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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e理財年金保險(萬能型)-產品合同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在購買此產品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合同,確保自己完全理解該產品的條款及說明,在購買後,您可隨時關注該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查詢請登入www.sino-life.cn)。
本產品合同由“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產品說明書”、“投保人聲明”、“領取授權”、“保單下載須知”等六部分內容組成。
【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
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
尊敬的用戶: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風險事故時或者達到合同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人身保險具有保障和長期儲蓄功能,可以用於為人民的生命進行長期財務規劃。為幫助您更好地認識和購買人身保險產品,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請您在填寫投保單之前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請您確認保險機構的合法資格
請您從持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或《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合法機構辦理保險業務。如需要查詢,可登錄保險中介監管信息係統查詢(網址:https://iir.circ.gov.cn)
二、請您根據實際保險需求和支付能力選擇人身保險產品
請您根據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經濟實力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身需求的保險產品。多數人身保險產品期限較長,如果需要分期交納保費,請您充分考慮是否有足夠、穩定的財力長期支付保費,不按時交費可能會影響您的權益。建議您使用銀行劃賬等非現金方式交納保費。
三、請您詳細了解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請您不要將保險產品的廣告、公告、招貼畫等宣傳材料視同為保險合同,請您認真閱讀條款內容,重點關注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權利和義務、免賠額或免賠率的計算、申請賠款的手續、退保相關約定、費用扣除、產品期限等內容,您若對條款內容有疑問,您可以撥打我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4008-200-035或95535。
四、請您了解“猶豫期”的有關約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一般有猶豫期(投保人簽收保險合同當日二十四時起十日內為猶豫期,電子保單或電子保單下載鏈接發出之日視為客戶的保單簽收日)的有關約定。除合同另有約定為,在猶豫期內,您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可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您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猶豫期”後解除保險合同請您慎重
若您在猶豫期過後解除保險合同,您會有一定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表附在正式保險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問,您可以我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4008-200-035或95535)。
六、請您充分認識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風險和特點
(1)如果您選擇購買分紅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分紅水平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成果。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才會將部分盈餘分配給您。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差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可能不會派發紅利。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合同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分配時不確定的。
(2)如果您選擇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您應當詳細了解投資連結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買入賣出差價、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您可以撥打我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4008-200-035或95535谘詢投資連結保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投資風險完全由您承擔。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合同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實際投資可能贏利或出現虧損。如果您選擇靈活交費方式的,您可以撥打我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4008-200-035或95535要求服務人員將您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對您進行解釋。
(3)如果您選擇購買萬能保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萬能保險產品通常有最低保證利率的約定,最低保證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資金。您應當詳細了解萬能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您可以撥打我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4008-200-035或95535谘詢萬能保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萬能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您要承擔部分投資風險。保險公司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隻能代表一個月的投資情況,不能理解為對全年的預期,結算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的資金,不針對全部保險費。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合同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如果您選擇靈活交費方式的,您可以撥打我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4008-200-035或95535,要求服務人員將您停止交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對您進行解釋。
七、請您正確認識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
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新型產品兼具保險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不同保險產品對於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側重不同,但本質上屬於保險產品,產品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您不宜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金融產品進行片麵比較,更不要僅把它作為銀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選擇健康保險產品時請您注意產品特性和條款具體約定
健康保險產品是具有較強風險保障功能的產品,既有定額給付性質的,也有費用補償性質的。定額給付性質的健康保險按約定給付保險金,與被保險人是否獲得其他醫療費用補償無關;對於費用補償性質的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可能會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從其他渠道所獲的醫療費用補償。請您注意條款中是否有免賠額或賠付比例的約定、是否有疾病觀察期約定。如果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請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限應不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九、為未成年子女選擇保險產品時保險金額應適當
如果您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產品,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綜合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防止道德風險;同時,從整個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和支柱,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可以使整個家庭獲得更加全麵的保險保障。
十、請您如實填寫投保資料、如實告知有關情況
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投保時,您填寫的投保單應當屬實;對於詢問的有關被保險人的問題,您也應當如實回答,否則可能影響您和被保險人的權益。為了有效保障自身權益,請您務必親自投保。
十一、請您配合保險公司做好客戶回訪工作
保險公司按規定開展客戶回訪工作,一般通過電話、信函和上門回訪等形式進行。為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您應對回訪問題進行如實答複,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詳細解釋。請您投保時準確、完整填寫家庭住址、郵編、常用聯係電話等個人信息,以便保險公司能夠對您及時回訪。
十二、請您注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發現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銷售行為,或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請您注意保留書麵證據或其他證據,可向保險公司反映(我司全國統一客服熱線 4008-200-035或95535);也可以向當地保監局(或保險行業協會)投訴;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產品條款】
生命e理財年金保險(萬能型)
(2013年2月版)
本保險條款的每一部分都關乎您的切身利益,請務必逐條仔細閱讀。
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險條款,我們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釋。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猶豫期:是指對於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為了使投保人能夠冷靜考慮自己的保險需求,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簽收保險合同當日二十四時起十日的期間內可以撤銷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無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險費。該期間稱為猶豫期。
保險責任:是指當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條件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初始費用:指萬能保險中,保險公司在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前,從其中所收取的費用。
保單管理費:指萬能保險中,保險公司為維護管理保險合同,自保險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1日從個人賬戶中收取的管理費用。
賬戶結算利率:指萬能保險中,保險公司根據該險種單獨賬戶的投資收益情況,於每月初公布的,用於結算個人賬戶價值的利率。該結算利率不低於最低保證利率。
最低保證利率:指萬能保險中,保險公司向投保人保證的個人賬戶最低結算利率。
以下為閱讀指引和條款目錄,將有助於您閱讀條款。
【閱 讀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權益
猶豫期內您可以選擇撤銷保險合同................................................ 第四條
被保險人享有保險責任的保障.................................................... 第五條
您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第十四、二十七條
您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
解除合同會給您造成一定的損失,請您慎重決策........................... 第十四、二十七條
請您特別注意一些重要術語的釋義...............................................每頁腳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們”均指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保險合同的構成 |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退保 |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
第十五條 寬限期 |
第二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的撤銷 |
第三條 保險期間 |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
第四條 猶豫期內撤銷保險合同 |
第五章 保險金的申請 |
第二章 保險合同提供的保障 |
第十八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
第五條 保險責任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 |
第三章 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
第六條 保險費 |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
第七條 保單貸款 |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 |
第四章 個人賬戶 |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
第八條 個人賬戶的建立 |
第六章 一般約定 |
第九條 初始費用 |
第二十四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
第十條 保單管理費 |
第二十五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結算 |
第二十六條 通訊地址的變更 |
第十二條 最低保證利率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 |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八條 爭議處理 |
【條 款 內 容】
第一章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生命e理財年金保險(萬能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書麵保險憑證及所附生命e理財年金保險(萬能型)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麵協議構成。
若構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當日二十四時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載明於保險單上;但若投保人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交費期限內交納首期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始無效。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第四條 猶豫期內撤銷保險合同
投保人可自簽收本合同當日二十四時起的十日內以書麵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銷本合同,並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銷本合同書麵通知的當日二十四時,本合同被撤銷且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投保人已交保險費。
第二章 保險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內,本公司依照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將按以下二者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個人賬戶價值即為零,本合同終止:
1. 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含追加保險費)- 累計部分領取申請金額 - 累計年金給付金額;
2. 個人賬戶現金價值 。
二、年金給付
在本合同生效滿五年後,若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不低於500元,被保險人可向本公司申請按以下約定之一分期領取年金:
1. 年領
若被保險人在約定的首次領取日(須為某月1日)及之後的每個首次領取日對應的周年日零時仍生存,在個人賬戶結算並扣除當月保單管理費後,本公司將按當時個人賬戶價值的6%給付年金,給付後個人賬戶價值等額減少。
若被保險人在領取年金後的個人賬戶價值低於500元,本公司將終止給付後續年金,本合同繼續有效。
2. 月領
若被保險人在約定的首次領取日(須為某月1日)及之後的每月1日零時仍生存,在個人賬戶結算並扣除當月保單管理費後,本公司將按當時個人賬戶價值的0.5%給付年金,給付後個人賬戶價值等額減少。
若被保險人在領取年金後的個人賬戶價值低於500元,本公司將終止給付後續年金,本合同繼續有效。
3.轉換年金選擇權
被保險人可將本合同的個人賬戶價值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年金保險。若被保險人選擇將本合同的全部個人賬戶價值轉換為年金保險,本合同終止;若被保險人選擇將本合同的部分個人賬戶價值轉換為年金保險,本合同的個人賬戶價值等額減少,本合同繼續有效。
本公司將按轉換時被保險人選擇的轉換年金保險條款所約定的領取方式,向被保險人分期支付年金。具體領取金額或領取年限等事宜將在保險金轉換年金保險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 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費分為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一、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在投保時一次性交納,交費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保險費交費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二、追加保險費:本合同生效後,在被保險人生存的情況下,投保人可申請追加保險費,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本公司將按約定的交費金額收取追加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交費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第七條 保單貸款
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投保人可以以書麵形式向本公司申請保單貸款,累積的保單貸款本息金額以投保人提出書麵申請時本合同所具有的個人賬戶價值的百分之九十為限,同時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保單貸款規定。當本合同所欠交保險費和累積保單貸款本息的總金額超過本合同的個人賬戶價值當日二十四時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單貸款的最低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500元,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應與本金一並歸還。
貸款利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期間的利率按上述基準利率再加一個百分點執行。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八條 個人賬戶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後,本公司為投保人建立個人賬戶,本公司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建立時的價值為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性交納的保險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
第九條 初始費用
本公司將從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中收取初始費用,每筆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將計入個人賬戶。
一、一次性交納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過5%,具體比例載明於保險單上;
二、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過5%,具體比例載明於保險單上。
第十條 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後次月起,每月1日零時從個人賬戶中收取當月的保單管理費,保單管理費最高為每月10元,具體金額載明於保險單上。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結算
本公司於每月初根據該險種單獨賬戶的投資收益情況確定上個月的賬戶結算利率,該賬戶結算利率用於以日單利 方式計算上個月個人賬戶價值累積的利息,結算後的利息計入個人賬戶價值。賬戶結算利率不低於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證的。如在當月賬戶結算利率確定前,根據本合同約定需要進行賬戶結算時,則使用最低保證利率按當月經過天數以日單利方式結算。
個人賬戶自建立之日起開始結算。個人賬戶建立後的結算日為每月1日,具體時間為零時。
在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退保的情況下,個人賬戶的結算時間為本公司收到部分領取、退保的申請之日。
在投保人追加保險費的情況下,個人賬戶的結算時間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納的追加保險費並收取初始費用之日。
在發生身故保險金給付的情況下,個人賬戶的結算時間為被保險人身故之日。
個人賬戶結算後的餘額即為當時的個人賬戶價值。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個人賬戶價值不計利息。
第十二條 最低保證利率
本合同前五個保險年度 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2.5%),本公司從第六個保險年度開始,有權每年調整最低保證利率,調整後的最低保證利率不低於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1.75%),並且須符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在猶豫期後可以書麵申請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但需支付部分領取手續費。如果部分領取後會導致個人賬戶價值低於500元,本公司將不接受此次部分領取申請。
部分領取手續費為部分領取申請金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即為部分領取手續費率。
部分領取手續費 = 部分領取申請金額 × 部分領取手續費率
本合同部分領取手續費率上限如下表:
保險年度 | 第一個保險年度 | 第二個保險年度 | 第三個保險年度 | 第四個保險年度 | 第五個保險年度 | 第六個保險年度及以上 |
部分領取手續費率上限 | 5% | 4% | 3% | 2% | 1% | 0% |
本合同適用的具體部分領取手續費率載明於保險單上。
本公司在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後,向投保人支付實際領取金額。
實際領取金額 = 部分領取申請金額 - 部分領取手續費
部分領取後的個人賬戶價值按投保人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等額減少。
若投保人有尚未歸還的保單貸款,則投保人不得申請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以書麵形式向本公司申請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續費。
退保手續費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請之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 退保手續費率
本合同退保手續費率上限如下表:
保險年度 | 第一個保險年度 | 第二個保險年度 | 第三個保險年度 | 第四個保險年度 | 第五個保險年度 | 第六個保險年度及以上 |
退保手續費率上限 | 5% | 4% | 3% | 2% | 1% | 0% |
本合同適用的具體退保手續費率載明於保險單上。
本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收到退保申請之日二十四時起終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請和相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請之日的個人賬戶現金價值。
第十五條 寬限期
在本合同生效後次月起的每月1日結算時,若個人賬戶價值淨額 不足以支付當月的保單管理費,個人賬戶凍結,本公司停止向個人賬戶收取保單管理費。從當月1日二十四時起六十日為保險合同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將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單管理費及保單貸款和貸款累積利息。在此寬限期內,個人賬戶價值不計利息。
本合同進入寬限期後,本公司將向投保人發出交納追加保險費的書麵通知。若投保人在寬限期內交納追加保險費,本公司將首先收取初始費用,然後補扣欠交的保單管理費,個人賬戶解凍,剩餘部分計入個人賬戶。
若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納追加保險費,本合同自寬限期滿日的二十四時起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寬限期開始日的個人賬戶價值淨額。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的撤銷
當本合同終止時,與其相對應的個人賬戶將自動撤銷。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本公司於每月前十個工作日內在本公司網站 上公布上月的賬戶結算利率。
本公司於每個保險合同周年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郵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個人賬戶結算的相關信息及個人賬戶價值。
第五章 保險金的申請
第十八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個人賬戶價值。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個人賬戶價值。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身故的事實而追加保險費,本公司將退還該追加保險費在本公司收到身故保險金給付申請時的個人賬戶價值。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麵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麵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麵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本合同其他保險金的受益人約定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
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有權要求司法鑒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給付的申請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 保險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險憑證;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公安部門、醫院 或依法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 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二、年金給付的申請
在申請年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 保險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險憑證;
2.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若以上保險金申請的經辦人為代理人,則應另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需補充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 一般約定
第二十四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法定證件登記的周歲 計算,且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規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解除時的個人賬戶價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的規定。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時,有權要求申請人出具被保險人的年齡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後,可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並由本公司簽發批單後生效。但本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通訊地址的變更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投保單或批單上所載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最後通訊地址發送通知,並均視為已送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續
本合同生效後,投保人可以以書麵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投保人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 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 保險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險憑證;
三、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若經辦人為代理人,則應另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的當日二十四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個人賬戶現金價值。
第二十八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產品說明書】
生命e理財年金保險(萬能型)產品說明書
(2013年8月版)
為方便您了解和購買本保險,請您仔細閱讀本說明書
重 要 聲 明
以下關於《生命e理財年金保險(萬能型)》產品的說明,是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您更加直觀的理解產品和保險條款之用,您的具體權益依保險合同確定。
風 險 提 示
《生命e理財年金保險(萬能型)》為萬能保險,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是不確定的。
萬能保險運作原理
萬能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通常情況下,萬能保險的保險費在扣除部分費用後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同時,死亡風險保險費及其他一些費用(如保單管理費)將定期從個人賬戶中扣除。萬能保險的個人賬戶價值按照保險公司宣告的結算利率增長,結算利率依據投資收益率確定。同時,保險保障與個人賬戶價值掛鉤。萬能保險的個人賬戶價值完全歸屬投保人,同時投保人承擔最低保證利率以上的投資風險。萬能保險的現金價值由退保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決定。
保 險 責 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內,本公司依照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將按以下二者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個人賬戶價值即為零,本合同終止:
1. 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含追加保險費)- 累計部分領取申請金額 - 累計年金給付金額;
2. 個人賬戶現金價值。
個人賬戶現金價值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請之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 退保手續費
二、年金給付
在本合同生效滿五年後,若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不低於500元,被保險人可向本公司申請按以下約定之一分期領取年金:
1.年領
若被保險人在約定的首次領取日(須為某月1日)及之後的每個首次領取日對應的周年日零時仍生存,在個人賬戶結算並扣除當月保單管理費後,本公司將按當時個人賬戶價值的6%給付年金,給付後個人賬戶價值等額減少。
若被保險人在領取年金後的個人賬戶價值低於500元,本公司將終止給付後續年金,本合同繼續有效。
2.月領
若被保險人在約定的首次領取日(須為某月1日)及之後的每月1日零時仍生存,在個人賬戶結算並扣除當月保單管理費後,本公司將按當時個人賬戶價值的0.5%給付年金,給付後個人賬戶價值等額減少。
若被保險人在領取年金後的個人賬戶價值低於500元,本公司將終止給付後續年金,本合同繼續有效。
3.轉換年金選擇權
被保險人可將本合同的個人賬戶價值全部或部分轉換為年金保險。若被保險人選擇將本合同的全部個人賬戶價值轉換為年金保險,本合同終止;若被保險人選擇將本合同的部分個人賬戶價值轉換為年金保險,本合同的個人賬戶價值等額減少,本合同繼續有效。
本公司將按轉換時被保險人選擇的轉換年金保險條款所約定的領取方式,向被保險人分期支付年金。具體領取金額或領取年限等事宜將在保險金轉換年金保險合同中約定。
保 險 費
本合同的保險費分為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一、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在投保時一次性交納,交費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保險費交費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二、追加保險費:本合同生效後,在被保險人生存的情況下,投保人可申請追加保險費,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本公司將按約定的交費金額收取追加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交費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投 資 策 略
萬能險賬戶主要投資於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規定的權益類投資品種和固定收益投資品種,將根據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和不同市場相對價值判斷進行動態資產配置,追求長期穩定投資收益。
賬 戶 管 理
個人賬戶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後,本公司為投保人建立個人賬戶,本公司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建立時的價值為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性交納的保險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
初始費用
本公司將從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中收取初始費用,每筆保險費扣除初始費用後的餘額將計入個人賬戶。
一、一次性交納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過5%,具體比例載明於保險單上;
二、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過5%,具體比例載明於保險單上。
保單管理費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後次月起,每月1日零時從個人賬戶中收取當月的保單管理費,保單管理費最高為每月10元,具體金額載明於保險單上。
個人賬戶結算和賬戶結算利率
本公司於每月初根據該險種單獨賬戶的投資收益情況確定上個月的賬戶結算利率,該賬戶結算利率用於以日單利 方式計算上個月個人賬戶價值累積的利息,結算後的利息計入個人賬戶價值。賬戶結算利率不低於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證的。如在當月賬戶結算利率確定前,根據本合同約定需要進行賬戶結算時,則使用最低保證利率按當月經過天數以日單利方式結算。
個人賬戶自建立之日起開始結算。個人賬戶建立後的結算日為每月1日,具體時間為零時。
在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退保的情況下,個人賬戶的結算時間為本公司收到部分領取、退保的申請之日。
在投保人追加保險費的情況下,個人賬戶的結算時間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納的追加保險費並收取初始費用之日。
在發生身故保險金給付的情況下,個人賬戶的結算時間為被保險人身故之日。
個人賬戶結算後的餘額即為當時的個人賬戶價值。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個人賬戶價值不計利息。
最低保證利率
本合同前五個保險年度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2.5%),本公司從第六個保險年度開始,有權每年調整最低保證利率,調整後的最低保證利率不低於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1.75%),並且須符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個人賬戶的撤銷
當本合同終止時,與其相對應的個人賬戶將自動撤銷。
信息披露
本公司於每月前十個工作日內在本公司網站 上公布上月的賬戶結算利率。本公司於每個保險合同周年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郵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個人賬戶結算的相關信息及個人賬戶價值。
個人賬戶價值計算方法
如果在上個月個人賬戶未發生年金領取和部分領取,那麼本月初賬戶結算日零時個人賬戶價值為:
本月初個人賬戶價值=(上月初個人賬戶價值–上月保單管理費)×(1+上月結算利率×上月經過天數/365)+上月扣除初始費用後的保險費×(1+上月結算利率×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後至結算日經過天數/365)
當需要計算月中某日個人賬戶價值時,假設當月個人賬戶未發生年金領取和部分領取,且當月沒有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月中某日個人賬戶價值為:
月中某日個人賬戶價值=(月初個人賬戶價值–當月保單管理費)×(1+最低保證利率×至計算日當月已經過天數/365)
退保及部分領取
猶豫期內撤銷保險合同
投保人可自簽收本合同當日二十四時起的十日內以書麵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銷本合同,並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銷本合同書麵通知的當日二十四時,本合同被撤銷且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投保人已交保險費。
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以書麵形式向本公司申請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續費。
退保手續費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請之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 退保手續費率
本合同退保手續費率上限如下表:
保險年度 | 第一個保險年度 | 第二個保險年度 | 第三個保險年度 | 第四個保險年度 | 第五個保險年度 | 第六個保險年度及以上 |
退保手續費率上限 | 5% | 4% | 3% | 2% | 1% | 0% |
本合同適用的具體退保手續費率載明於保險單上。
本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收到退保申請之日二十四時起終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請和相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請之日的個人賬戶現金價值。
個人賬戶現金價值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請之日的個人賬戶價值 - 退保手續費
部分領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在猶豫期後可以書麵申請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但需支付部分領取手續費。如果部分領取後會導致個人賬戶價值低於500元,本公司將不接受此次部分領取申請。
部分領取手續費為部分領取申請金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即為部分領取手續費率。
部分領取手續費 = 部分領取申請金額 × 部分領取手續費率
本合同部分領取手續費率上限如下表:
保險年度 |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30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