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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微信刪帖、封號行為的幾點思考
近幾天我的朋友圈裏哀嚎一片,許多自媒體運營人朋友都在以淚洗麵的同時義憤填膺,究其原因,與微信最近一段時間大規模刪帖、封號行為直接相關。
為了加深大家對這一事件的認識,我先講幾個實例。
先說光明網專欄評論作者劉巽達的經曆:他最近有幾篇評論文章總是到了轉發率激增的當口就被刪除了,可是他認為“沒有任何敏感詞語,也沒有任何過激言辭”,這不禁讓他鬱悶不已。為了避免自己的評論文章再被刪除,他將最新撰寫的《“交警冒雨半夜貼罰單”之我見》這篇文章先發給了中共中央黨報《光明日報》的編輯,待光明網時評頻道在首頁刊發之後,才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裏發出來。
而根據《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範》的規定,針對內容侵權的處罰規則為:首次出現侵權行為且情節較輕的,對侵權內容進行刪除處理;多次出現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對侵權微信賬號予以封號或永久封號的處罰。在本次事件中,塗鋼之前沒有接到任何的提示或警告,就連規定中所謂的“刪除處理”也毫不知情。更為嚴重的一點,塗鋼微信賬戶中還有七千多元的零錢,其對這筆財產的支配權也因為賬號被封而被剝奪了。
通過前述幾個實例,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幾個方麵的結論:(1)微信運營方的確實施了刪帖、封號的行為;(2)刪帖、封號行為的依據是由運營方單方製定的格式合同或條款;(3)刪帖、封號之前並沒有提前通知和溝通,處理方式非常強勢;(4)申訴渠道不暢通,信息不對等,使用人遭刪帖、封號之後維權困難;(5)刪帖、封號行為侵犯了微信使用人的特定利益,比如財產使用、支配權,言論自由權等。
結合這幾個方麵的結論,我想從法律層麵談如下幾個問題:
一、格式合同或條款是否有效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當事人為了反複使用而預先製定的,並由不特定第三人接受的,在訂立合同時無須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比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微信單方製定的多個規範,也屬於格式條款的範疇。
至於格式條款的效力,如果沒有法定無效事由,其應該是有效的。法定無效事由有如下幾個方麵: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2)免責條款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該格式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免除了條款指定人的責任,或加重了相對人的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
(4)格式條款排除了對方的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而《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針對用戶行為規範提到:“你(用戶)充分了解並同意,你必須為自己注冊賬號下的一切行為負責,包括你所發表的任何內容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那這是不是表明如果用戶因為發布侵權內容被封號,由此導致的財產使用權等相關權利損失都應該自己承擔?如果是,那該條款涉嫌無效情形的第(3)中情形“免除了條款指定人的責任,或加重了相對人的責任”;如果不是,那微信又該如何承擔責任?
這是個兩難問題!!!
二、刪帖、封號的行為是否合理
先從第一個層麵看:刪帖、封號的行為是否符合運營方自己製定的規範?
根據《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範》的規定,針對內容侵權類用戶的處罰規則為:“首次出現侵權行為且情節較輕的,對侵權內容進行刪除處理;多次出現或者情節嚴重的,將對侵權微信賬號予以封號或永久封號的處罰。”
根據該規範,除非是情節嚴重,否則隻要是“首次出現侵權行為”則隻能采取“對侵權內容進行刪除處理”的處罰。而至於情節是否嚴重,微信並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標準,但是因為這一規範是格式合同,在出現爭議時“應作對格式合同製定方不利”的解釋,所以對塗鋼的侵權行為應認為是“情節較輕”。
既然是 “首次出現並且情節較輕”,那麼微信對塗鋼的賬號進行封號處理,已經是非常明顯的違背了自己製定的規則。
再從第二個層麵看:運營方製定的規範是否合理?
還是前文引用的規定,其中隻規定了刪除、封號、永久封號的處罰措施,但在處罰之前並沒有溝通協調或者是申訴聽證程序,這種處罰方式與法理相悖。眾所周之,無論是民事、刑事還是行政處罰,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都會給當事人充分辯解和申訴的權利,這是天賦人權,任何人不可剝奪。
在民事案件中,要有答辯、庭審辯論的環節,然後才能下達判決書,並且判決書生效前還有一個上訴期,允許當事人再行申辯;刑事案件要有辯護、被告人最後陳述的環節,也是為了保證受處罰人的申辯權利;行政案件中,也有先告知、經曆複議、聽證、訴訟等環節之後,才能最終處罰的規定,目的還是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申辯權。
微信作為一個公司,其處罰措施的效力遠低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那它有憑什麼設置遠高於行政、民事、刑事處罰的處罰程序,剝奪被處罰人的申辯權呢?難道這就是其運營人敢於超越司法機關剝奪使用人財產權的底氣所在?
由此可見,微信運用人製定的這一處罰規範本身就不合理。
綜上,製定的規範不合理、自己突破規範執行處罰,這種錯上加錯的行為根本毫無合理性可言。
三、申訴溝通渠道不暢反映了什麼問題
微信作為一種溝通交流平台,其本質是一種服務的提供者,那麼微信使用人作為其服務的接受者,應該受到充分的關心和尊重。換言之,服務提供者應該根據服務接受者的需求不斷提高自己的服務質量,改進自己的服務措施。
但是最近這種刪帖、封號行為之後,我所接觸到的都是申訴、溝通不暢的情況,甚至有人發出了“整個微信平台竟然找不到一個人工客服”的抱怨,而就是按照規定要求、規定步驟進行申訴之後,得到的答複要麼“模煳不清”,要麼“滯後延緩”,反正是不滿意的遠比滿意的多。
那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歸根結底還是“店大欺客、壟斷思想”在作怪。
其實早在2013年初,天使投資人、福布斯中文專欄作家丁辰靈就公開表示:“用戶圈地完成之後,微信的第二階段需要微信團隊深度思考,那些是微信核心價值和功能,並在這基礎上縱深加強。”2013年8月5日,微信5.0正式上線,引入了微信支付功能。互聯網領域數據研究分析師、速途研究院的許光濤指出,財付通所占市場份額僅次於支付寶,排在第二位。(以上文字來源於南方周未:無提示警告,直接禁言,爭議微信強封個人賬號)
由此可以看出,微信已經完成了最初階段的“圈地”任務,並且成長為了僅次於支付寶的互聯網移動支付平台,再加之其獨一無二的通訊功能,已然具備了集通訊、支付於一體的“壟斷”地位。在此背景下,如此強勢的進行刪帖、封號行為,不得不讓人產生反感心理:壟斷之下的強勢遠比普通強勢行為更令人討厭。
四、封號行為是否侵犯了使用人的財產權益
對於此問題微信運營方給出如下回應:對於賬號中存在財產而又被封停不可自助解封的用戶,我們會在用戶登錄微信時,提醒用戶進行財產轉移。
具體轉移流程:
登錄微信,係統提示彈出——選擇[確定]——展示財產提取指引,點擊——[推出]——返回登錄界麵,點擊登錄——登錄成功——[輕觸“我”——“錢包”]——用戶根據自己的財產情況進行提現或轉移操作。
具體使用人的回應是:“騰訊給的這個財產轉移方法,我早就試過了,事實上無論案怎樣的方法都根本登陸不進去微信錢包,而且邏輯是需要登錄進去才能使用很多功能,我所有的鍵都按過了,如果作為互聯網從業者都搞不清楚如何操作,請拍個視頻告知大夥,而且到底是事情經南方周末曝光後修改的,還是一直如此,需要明示。”(以上文字來源於微信公眾號虎嗅網:在這次封號事件中,騰訊是否侵犯了用戶的財產權)
因為本人沒有這種操作經曆,所以不敢妄下結論,但即使如微信運營方的回應所言,可以通過特定方式進行財產轉移,那也應該進行提前告知,給使用人預留一定的“提前量”,以便合理進行轉移和安排。
如果如具體使用人回應的那樣,按照特定步驟仍然無法進行財產轉移,那麼微信運營方則涉嫌非法處置使用人的財產,因為隻有法定機關才有權對私人財產進行處置,比如凍結和劃撥等,微信運營方顯然不具備這個主體資格。
五、其他相關的問題
(1)關於微信運營方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前文引用的南方周末和虎嗅網的兩篇文章中提及,封號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被封號人發布了關於“醫聯虛假數據”的相關信息,而2015年9月份醫聯宣布獲B輪4000萬美元融資,而這輪投資正是由騰訊領投的內容,包括以特定理由限製“快的”紅包轉發,而任由“滴滴”紅包刷屏的行為,因為沒有確實的依據,在此不做評價,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介入調查,給出相關結論。
(2)關於微信運用方是否侵犯公民隱私權的問題
引用的前文中曾提及被封號人的侵權信息是在朋友圈進行的轉發,而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同於公開發布的信息,運營方通過其特定地位進行監測並進行刪除涉嫌侵犯公民隱私權。
(3)關於刪除在中央黨報平台上發布的網文的問題
在前文引用的“如果刪帖者敢刪中央黨報的網文,怎麼辦?”一文中,作者“阿達”描述了這樣一種現象:經過中央黨報平台首頁刊發的文章被微信運營方刪除。
針對這一問題,本人認為應該平和看待,不應該上綱上線,每一個平台都有其運營規範,衡量其運營是否合理應該從其規範本身進行解讀,而不應該動輒與政治掛鉤,或者以其他平台的標準來衡量這個平台的行為是否合理。
以上是本人對最近微信刪帖、封號行為的個人看法,如有不當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最後更新:2017-10-08 06: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