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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的“霸王條款”是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挑戰

新浪微博的“霸王條款”是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挑戰

枯木

9月15日,微博發布新版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用戶在微博上發布的信息,將不可撤銷地授權微博平台作為微博內容的獨家發布平台,用戶所發表的微博內容僅在微博平台上予以獨家展示;以及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麵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使用微博內容。該“霸王條款”一經公布,一石激起千層浪,瞬間引起眾多網友關注。

9月15日條款的1.3條款顯示,以後用戶在微博平台上發布的一切內容,微博都將享有獨家發布平台權益,用戶隻能在微博上獨家展示,未經微博書麵允許,用戶不得自行授權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引用任何內容。

而1.5條款則說,微博用戶將無償授權微博平台法律權力,以任何法律手段追究第三方平台使用在微博上發布的內容等行為,微博將獲得所有賠償款項,同時,用戶還承諾配合微博,應微博要求積極提供文件和相關協助。

而8.3和8.4條款中,微博表示,如果用戶違反了有關規定,那麼微博有權不通知,立即采取一切手段減輕或者消除用戶行為造成的影響,並且由用戶承擔一切損失和後果。

在受到廣大輿論的討伐和痛斥之後,9月16日,微博修改了部分條款,在1.3條款中,微博刪除了獨家發布平台,用戶隻能在微博上獨家展示等內容,而在1.5條款內,微博刪除了用戶還承諾配合微博,應微博要求積極提供文件和相關協助的內容。但是對於8.3和8.4,新浪微博沒有進行任何修正。

從9月15日條款看出,微博擺出不講道理的嘴臉,完全無視著作人權利,漠視現行法律,踐踏社會公正平等原則,向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挑戰,一副“店大欺客”的無恥行徑,不由讓人心寒。雖然9月16日做了部分修改,但是仍然還有“霸王條款”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十條:“著作權人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展覽權、放映權、廣播權、翻譯權、匯編權、攝製權等十七項權利”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

。這一切都說明,著作權屬於作者本人,任何涉及著作權的問題都需要和本人協商以及取得本人同意。

微博新協議是典型的“霸王條款”,第一是把作者的在平台上發布的內容據為己有,儼然自己就是著作權人,侵犯著作人權利。第二是侵犯著作權人發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第三是違反《著作權》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著作權人的收益權。

按照著作權法,如果微博想獨享著作權人的權利,那麼應該依法給予著作權人報酬,但是,微博並沒有支付一分錢報酬,冠冕堂皇的把著作權人的權利變成自己的權利,這是對法律的漠視和挑戰,這是對作者的極大侮辱和社會秩序的踐踏。

究其根源,是平台之爭,資源之爭。前一段廣為人知的某平台簽約大V,引起自媒體平台之間的明爭暗鬥,相互爭奪用戶,並且現在幾家平台因抓取文章問題還在訴訟當中,微博則以之為借口在8月10停止第三方接口。

現在的社交媒體平台,從注冊用戶量來說,微信獨樹一幟,龍頭老大。微信偏重於社交,兼顧媒體;微博則偏重於媒體,兼顧社交;從傳播速度來說,微博由於屬於單向傳播,因此速度較快,微信則屬於雙向交流,速度較緩。其他自媒體平台各有優缺點,都有自己的鐵杆粉絲和擁躉,然而大多數用戶則是手機上既有微信又有微博,還有其他自媒體平台,並沒有排他性,因此在發表內容的時候,可能同時在幾個平台同時發出,以便讓更多的用戶分享交流,其最先出發點,並不是為了獲利。

隨著自媒體的呈幾何級數的瘋長,自媒體成了盈利工具。一部分自媒體創作者依靠各種努力圈粉,而圈粉量達到一個基數的話就可以轉化成效益,因此自媒體就成了專職工作。平台盈利模式最根本的是用戶量以及持續關注度,而自媒體的文章內容可以帶來大量的閱讀量,吸引更多的粉絲進入該平台瀏覽,優質內容可以吸引用戶的忠誠度和關注度,因而不少平台為了吸引優質作者,采取廣告分紅的模式,回報作者。

這本來是一個多贏的局麵:作者發表優質文章,獲得報酬,平台靠優質文章內容新因眾多用戶關注,形成大流量,從而吸引商家進駐抽成,或者收取廣告費盈利,商家得以增加銷售額,用戶在欣賞文章的同時買到中意產品。如果運作恰當的話,大家都是贏家,平台、作者、用戶、商家組成一個完美的閉合循環。

現實是,由於現在的平台給的回報率很低,一萬的閱讀量一般隻有幾元錢,對大多數自媒體作者來說,連三餐都難以為繼。因此作者們會因為平台的用戶量、服務質量、回報率選擇在哪一家平台發表,也可能同時在幾家平台發表,來獲取更多的回報,這本來無可厚非,也是符合著作權法的。

然而不少平台卻橫刀奪愛,不但不反思自己的服務回報,反而在競爭之時,似乎忘了大多數作者權利的存在,有的借口原創審核,一直不給作者原創,卻在作者文章下鏈接廣告,但是不給作者分紅,比如一點號等平台就是這樣;有的則通過技術直接從其他平台抓取,作者毫不知情,無法維權。而最可笑的是,本來應該維權的作者分文未得,還要看雙方都沒有著作權的平台在為了內容打架,在為利益而搏殺,實在是不公平,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想過普通作者的權利?

微博這次新協議的出台,反映出了一些大企業,在經營上缺乏法製觀念,缺少公正公平理念,依據強大的資金實力製定霸王條款,還說得很美“你不喜歡可以不來,來了就得按照我的規則玩”,可是不知道有沒有想過,究竟是法大還是企業大?在法治社會,一切經營活動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都必須講究社會公共道德,都不能無視公平原則。曆史上有不少大企業因為傲慢而轟然倒塌,關門破產,這種危機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想過?

2017-9-17榆木齋

最後更新:2017-10-08 03: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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