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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重申:重組方不得變更業績補償承諾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在昨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重申了對並購重組業績承諾監管的要求:根據現行政策,重組方不得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

近期有媒體報道,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提出了新的窗口指導要求,並購重組時所作的業績承諾不可變更、不可調整,通過股東大會對已完成的並購重組約定的業績承諾進行調整的,也要被嚴控。

就此,高莉昨日表示,重組方的業績補償承諾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證監會已於2016年6月17日發布的監管問答中明確,重組方不得適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製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下稱《監管指引4號》)第五條的規定,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

根據2013年12月發布的《監管指引4號》第五條,上市公司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製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除因上述自身無法控製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變更方案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為強化上市公司承諾履約監管,針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重組方作出業績補償承諾的情況,證監會又在2016年6月發布的監管問答中明確,重組方不得適用《監管指引4號》的以上條款。

該監管問答提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重組方的業績補償承諾是基於其與上市公司簽訂的業績補償協議作出的,承諾是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重組方應當嚴格按照業績補償協議履行承諾。

高莉稱,證監會一直依法對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在業績承諾作出及履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管。證券交易所則充分發揮一線監管職責,開展靶向問詢,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業績承諾安排及履行情況。

“在並購重組審核中,我們也對業績承諾嚴把質量關,重點關注其是否明確可行,是否嚴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同時,對一些並購重組實施後,承諾完成比例低、媒體質疑較大的上市公司,我會開展了專項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她說。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全麵、從嚴”監管的要求,持續強化並購重組業績承諾監管,保持監管威懾力,對違法違規事項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原標題:證監會重申:重組方不得變更業績補償承諾)

最後更新:2017-08-05 02: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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