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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稱證監會就ICO征詢意見 劍指傳銷詐騙類項目

8月29日,第一財經記者從某區塊鏈技術企業負責人處獲悉,中國證監會近日正在向部分區塊鏈企業就ICO(Initial Coin Offering,虛擬貨幣首次公開發售)征詢意見,目前處於收集意見和討論的階段,對於那些打著虛擬貨幣的名義進行傳銷詐騙的ICO項目,證監會表示尤為關注。

今年以來,中國區塊鏈圈的IPO——ICO的發展可謂波瀾壯闊,幾天甚至幾分鍾籌集千萬美元,此後暴漲100-300倍的項目不在少數,大有比肩海外ICO項目之勢。

可以肯定的是,區塊鏈的未來價值受到公認,尤其是以太坊等公有鏈被認為是技術創新的源泉,因為其開放、免費、協同的特征,使任何個體和公司都可以自由的加入,因此促進了技術的快速迭代和發展。由於區塊鏈初創企業大多無法通過VC、IPO等融資渠道獲得資金,一些優質項目的發展仰仗於ICO的支持。但是,目前在境內炒作成分居多的ICO項目不在少數,甚至不乏傳銷詐騙項目滋生,業內已經坐等“監管落地”。

監管措施年內或出台

ICO與IPO具有一定形式上的相似性,但究其實質,ICO發行的不是股票而是數字貨幣,一般稱之為代幣(Token),區塊鏈初創公司以眾籌的方式,交換比特幣、以太幣等主流數字貨幣,以達到融資創業目的。雖然代幣並不代表公司股權或公司債權,但其價值在於,一來代幣可以驅動公司開發的應用程序,二來代幣總發行量有算法約束,如果公司的應用程序受到廣泛歡迎,使用者多,代幣的需求也會隨之增加。代幣的旺盛需求會推高代幣的價格,其持有者因而獲得價格上漲的收益。

早前,在ICO尚未在普通散戶圈內火起來的時候,ICO本質上是一種看似更“民主化”的投資方式,僅是“幣圈”社區裏一些愛好者用於資助那些無法獲得VC投資的區塊鏈項目,但在中國,由於眾多抱著“一幣一別墅”心態的非專業散戶的入場,ICO生態變得越來越複雜。

“散戶幾乎不看白皮書,可能也看不懂其中高深的技術概念,隻是抱著搶到了ICO,此後代幣在交易所上市,就能被爆炒幾十倍。”上述區塊鏈技術企業負責人稱。

據第一財經記者多方了解,如今ICO行業的狀態可謂兩極分化,炒作派或造假派對近期網傳的比特幣監管新規焦心不已,但仍在抓緊機會進行ICO,把握行業“最後的盛宴”;而真正專注技術的初創企業固然享受了ICO帶來的“造富神話”,但“ICO行業混亂,其認真做技術的企業也是受害者。”某區塊鏈創業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上述區塊鏈技術企業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證監會近日剛剛向部分區塊鏈企業就ICO項目征詢意見,對於那些打著虛擬貨幣的名義進行傳銷詐騙的ICO項目尤為關注,此外,眼下還存在一些單純靠商業模式創新、但無實質技術含量的ICO項目,也受到了監管注意,目前證監會處於收集意見和討論的階段,今年內或有相關政策出台。

不過,上述區塊鏈技術企業負責人並未提及監管對ICO“一刀切”的說法。

其實,今年最典型的,便是打著ICO的幌子搞加密虛擬貨幣傳銷的龐氏騙局。相比P2P行業當時20%的年化收益率,打著ICO幌子行傳銷之實的傳銷項目可以打出200%甚至2000%的收益率,並進行誘惑性宣傳。迄今為止,百川幣、維卡幣、珍寶幣、五行幣等,均是已經被查獲和曝光的數字貨幣傳銷案,更多地則尚未浮出水麵。

有一些ICO項目背後雖然具備專攻區塊鏈的技術團隊,但更多是用區塊鏈做一個新的商業概念包裝,技術經不起推敲,“現在行業還在狂熱階段,乍看難辨真偽,這種項目要到潮水退去後,才會顯露真麵目。”某ICO項目推介人士對記者表示。

美國SEC劍指證券發行類ICO

除了傳銷詐騙類ICO,國內外眾多ICO自身屬性大有不同,後期等待區別的監管措施落地。

例如,此前有傳言稱,國內的某私募基金要發行ICO,打響PE、VC通過ICO募資的第一槍。當時的消息稱,這是國內第一支由大型PE機構募集的專門投資數字貨幣資產的基金,這隻基金將會發行自己的代幣,在GP和LP所持有的代幣逐步解鎖後,會放在數字貨幣交易所公開交易。

不過,事後,該私募基金對此消息明確否定。但其中暴露的問題是,明確帶有證券屬性的ICO很可能“踩線”監管,而私募理論上應該受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管。

早在2017年7月,美國證監會(SEC)出台的相關監管細則也劍指證券屬性的ICO。

世澤律師事務所合作人孫銘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SEC當時發布的報告主題是針對The DAO項目而作出的調查,並非籠統地對於區塊鏈、數字貨幣或ICO的研究分析。

孫銘是國內最早的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的研究者和法律專家,他為記者詳細分析了SEC監管的內容。SEC報告的明確結論限於以下幾點(僅從美國法律的角度):

1、The DAO項目構成了證券發行,相關代幣屬於證券;

2、發行方The DAO需要依法辦理證券發行的登記(除非獲得豁免),哪怕The DAO本身並不是個公司;

3、那些交易The DAO代幣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因此也有義務首先依法登記為證券交易所,否則就構成違法。

孫銘稱,橫向比較來看,The DAO項目在ICO界並不具有代表性。它的本質與以太坊等都具有根本性區別。The DAO其實是一個以智能合約形式存在的公募投資基金的變種。所以這種形式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在大部分國家都歸屬證券領域而受重點監管,更別提在以監管嚴苛著稱的美國。

相反,ICO界流行的項目大都不屬於這一類型,而是虛擬商品類,即以發行“功能型代幣”為主,即代幣在區塊鏈的數字世界中具有實際使用功能,而不是作為投資收益分配或投票的權利憑證。

因此,“不能因The DAO代幣被視為證券,就貿然得出結論說所有ICO的代幣都是證券以至於受SEC監管,”他稱,“虛擬商品類”在ICO市場占有最大的份額,目測至少70%以上的ICO屬於此類。其核心特征在於:

1、項目開發團隊在開發一個可供實際應用的區塊鏈技術產品(或分布式賬本乃至更廣義上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2、上述產品通常是內置了可轉讓流通的代幣的公有鏈(而私有鏈、聯盟鏈無需內置代幣作為內部激勵機製);

3、上述內置代幣作為用戶使用該產品特定功能的必需品,將在使用過程中消耗掉或其他方式流轉;

4、上述代幣並不由任何主體發行、承兌或承諾贖回(即不存在任何主體對該代幣承擔除使用功能質量保證之外的金錢性義務).

部分代幣“為發而發”

對於產品眾籌性質的ICO,在全球法律層麵上是最為寬鬆的,但監管仍需要陸續補位。

孫銘表示,參與者所獲得的代幣乃是產品回報,即對於某個區塊鏈係統(或其中某些功能)的“使用券”(類似於玩家在遊樂場、賭場中無法直接使用法幣,而必需使用場內的代幣才能玩),其核心在於代幣的具體使用功能。

當然,此類ICO中的代幣相較於普通產品眾籌的回報而言,仍有一個巨大差別:加密數字代幣是高度標準化、轉讓極其便利的電子虛擬商品,因此像證券一樣非常適合於集中競價交易,隻要在任何交易所上市就立刻具有幾乎相當於證券的超強流動性;相比之下,普通產品則以終端用戶的使用為主(而非轉售),故很難產生二級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差。

“考慮到ICO代幣這些類證券的特點,監管者在未來製訂出一些關於ICO產品眾籌的特殊限製並非不可能,其中最有可能的是限製代幣在各大交易所流通交易(盡管數字加密代幣的無國界性導致任何特定國家的監管很難實現效果)。”孫銘表示,必須指出,某些區塊鏈(分布式賬本)項目純粹為了圈錢目的,而投公眾所好地刻意在項目中營造出“非必要性代幣”來發起眾籌,而實際上這些“代幣”在該項目的係統內隻有少許非實質性的功能用途,而非不可或缺。

(原標題:消息人士稱證監會就ICO征詢意見 劍指傳銷詐騙類項目)

最後更新:2017-08-29 16: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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