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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規嚴管鋼鐵產能置換 避免個別項目“鑽空子”
1月8日電工信部網站今日發布《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解讀,提出為避免個別項目“鑽空子”逃避置換新增產能,無論建設項目屬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異地大修”等何種性質,隻要建設內容涉及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就須實施產能置換,簡言之,即“建設爐子、就須置換”。
為指導各地做好產能置換工作,2015年工信部製定發布了《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該辦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國務院部署並結合行業發展現狀,工信部對原產能置換辦法進行修訂,出台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製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須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已經核準或備案但未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擬建、在建項目,須盡快補充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按照國務院文件新要求、產業發展新形勢和各地開展工作的情況,修訂後《辦法》對可用於置換的產能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須同時滿足“1個必須+6個不得”這兩個要求。
“1個必須”具體指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裝備須是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2016年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裝備家底清單內的冶煉裝備,和2016年及以後合法合規建成的冶煉設備。這是“基本前提”項,不在該範圍的冶煉設備一律不得用於置換。即使在“1個必須”範圍內,但不滿足“6個不得”要求,也一律不得用於置換。各地工業主管部門要認真核實把關,確保產能置換符合要求。
“6個不得”具體指用於產能置換的產能不得為: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6類產能。這是“一票否決”項,觸及其中任何一條一律不得用於置換。
《辦法》對置換產能範圍進一步予以細化和明確,將有利於增強地方對產能置換方案審核把關的操作性,有利於提高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工作監督的針對性,目的隻有一個,就是嚴禁新增產能。
《辦法》還進一步加嚴了置換比例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置換比例要繼續執行不低於1.25:1的要求,其他地區由等量置換調整為減量置換。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執行更嚴格的置換比例要求,推進鋼鐵工業結構調整。考慮到目前我國廢鋼資源積蓄和產生趨勢,為鼓勵和支持適度發展節能減排優勢明顯的電爐短流程煉鋼,辦法提出各地區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可實施等量置換,需要注意的是退出轉爐時須一並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對於配套退出的高爐設備,如不符合《辦法》置換產能範圍的規定,不得用於置換。
為規範置換比例的計算,避免出現玩“數字遊戲”的現象,《辦法》對用於計算置換比例的產能換算表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同一爐容轉(電)爐對應不同的普鋼、特鋼產能換算數,調整為統一換算數,並按照全廢鋼冶煉時電爐的產能,對產能換算表中電爐等產能換算標準進行了調減。各企業計算置換比例時,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都要用這套換算表進行計算,做到相對公平合理。需要注意的是,冶煉設備的生產能力除受爐容因素影響外,還與變壓器容量、吹氧強度等密切相關,同一爐容冶煉設備產能不盡相同。《辦法》產能換算表是根據設計規範計算出合理範圍內的上限理論值,不能反映具體某台冶煉設備的實際產能。因此,《辦法》產能換算表隻用於計算置換比例,不能作為各地核定現有產能的依據。
(原標題:工信部新規嚴管鋼鐵產能置換 避免個別項目“鑽空子”)
最後更新:2018-01-08 23: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