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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背后到底隐藏多少利益输送?保监会已出重拳治理
6月30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剑指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针对当前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难以识别、交易结构复杂多变、关键环节审核责任不清晰等乱象问题,《通知》都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券商中国记者通过梳理发现,相比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更为严格,对于关联方的认定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记者经多方调查了解到,对于这份《通知》所带来的影响,一些保险公司尚在研究阶段,他们的初步反馈是,该《通知》是对之前交联交易规定的强化,正常的关联交易要规范管理制度、日常报告等,而涉及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则或将在监管强压下止步。
“《通知》是对关联交易管理进行的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与此前‘1+4’的定调是一致的。”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说,《通知》可视作保险监管“1+4”系列文件下的专项细化,之前保监会多份文件提到整治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虚假增资问题时也大多涉及关联交易,因这些问题往往涉及不正当利益输送,又多是通过关联交易完成。
关联交易监管范围扩大
券商中国记者通过梳理发现,《通知》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更为严格,对于关联方的认定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具体来看,《通知》中新增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情况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也纳入监管。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根据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活动: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服务;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新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可视作对现行规定的细化和延伸,均对应于上述《暂行办法》中所列的第一条——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而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关联方是指不属于上述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两大原则力度最大
周瑾认为,《通知》有两大原则值得重点关注:一是“穿透监管”原则,二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关联交易监管强调穿透原则很有必要性。周瑾告诉记者,因为在投资端的层层嵌套,确实掩盖了很多业务的实质。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通知》坚持穿透监管原则的内容,除了上述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外,还包括: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穿透管理的监管要求,监测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状况,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
2、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和委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资金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查并向保监会报告。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就审查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约定不清的,双方均为关联交易识别和报告的责任单位。
3、保险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关联方最初的购买成本。保险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最初的购买成本。
4、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业务行为,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申请、备案或报告材料后附关联交易报告一并提交,不得单独报送。
而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周瑾认为,这主要针对的是有些关联交易实际操作上采取规避方式的情况。比如,相关方因为有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但是这种关联关系由于代持、多层股权结构等原因比较隐蔽,形式上不太容易发现,容易规避关联交易监管。所以,监管提出“实质重于形式”,从严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对于这些规避监管的关联交易,也将纳入监管。
涉及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岗
《通知》还建立了“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层层审核。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对关键环节负责人进行层层追责。
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关联交易审查环节责任人,将关联交易审查违规行为与其任职资格、履职评价相挂钩,让职业经理人真正的发挥职业精神与专业作用。
《通知》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或者在关联交易内部审查环节未能勤勉尽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谴责,记入履职记录;
(二)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有责任的,一并处理。
不当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将止步
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次《通知》对一些管理制度、交易协议等关联交易日常报告规范,不会对正常的关联交易形成实质影响,而那些旨在输送不正常利益、规避监管的关联交易,将暴露于阳光下。
周瑾表示,此前有些保险公司不排除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比如非市场化投资股东项目、投资比例超限制等,不报备监管,绕过了监管约束。《通知》对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核和上报监管报告进行强调和明确,有助于行业在关联交易上的规范。
券商中国记者经多方调查了解到,对于这份《通知》所带来的影响,一些保险公司尚在研究阶段,他们的初步反馈是,该《通知》是对之前交联交易规定的强化,正常的关联交易要规范管理制度、日常报告等,而涉及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则或将在监管强压下止步。
《通知》规定,保监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质询函;
(二)责令修改交易结构;
(三)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
(四)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五)视情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附《通知》全文:
最后更新:2017-07-02 11: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