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新版用戶協議爭議背後:平台內容爭奪白熱化
新浪微博在《微博服務使用協議》中增加微博內容的原創獨家性條款,這被業內人士認為是新浪微博對今日頭條係列舉動的反擊,背後是原創內容的爭奪。
《財經》記者 劉甦/文 李恩樹/編輯
9月15日晚,新浪微博發布新版用戶服務使用協議,其中部分條款被指涉“霸王條款”,引發爭議。
爭議條款規定,未經微博平台事先書麵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
這被不少用戶看做侵犯了自己的知識產權,眾多新浪微博用戶在各社交平台上發聲表達不滿。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銀良認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原創內容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發表平台無權剝奪。“現實中,一些期刊在發表原創內容時會享有一定時間的專有權,但這需要和作者事先約定。”
微博平台用戶協議中的條款,是否屬於這種“約定”?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士廩認為,該用戶協議相當於用戶和新浪微博之間訂立的合同,合同中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從合同法對價角度講,如果約定微博對用戶的原創內容享有專有權,需要支付一定的對價,否則屬於違背公平原則的霸王條款。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新浪微博協議的爭議條款中,用戶的著作權作為用戶的主要權利被排除,顯失公平,因此屬於無效的合同條款。
9月16日,新浪微博CEO王高飛在自己的微博賬號中回應稱,這一條款的實質在於,用戶可以自己將內容發給第三方,但是不能單方授權第三方直接來微博抓取。自己拷貝發送和授權第三方來複製的區別在於有沒有訪問新浪服務器,直接關係到出了違法信息,新浪會不會因為沒有盡到審核責任,連帶成為被告。
魏士廩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劃分平台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明知違法”,如果微博意識到信息違法後及時刪除,即便其他平台在刪除前已抓取並發布,也不會由新浪微博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此外,相關條款還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方超強認為,這一條款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內容的獨家性,使得競爭者無法獲得任何微博內容的轉載權益,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浪微博突然強調用戶內容的獨家原創性,或和今日頭條有關。
8月10日,新浪微博官方公布一則社區公告,稱某第三方新聞平台在微博毫不知情、並未授權的情況下直接從微博抓取自媒體賬號的內容,鑒於其行為性質嚴重,微博先行暫停了第三方接口,並表示將會依法維權。
在新浪微博發布聲明的前一天,今日頭條社區官方發布消息稱,頭條號平台為所有個人和群媒體類型頭條號開放了微博內容同步功能,作者開通此功能後,頭條號平台將提供技術能力,幫助用戶將微博等平台發布的內容定期自動發表到今日頭條旗下的社交媒體產品——微頭條上。
9月10日,今日頭條向部分用戶發出係統通知,稱“今日頭條將於近期停止提供新浪微博的賬號服務”。
之後,新浪微博在《微博服務使用協議》中增加微博內容的原創獨家性條款。這被業內人士認為是新浪微博對今日頭條係列舉動的反擊,背後是原創內容的爭奪。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認為,今日頭條批量、自動地抓取微博原創內容,雖然說事先得到作者的同意,但仍然構成對微博正當的商業權益的侵害。這種“搭便車”的行為典型地反映了其市場競爭策略。微博作為原創內容的發表載體,以及以巨大受眾數量培育“大V”的新媒體形態,有權維護自己商業模式中的正當權益。“大V”如果不同意這種必要的限製,可以離開微博。
方超強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但在具體操作層麵,他表示為了保證內容的獨家性,微博應當和用戶單獨簽訂協議,不得利用麵向全體用戶的格式合同強迫獲得權益。
對此,新浪微博在9月16日淩晨,對其中一些款項進行了擬修改,稱用戶對自身擁有完全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內容可以合法使用,但是所有未經用戶和微博平台共同同意,擅自直接抓取用戶已經在微博平台上發布的內容的行為均屬於不正當競爭。
存有爭議的條款也做了一些刪改處理,比如“用戶隻能在微博上獨家展示”“獨家發布平台”等內容被刪除。
9月16日下午,新浪微博做出進一步說明,指出著作權理所應當是屬於內容創作者所有的,權利本身都歸屬於作者,微博作為發布平台隻享有一定範圍的使用權。用戶對於自己具有完全權利的內容,自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發布到其他平台。不能允許的是未經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權、允許、協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布的微博內容,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瀏覽等技術手段獲取內容數據的行為。
新浪微博稱相關的描述也會在用戶使用協議中進行更新。這一修訂經相關流程審批後立刻上線,截至記者發稿時,新浪微博客服表示會盡快上線,建議用戶耐心等待。
最後更新:2017-10-08 03: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