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4
搜狐
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銀監會網站消息,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範商業銀行股東行為,彌補監管短板,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的製定和發布是銀監會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金融工作係列重要講話精神的重大舉措,也是整治金融市場亂象、彌補監管短板的重要規製。針對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持有銀行股權、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自有資金要求、違規代持、股權結構不清晰、違規開展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以及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現象,《辦法》旨在規範商業銀行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行為,加強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維護股東合法利益,從而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包括總則、股東責任、商業銀行職責、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五十九條。《辦法》突出問題導向,重點強調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重點解決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問題。股東信息的全麵、真實、準確,是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基礎。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
二是明確主要股東範圍,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規範,重點解決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幹預銀行經營等問題。重點將主要股東界定為“持有或控製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信息披露、入股數量、持股期限、資本補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麵,對主要股東提出明確要求,切實防範大股東違規幹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現象。
三是強化商業銀行與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重點解決利益輸送、掏空銀行等問題。《辦法》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納入商業銀行的關聯方管理,覆蓋商業銀行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類關聯交易類型,防止股東通過同業投資、資管計劃等渠道轉移、侵占商業銀行資金行為。
四是明確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重點解決利用金融產品入股問題。考慮到當前信托產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和保險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已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者,《辦法》規定了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即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製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製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五是強化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監管手段。《辦法》貫徹分類監管原則,將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主要股東作為監管重點。設立專章規定監管部門在股權管理方麵的監管職責和手段,重點加強穿透監管、對違規不改正的股東采取限製股東權利,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同時,通過信息披露、聯合懲戒等方式,借助市場力量做好股權監管工作。
為配合《辦法》實施,銀監會將印發通知,重點解決存量股東規範問題。
此外,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還就《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以下為答問全文:
為規範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銀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銀監會一直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控金融風險、彌補監管短板的決策部署,大力排查監管製度漏洞,堅決治理市場亂象,堅決打擊違法行為。當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快速發展,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參股或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但一些亂象也隨之發生,如違規使用非自有資金入股、代持股份、濫用股東權利損害銀行利益等。為治理上述市場亂象,切實彌補監管短板,銀監會組織起草了《辦法》。
二、《辦法》確立了哪些立法原則?
答:《辦法》提出了“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係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的二十字原則。分類管理,即根據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將股東分為主要股東和一般股東。資質優良,即商業銀行股東應是公司治理良好、財務狀況穩健、誠實守信、合規經營的優質企業,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規定。關係清晰,即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係應清晰透明。權責明確,即商業銀行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法實施監管。公開透明,即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辦法》在穿透監管方麵有哪些舉措?
答: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的“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股東方麵,《辦法》要求主要股東應向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逐層說明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製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人關係;存在虛假陳述、隱瞞的股東將可能被限製股東權利。商業銀行方麵,《辦法》要求其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應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進行核實並掌握其變動情況;未履行穿透審查職責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管部門方麵,《辦法》要求將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監管部門有權對股東的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實際控製人及最終受益人進行認定;對隱瞞不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的股東,有權采取監管措施,限製相關股東權利。
四、《辦法》對主要股東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落實分類監管原則,將監管重點聚焦主要股東,防止其濫用權利、掏空銀行等行為。一是要求主要股東書麵承諾遵守法規規定並說明入股商業銀行目的。二是要求主要股東披露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製人、最終受益人。三是限製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數量。四是建立主要股東行為負麵清單。五是要求主要股東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六是要求主要股東不得違規幹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七是要求主要股東承擔資本補充責任。八是要求主要股東建立風險隔離機製。九是要求主要股東防範因人員交叉任職引起利益衝突。
五、入股商業銀行有哪些數量限製?
答:為保障銀行體係安全穩健運行和持續健康發展,《辦法》明確規定,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同時也明確了例外條款,即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投資主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主體入股商業銀行,以及投資人經銀監會批準並購重組高風險商業銀行,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製。
六、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麵有哪些舉措?
答:《辦法》強化了商業銀行與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在關聯方範圍方麵,《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按照穿透原則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在關聯授信方麵,一是明確授信限額。參照《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單個主體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0%;對單個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合計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5%。二是明確授信的內涵和外延。明確授信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在其他關聯交易方麵,一是細化其他關聯交易類型。明確其他關聯交易,包括自用動產和不動產買賣或租賃;信貸資產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提供信用增值、信用評估、資產評估、法律、信息、技術和基礎設施等服務;委托或受托銷售以及其他交易。二是明確關聯交易原則。明確開展上述交易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有關規定,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防止風險傳染和利益輸送。
七、關於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的規定有哪些考慮
答:《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製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製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主要考慮有三點:一是金融產品投資上市商業銀行,有利於活躍市場股份交易和融資,不能簡單禁止。二是金融產品不符合現行許可規章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資質條件的相關規定,而且金融產品通常有存續期限,不具備持續向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能力。三是要防止主要股東利用金融產品持有商業銀行股份,增強對商業銀行的控製力,規避自有資金入股的監管要求。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辦法》規定了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
八、對違法違規股東有哪些監管手段和措施?
答:《辦法》設立專章規定監管部門在股權管理方麵的監管重點。一是明確穿透監管的要求以及監管手段,規定監管部門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的範圍具有最終認定權。二是要求銀行章程和股東承諾事項體現監管要求。三是評估主要股東及相關主體對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影響。四是有權限製或禁止關聯交易。五是有權對入股數量、持股比例等進行限製。六是建立股東定期評估機製。七是強化監管協作。八是明確對違規商業銀行的監管措施。九是明確限製股東權利的具體內涵。十是將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情況與監管評級掛鉤。十一是建立股東行為不良記錄數據庫和聯合懲戒機製。
九、根據社會公眾意見對《辦法》做了哪些修改?
答:《辦法》於2017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意見主要集中在主要股東管理、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職責、限製股東權利等相關方麵,《辦法》均已吸收采納。對上市銀行股權管理中所涉及的操作和執行層麵的建議,銀監會將進一步加強監管協作,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十、《辦法》施行後對現有存量股東如何規範?
答:為配合《辦法》實施,銀監會將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保持穩定”的原則,下發對現有存量股東進行規範的通知,區別不同情形,給予不同的過渡期,落實《辦法》相關要求。
最後更新:2018-01-05 20: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