工具。一部分自媒体创作者依靠各种努力圈粉,而圈粉量达到一个基数的话就可以转化成效益,因此自媒体就成了专职工作。平台盈利模式最根本的是用户量以及持续关注度,而自媒体的文章内容可以带来大量的阅读量,吸引更多的粉丝进入该平台浏览,优质内容可以吸引用户的忠诚度和关注度,因而不少平台为了吸引优质作者,采取广告分红的模式,回报作者。

这本来是一个多赢的局面:作者发表优质文章,获得报酬,平台靠优质文章内容新因众多用户关注,形成大流量,从而吸引商家进驻抽成,或者收取广告费盈利,商家得以增加销售额,用户在欣赏文章的同时买到中意产品。如果运作恰当的话,大家都是赢家,平台、作者、用户、商家组成一个完美的闭合循环。

现实是,由于现在的平台给的回报率很低,一万的阅读量一般只有几元钱,对大多数自媒体作者来说,连三餐都难以为继。因此作者们会因为平台的用户量、服务质量、回报率选择在哪一家平台发表,也可能同时在几家平台发表,来获取更多的回报,这本来无可厚非,也是符合着作权法的。

然而不少平台却横刀夺爱,不但不反思自己的服务回报,反而在竞争之时,似乎忘了大多数作者权利的存在,有的借口原创审核,一直不给作者原创,却在作者文章下链接广告,但是不给作者分红,比如一点号等平台就是这样;有的则通过技术直接从其他平台抓取,作者毫不知情,无法维权。而最可笑的是,本来应该维权的作者分文未得,还要看双方都没有着作权的平台在为了内容打架,在为利益而搏杀,实在是不公平,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普通作者的权利?

微博这次新协议的出台,反映出了一些大企业,在经营上缺乏法制观念,缺少公正公平理念,依据强大的资金实力制定霸王条款,还说得很美“你不喜欢可以不来,来了就得按照我的规则玩”,可是不知道有没有想过,究竟是法大还是企业大?在法治社会,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都必须讲究社会公共道德,都不能无视公平原则。历史上有不少大企业因为傲慢而轰然倒塌,关门破产,这种危机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

2017-9-17榆木斋

最后更新:2017-10-08 03: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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