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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的後果? - 常見問題
參考法律: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61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3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7條)
關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關於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問題。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製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條和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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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6-12-28 06: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