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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la”商標案,特斯拉公司起訴撤銷獲支持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特斯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斯拉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北京華銳凱勝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銳凱勝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基本案情】

華銳凱勝公司於2012年9月12日申請注冊“Tesla”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該商標於2014年1月13日初審公告,後經核準。特斯拉公司認為該商標係惡意注冊,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予以撤銷,但被駁回。特斯拉公司遂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裁定,日前知產法院判決支持了特斯拉公司的訴請。

華銳凱勝公司於2012年9月12日申請注冊“Tesla”商標,該商標於2014年1月13日初審公告,後經核準,核定使用在第9類光學器械和儀器、運載工具用電池、點火用電池、高壓電池、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上。

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申請的“TESLA”商標和第8008885號“TESLA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特斯拉公司的在先商號權、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特斯拉公司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且屬於惡意模仿、抄襲特斯拉公司享有極高知名度商標等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特斯拉公司的主張均不成立為由,駁回其無效宣告申請。

特斯拉公司不服被訴裁定,以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修改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為由,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由法官陳勇,人民陪審員韓樹華、李淑雲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查,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類的電動車輛、全電池動力和高性能運動型汽車、汽車等商品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各方當事人對訴爭商標與特斯拉公司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沒有異議。事實上,訴爭商標與特斯拉公司的商標第一、二的字母構成完全相同,僅有部分字母大小寫或略有變形等細微差異,故可以認定二者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標。

本案中,作為電動車輛的重要配件,電池與電動汽車往往一同銷售,因此,在訴爭商標與特斯拉公司商標近似程度較高的情況下,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存在特定聯係,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了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並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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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11 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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