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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條例征民意:擬用正麵清單遏製“假PPP”

僅用三年半的時間,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席卷全國,PPP項目投資額衝破16萬億元,但缺乏頂層設計成為PPP模式規範發展的“攔路虎”,一些地方政府借PPP模式變相舉債、通過設置隱形門檻將民間資本排擠門外等亂象叢生。

經過數年等待,國務院法製辦近日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PPP條例意見稿”)公布於眾,在8月22日前征求各界意見。有別於此前各部委出台的PPP規範文件,這是我國目前法律層級最高的PPP條例,總共7章6000餘字,意在規範PPP發展和解決當前一些問題。

財政部PPP專家、上海市財政局涉外經濟處紀鑫華博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PPP模式在快速推進中出現的一些亂象不僅影響PPP項目本身質量和效率,也不利於經濟社會發展。今年PPP主基調是規範創新、嚴控風險和深化改革,在這一背景下PPP條例規範了各項要求,尤其是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規範實施的要求,以進一步提高PPP項目的質量和效率,保障各方的合理利益。

不少接受采訪的業內人士提出了相關修改建議,比如進一步明確部委分工,以便讓基層操作職責分明,從而提高效率;借鑒行業主管部門熟悉業務優勢,盡快出台PPP模式正麵清單等。

第一句就是“規範”

在地方政府債務攀升、財力下滑背景下,為了滿足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龐大需求,中央改變了傳統的投融資模式,即不再采用地方政府利用自有財力或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舉債來直接投資、建設和運營公共服務項目,而是政府采用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雙方訂立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由社會資本方負責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社會資本方通過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政府提供補助等方式獲得合理收益。

這被稱為PPP模式,它對於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自2014年中央大力推廣PPP模式以來,PPP項目數量和投資額呈現爆炸式增長。

根據財政部PPP中心數據,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入庫項目達到1.3萬多個,擬投資額約16.4萬億元。今年一季度已經簽約落地的PPP項目為1729個,投資額近3萬億元。

PPP項目快速爆發潛藏風險。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在去年底全國財政係統PPP工作推進會上表示,一些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規範的現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這主要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假借PPP搞變相融資,或想方設法規避PPP製度要求,借道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變相上項目,從而增加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隱患。地方“重數量、輕質量”,部分PPP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不紮實,給未來項目實施埋下很大隱患。

多位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PPP業內人士均認為,今年是PPP規範年。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曾於4月聯合發布通知,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變相舉債。財政部5月份又發文叫停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

即將實施的PPP條例的重要目的也是規範PPP發展。

國務院法製辦在提及PPP條例起草思路時的重要一條內容正是“充分發揮立法的引導和規範作用,把明確導向、穩定預期,規範行為、防控風險作為立法的重心,確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積極穩妥推進,持續健康發展”。

因此,PPP條例意見稿第一條(立法目的)第一句便是“為了規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專家、大嶽谘詢總經理金永祥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針對一些地方將非公共產品或工程項目包裝成PPP項目亂象,此次意見稿首次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可以采用PPP模式的項目指導目錄,即正麵清單模式來避免PPP模式泛化。

為了封堵地方政府借PPP模式變相舉債,此次PPP條例意見稿提出,PPP合作項目協議中不得約定由政府回購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或者承擔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的損失,不得約定社會資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為合作項目融資提供擔保。

另外,為規範項目公司活動、股權轉讓及項目資產的用途,PPP條例意見稿擬規定,項目公司不得從事與合作項目實施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作項目的設施、設備以及土地使用權、項目收益權和融資款項不得用於實施合作項目以外的用途,禁止以上述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如果項目公司從事其他投資或擔保,那麼它拿這個項目的錢去做他用,不利於這個項目的穩定,潛藏風險。”紀鑫華說。

給民營資本吃定心丸

此次PPP條例意見稿起草主要思路除了規範PPP發展外,另一要點是堅持問題導向,解決PPP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民營資本參與率不高一直困擾著官方。這與一些地方官員出於審計、輿論壓力和不信任,通過設置隱形門檻將民營資本拒之門外有關,也與民營資本擔心地方政府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缺乏有效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

龍元明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苗紀江曾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做PPP項目遇到的坎兒不少。比如一些項目投資額不到10億元,地方卻設置了總資產50億元甚至百億元的高門檻,把民企攔在門外。”

為確保民營資本能夠被公平對待,此次PPP條例意見稿規定,國家保障各種所有製形式的社會資本方依法平等參與PPP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或者限製非公有製社會資本方依法參與合作項目。

為確保PPP合同能夠正常履約,保障合理回報,條例規定,PPP合作項目協議的履行,不受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負責人變更的影響。對合作項目協議中約定的財政支出事項,應當足額納入年度預算,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及時支付資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合作項目協議中的相關政府承諾和保障,並為社會資本方實施合作項目提供便利。

金永祥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其實此前部門規章也強調保障民營資本合法權益,但這次法律層級更高的PPP條例再次強調這些內容,地方不做將違法,這將促進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PPP項目。

此次條例明確,在項目合作期限內,不得隨意變更合作項目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一致,並公示變更事由及內容,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內容涉及財政支出事項變動、價格調整的,應當先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並履行規定程序。

苗紀江表示,這就確保政府在未來合作中履約,避免了“新官不理舊賬”。

他發現,此次條例明確有關主管部門在擬定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時,應當征求潛在的社會資本方意見,“這一條很有針對性,一些地方政府在設計項目實施方案時不征求相關社會資本意見,閉門造車,項目倉促推出後容易造成流標。”

金永祥表示,此次PPP條例意見稿明確項目爭議可以提請仲裁,這意味著業內關於項目協議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的爭論有了答案,即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監管分工待明確

一位地方財政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作為實操的一線人員更關注條例對於部委間的職責分工。目前PPP條例意見稿在PPP工作中的職責多用“有關部門”等模煳化表述,若此次頂層設計不清晰,可能會造成基層工作權責不清,希望能進一步厘清有關部門職責。

此前寧夏、浙江等地財政部門的2016年PPP工作情況報告均顯示,財政、發改或行業主管部門工作重複交叉、信息不對稱,導致地方推進工作無所適從,希望進一步明確財政、發改、行業主管部門在PPP改革和項目管理工作中的職責,避免部門之間各唱各調,出現“兩張皮”的現象。

根據部委文件,財政部統籌負責公共服務領域的PPP改革工作,國家發改委負責基礎設施領域的PPP推進工作。

“實際上基礎設施提供公共服務,公共服務離不開基礎設施,兩者沒有清晰界限,此次PPP條例采用模煳表述,可能未來PPP推進中部委間職責還會繼續出現打架現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PPP業內資深人士說。

(原標題:PPP條例征民意:擬用正麵清單遏製“假PPP”)

最後更新:2017-07-24 09: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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