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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最大限度減少行政許可事項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推動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的精神,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銀監會擬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持續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決定》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方麵:

一是增加了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等四項業務的審批,實行報告製。

三是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合並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優化外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簡化高管資格審核程序,對於同質同類外資銀行機構間的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情形,由事前核準改為備案製。

修改後的《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全麵體現了進一步擴大開放、簡政放權以及加強審慎監管的理念。銀監會將繼續支持外資銀行積極參與中國市場、提供金融服務,為中外資銀行創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環境,促進銀行業機構穩健發展。

下一步為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的落地實施,銀監會將積極推動完成現行法規和監管製度的修訂工作,堅決維護金融穩定,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

中國銀監會就《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外資銀行在華營商便利度,銀監會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網址:https://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zhengqiuyijian@cbrc.gov.cn。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監會法規部(郵編100140),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月27日。

中國銀監會

2017年12月28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提高外資銀行在華營商便利度,增強外資銀行風險抵禦能力,中國銀監會現決定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4號)進行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

二、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擬設立支行的申請人應在支行籌建3日前向擬設地銀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籌建報告並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

三、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擬設立支行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籌建報告之日起9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人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應及時向擬設地銀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四、在第二章第六節後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

第七節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十九條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並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五)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其淨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係統和信息安全體係,具有標準化的數據管理體係,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但為落實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情形除外;

(八)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九)監管評級良好;

(十)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十條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麵決定。

前款所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事項,如需另經銀監會或銀監局批準設立,或者需銀監會或銀監局進行股東資格審核,則相關許可事項由銀監會或銀監局在批準設立或進行股東資格審核時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入股行為進行合並審查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一條申請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監會提交下列對外股權投資申請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被投資方的基本背景情況,進行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權投資及後續整合方案,發展計劃,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二)申請人股東同意進行股權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決議;

(三)被投資方股東(大)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四)股權投資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被投資方基本情況;進行股權投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權投資前後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盈利性等經營狀況的分析和對比;交易結構和後續安排;整合方案;發展計劃;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等;

(六)申請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七)被投資方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八)被投資方基本情況和合作股東的基本情況;

(九)申請人與被投資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於風險隔離製度、並表管理製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

(十)申請人綜合化經營戰略及執行情況;

(十一)申請人最近2年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情況;

(十二)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二條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關於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五、刪去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六、將第一百一十二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撥備覆蓋率達標,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七、將第一百一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一十三條,刪去第(十一)項,將第(十二)項改為第(十一)項。

八、刪去第一百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四條。

九、將第一百四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修改為:“具有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且未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擬任人在同質同類外資銀行間平級調動職務(平級兼任)或改任(兼任)較低職務的,不需重新申請核準任職資格。擬任人應當在任職後5日內向銀監會或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修改後的《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重新發布。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外資銀行在華營商便利度,銀監會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監會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的修改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動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積極穩妥推動金融業對外開放”。2017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提出“以開放發展理念為指導,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總體部署精神,銀監會積極穩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簡政放權工作部署,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深化,《決定》最大限度減少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許可流程,提高銀行業機構展業的便利性,促進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進一步統一。

二、《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麵:

一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2017年3月,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2號),原則性允許外資法人銀行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與上述開放措施相銜接,《決定》增加關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最大限度減少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工作部署,《決定》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四項業務的審批,實行報告製,強化事中和事後動態審慎監管。銀監會將通過監管走訪、抽查、檢查等措施,嚴守風險底線,避免監管真空。此外,為進一步清理規範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決定》還刪除了關於外資法人銀行在申請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時應當提交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規定。

三是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辦法》遵循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保持一致的原則,在許可條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並支行籌建和開業審批程序,僅保留支行開業審批;優化外資銀行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的條件;進一步簡化高管資格審核程序,對於在同質同類外資銀行之間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情形,由事前核準改為備案製。

此外,銀監會還將在《決定》發布的同時配發相關通知,對《辦法》新增或調整的審批事項,明確規範具體程序;對《辦法》取消的審批事項,明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做好放管結合,做好新舊《辦法》的銜接過渡。

三、《決定》對於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有哪些考慮?

答:2017年3月,銀監會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外資銀行開展部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2號),提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可以依法投資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於上述投資入股事項的具體條件和許可程序,需要通過修改規章做出明確規定。

為確保上述對外開放措施實施、做好規章銜接,《決定》根據中外一致原則,結合外資法人銀行在華經營的實際情況,在《辦法》中專門增加一節。一是從“準出”角度對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進行規定;二是從“準入”角度明確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在審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準出、準入程序,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

四、銀監會對貫徹落實近期黨中央、國務院公布的進一步擴大銀行業開放措施有哪些考慮?

答:《決定》主要吸納和體現了銀監會前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簡政放權工作部署以及允許外資銀行投資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工作成果。對下一步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銀行業開放的政策措施,銀監會將積極推動現行法規和監管製度的修訂工作,確保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實施。

最後更新:2017-12-28 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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