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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評資管新規:我國資管行業迎來統一監管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17日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重點針對資管業務存在的多層嵌套、杠杆不清、監管套利、剛性兌付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製,這是我國資管行業首次迎來統一的監管標準。

約束杠杆:控製資管產品杠杆水平

高杠杆容易造成資產價格泡沫,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指導意見從負債和分級兩方麵統一資管產品的杠杆要求,投資風險越高,杠杆要求越嚴。

負債杠杆方麵,指導意見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分別設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級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上限為140%。對可分級的私募產品,指導意見規定,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不得超過2:1.

為抑製層層加杠杆催生資產價格泡沫,指導意見要求資管產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管產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管產品。

抑製嵌套:僅可投資一層資管產品

資管產品借通道多層嵌套,不僅增加了產品的複雜性,導致底層資產和風險難以穿透,也拉長了資金鏈條,增加資金體內循環和融資成本。

指導意見明確,資管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並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為從根本上抑製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的動機,指導意見要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據金融機構類型設置市場準入障礙。

打破剛兌: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資管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應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但我國資管行業長期以來存在剛性兌付現象,擾亂了市場紀律,也加劇了道德風險。

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

指導意見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對剛性兌付行為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穿透資產:加強功能監管

在我國資管行業,不同行業的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按照機構類型采取不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導致監管套利等問題的發生。

指導意見明確,按照業務功能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對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監管標準。

指導意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資管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中,根據產品類型進行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行為監管。同時按照資管產品的業務實質屬性,進行監管穿透,向上穿透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向下穿透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是否符合投資要求。

為確保資管業務平穩過渡,指導意見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允許存量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意見規定的資管產品的淨認購規模。過渡期為指導意見發布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

(原標題:約束杠杆、抑製嵌套、打破剛兌、穿透資產 ——我國資管行業迎來統一監管標準)

最後更新:2017-11-18 0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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