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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規防葛宇路再現:保障配套須與住宅同步交付
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居住項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確保居住項目住宅與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根據《通知》,配套設施未按時進行建設的項目,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不予辦理預售許可手續;配套設施未按時進行建設並移交的項目,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
今年,“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受到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門在對開發項目代征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對稱、機製不完善,以及行業監管缺位的問題。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旨在加強監管、完善規定,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的問題。
據了解,所謂“居住項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就是指在居住項目開發建設中,按照《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複函》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約定,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代征的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開發建設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通知》要求,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居住項目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複函》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編製《居住項目建設方案》。
《居住項目建設方案》是開發商進行住宅項目開發建設的一道“硬杠杠”。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還專門製定了《居住項目建設方案》的標準文本作為《通知》的附件一並下發,標準文本對居住項目的總體建設分期、建設內容、新建住宅單體明細、居住配套設施明細、建設時序、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和進一步明確,保障了項目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城市代征公共用地部分與住宅部分“不分離”。
值得注意的是,開發企業在辦理預售許可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對《居住項目建設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無誤,報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出具《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確認單》。未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確認單》的項目,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不予辦理預售許可手續。開發企業在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前,應當將移交證明材料提交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查,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情況移交確認單》。未取得《居住項目配套設施情況移交確認單》的項目,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通知》同時明確,當開發企業未履行責任或未落實工作要求時,將限製開發企業相關工作的開展,並對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理。
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強調了開發企業在居住項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對具體的工作程序、標準等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對配套設施的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相當於給開發商戴上了六層“緊箍咒”,確保各類配套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原標題:北京新規防葛宇路再現:保障配套須與住宅同步交付)
最後更新:2017-10-08 07: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