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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完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質押登記期限最長可至30年
10月31日,央行發布修訂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新辦法將於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登記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實施以來,有效指導和規範了我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業務,但隨著我國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登記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麵臨一些新問題,亟需補充和完善。例如,應收賬款的現有定義不能涵蓋實踐中已開展業務的應收賬款種類、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有實踐無指引、登記期限的設定與實踐中業務開展期限不吻合等情況。
與舊版本相比,新的《登記辦法》在完善應收賬款定義、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定、調整登記期限等方麵做出修訂。
具體來說,此次對應收賬款的定義主要做了兩方麵修訂:一是增加兜底條款, 滿足金融機構目前已開展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創新需要;二是將“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細化為“提供醫療、教育、旅遊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契合目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
新辦法還增加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規定,央行相關負責人解釋稱,轉讓和質押是應收賬款融資的兩種形式,但我國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立法缺失,使得實際業務中交易一方麵臨一筆應收賬款同時被質押和轉讓,或被重複轉讓的風險。為順應市場發展需要,《登記辦法》在不突破現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增加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質押登記辦理的條款。
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現實中,有的應收賬款權利人為了不增加負債,有通過資產出表來融資的需求,這時就傾向於選擇應收賬款轉讓而非質押,央行征信中心此前就已可以參照質押業務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此次修訂相當於對應收賬款轉讓做出正式的政策明確。
“轉讓登記雖為非強製性規定,但有助於引導更多市場主體開展登記與查詢,保護交易安全,為進一步在法律層麵明確轉讓登記的法律效力積累實踐經驗。”央行方麵稱。
此外,新的《登記辦法》還將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期限從“1年~5年”擴展為“0.5年~30年”,此舉將更好地滿足賬期較短的普通貿易類應收賬款融資, 以及賬期較長的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權為質押的融資需要。
最後更新:2017-10-31 2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