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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
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基金管理人: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4年11月2日證監許可【2014】1160號文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麵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認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再投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和其他風險。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中小企業采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更大的負麵影響和損失。
本基金為積極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屬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將基金作為存款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損失投資本金的風險。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對投資者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資者保證最低收益。
一、 前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基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證人、擔保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5、保本義務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個保本周期除外)承擔保本償付責任的機構
6、基金合同:指《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後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後續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導致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即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個月後的對應日止,此後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該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個月後對應日止;如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及贖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個保本周期的起始時間。《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保本周期即為當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個保本周期起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後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屆滿的最後一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即為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認購的基金份額至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在第二個保本周期起後續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開放期申購、開放期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至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
37、開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時及到期後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贖回與申購操作的期間。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最長4個工作日的時間(最長共計5個工作日),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同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其餘開放日僅開放申購業務
38、開放期申購:指投資者在開放期的限定期限內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9、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折算日即為當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0、基金份額折算:指在基金份額折算日,在基金份額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額淨值為 1.000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41、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額
42、認購保本金額:指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乘以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43、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即開放期申購的基金份額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轉入金額,等於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4、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選擇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得到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5、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如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不適用保本條款情形的,相應基金份額不適用本條款
46、保本:在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含第二十個工作日)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期申購、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該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當期有效的《保證合同》的擔保人對此按照相關約定提供擔保
47、保證、擔保:指保證人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本基金的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保證期限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證,由基金管理人與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48、保本賠付差額: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相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
49、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53、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4、《業務規則》:指《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5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58、保證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證人簽訂的《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保證合同》
59、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屆滿時,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資質要求、並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機構,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與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簽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同時本基金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
60、保本周期到期後基金的存續形式:指保本周期屆滿時,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下,本基金繼續存續並進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的存續要求,則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終止並進入清算程序
6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6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幣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6、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7、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東路85 號附1 號1 層1-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環北路11號海通時代商務中心C1座
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88號A座7-2
法定代表人:陳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 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97號
注冊資本:壹億陸仟萬元人民幣
電話:010-68726666
傳真:010- 88423303
聯係人:閆靜
股權結構:
出資單位 出資額(萬元) 占注冊資本金比例
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43.75%
杭州永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計 16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陳重先生:董事長,博士。曆任原國家經委中國企業管理協會研究部副主任、主任,中國企業報社社長,中國企業管理科學基金會秘書長,重慶市政府副秘書長,中國企業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現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宗友先生:董事,碩士。曆任內蒙古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營業部經理、人事部經理;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分管經紀業務;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分管人力資源、信息技術、經紀業務等事務。現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孫枝來先生:董事,碩士。曆任上海財經大學期貨研究中心副主任,湧金期貨經紀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君創財經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新時代證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新華創新資本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齊靠民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職於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蔚深證券公司、漢唐證券公司,曾任恒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等職務,現任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張貴龍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曆任山西臨汾地區教育學院從事教育學、管理學課程的教學工作。現任職於北京大學財務部。
胡波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曆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師、中國人民大學風險投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副主任、執行主任,現任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獨立董事,碩士,曆任四川省資陽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國電子係統工程總公司法務人員、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現任北京東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2、監事會成員
王浩先生:監事會主席,學士。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國際注冊會計師專業,曆任杭州永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投資經理,現任杭州永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李會忠先生:職工監事,碩士。七年證券從業經驗,曆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行業分析師。現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總監、新華一路財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新華中證環保產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周晶女士:職工監事,碩士。八年證券從業經驗,曆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主管。現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助理。
3、高級管理人員
陳重先生:董事長,博士。簡曆同上。
張宗友先生:總經理,碩士。簡曆同上。
王衛東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曆任廣東發展銀行海南證券業務部經理,廣發證券公司海南分部下轄營業部經理,海口海甸島營業部經理,資產管理部、投資自營部及投資理財部證券投資經理,華龍證券公司投資理財部總經理,青島海東青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新華優選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總監,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新華富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徐端騫先生:副總經理,學士。曆任上海君創財經顧問有限公司並購部經理,上海力矩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購部經理,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行部項目經理,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運作保障部總監。現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晏益民先生:副總經理,學士。曆任大通證券投行總部綜合部副總經理,泰信基金機構理財部總經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天治基金總經理助理,新華基金總經理助理,現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齊岩先生:督察長,學士。曆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營業部職員、天津管理部職員、天津大港營業部綜合部經理。現任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4、基金經理
姚秋先生:經濟學博士、注冊金融分析師,曆任於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投資銀行部從事投資研究工作、中國工商銀行資產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資經理。2014年4月加入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新華阿裏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新華鑫安保本一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新華財富金30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管理委員會成員
主席:總經理張宗友先生;成員: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王衛東先生、總經理助理曹名長先生、基金管理部總監崔建波先生、李昱女士、桂躍強先生。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製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製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將基金財產用於下列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規定限製。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製製度
1、內部控製製度
(1)內部控製的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製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製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製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製衡。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製效果。
(2)內部控製的主要內容
1)控製環境
① 控製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製的基礎,環境控製包括管理思想、經營理念、控製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和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② 管理層通過定期學習、討論、檢討內控製度,組織內控設計並以身作則、積極執行,牢固樹立誠實信用和內控優先的思想,自覺形成風險管理觀念;通過營造公司內控文化氛圍,增進員工風險防範意識,使其貫穿於公司各部分、崗位和業務環節。
③ 董事會負責公司內部控製基本製度的製定和內控工作的評估審查,對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控製係統承擔最終責任;同時,通過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製現象的發生,建立健全符合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
④ 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製,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係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係統。
⑤ 建立科學的聘用、培訓、輪崗、考評、晉升、淘汰等人事管理製度,嚴格製定單位業績和個人工作表現掛鉤的薪酬製度,確保公司職員具備和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與應有的專業能力。
2)風險評估
內部稽核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可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麵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
3)組織體係
內部控製組織體係包括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董事會層麵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控製工作的指導;公司董事會層麵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控製的組織主要是董事會通過其下設的風險控製委員會和督察長對公司經營活動的合規性進行監督。
風險控製委員會在董事會領導下,著力於從強化內部監控的角度對公司自有資產經營、基金資產經營及合規性經營管理中的合規性進行全麵、重點的跟蹤分析並提出改進方案,調整、確定公司的內部控製製度並評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會的合規監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結構。
督察長負責風險控製委員會決議的具體執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風險控製委員會的授權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規合法性進行監督稽核;參與公司風險控製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有權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直接報告。
第二層次:公司管理層對經營風險進行預防和控製的組織主要是督察長領導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監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風險管理委員會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最高風險控製機構。主要職權是:擬定公司風險控製的基本策略和製度,並監督實施;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風險進行整體分析和評估,並製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負責公司的危機處理工作等。
②監察稽核部是公司內部監察部門,獨立執行內部的監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部數量分析師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係統,隨時對基金投資過程中的市場風險進行獨立監控,並提出具體的改進意見。
第三層次:各職能部門對各自業務的自我檢查和監控。
公司各職能部門作為公司內部風險控製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公司各項基本管理製度的基礎上,根據公司經營計劃、業務規劃和各部門的具體情況製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製規定,並嚴格執行,將風險控製在最小範圍內。
4)製度體係
製度是內部控製的指引和規範,製度縝密是內部控製體係的基礎。
① 內部控製製度包括內部管理控製製度、業務控製製度、會計核算控製製度、信息披露製度、監察稽核製度等。
② 內部管理控製製度包括授權管理製度、人力資源及業績考核製度、行政管理製度、員工行為規範、紀律程序。
③ 業務控製製度包括投資管理製度、風險控製製度、資料檔案管理製度、技術保障製度和危機處理製度。
5)信息與溝通
建立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係統與業務匯報體係,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2、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製製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製製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製製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製製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 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 號
法定代表人:孫建一
成立時間:1987 年12 月22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 5,123,350,416 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 號
聯係人:李玉彬
聯係電話:(0755) 2216 8677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各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外匯存款、匯款;境內境外借款;從事同業拆借;外匯借款;外匯擔保;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貿易、非貿易結算;辦理國內結算;國際結算;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貸款;資信調查、谘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代理收付款項;黃金進口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幣兌換;結匯、售匯;信用卡業務;經有關監管機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股票簡稱:平安銀行,股票代碼:000001)是原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並原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兩行整合並更名後的銀行,是總部設在深圳的全國性股份製商業銀行。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銀行股份共計約26.84億股,占比約52.38%,為平安銀行的控股股東。
截至2014年6月底,平安銀行資產總額21,364.75億元,較年初增長12.94%;各項存款餘額15,089.04億元,較年初增長23.99%;各項貸款(含貼現)餘額9,382.27億元,較年初增幅10.73%;截至6月末,實現淨利潤100.72億元,同比增長33.74%;準備前營業利潤189.97億元,同比增長52.02%;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平安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1.02%、8.73%、8.73%,滿足監管標準。
截至2014年6月底,平安銀行在全國47個城市擁有分行38家,各類網點566家,基本形成對東北、華北、華東、華南、中部、西南和西北地區的全麵覆蓋,並在香港設有代表處,與境內外眾多國家和地區逾2000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係。
平安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事業部,下設市場拓展處、創新發展處、估值核算處、資金清算處、規劃發展處、IT係統支持處、督察合規處7 個處室,目前部門人員為45人。
2、主要人員情況
陳正濤,男,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高級理財規劃師、國際注冊私人銀行家,具備《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長期從事商業銀行工作,具有本外幣資金清算,銀行經營管理及基金托管業務的經營管理經驗。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漢金融高等專科學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銀行武漢分行任客戶經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漢分行武昌支行任計劃信貸部經理、行長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漢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長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漢分行公司銀行部任副總經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漢分行解放公園支行任行長;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漢分行機構業務部任總經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漢分行礄口支行任行長;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漢分行同業銀行部任總經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銀行先後任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及交易銀行部副總經理,一直負責公司銀行產品開發與管理,全麵掌握銀行產品包括托管業務產品的運作、營銷和管理,尤其是對商業銀行有關的各項監管政策比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銀行資產托管部副總經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銀行資產托管事業部工作副總裁(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8年8月6日獲得中國證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
截至2014年6月末,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淨值規模1.19萬億,托管證券投資基金共8隻,具體包括華富價值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保證金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平安大華日增利貨幣市場基金、新華一路財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新華阿裏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東吳中證可轉換債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製製度
1、內部控製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要求,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和經營風格;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體係的有效性;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2、內部控製組織結構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總行獨立一級部門資產托管事業部,是全行資產托管業務的管理和運營部門,專門配備了專職內部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製製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事業部具備係統、完善的製度控製體係,建立了管理製度、控製製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監管要求;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複核、審核、檢查製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製,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製約機製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係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行業普遍使用的“資產托管業務係統——監控子係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監控子係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製指標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麵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麵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麵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
名稱: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環北路11號海通時代商務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陳重
電話:010-68730999
聯係人:張秀麗
公司網址:www.ncfund.com.cn
客服電話:400-819-8866
電子直銷:新華基金網上交易係統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變更或增減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東路 85 號附 1 號 1 層 1-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環北路11號海通時代商務中心C1座
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88號A座7-2
法定代表人:陳重
電話:023-63711923
傳真:023-63710297
聯係人:陳猷憂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係人:安冬
經辦律師:安冬、孫睿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西四環中路16號院2號樓4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西濱河路8號院7號樓中海地產廣場西塔5-11層
法定代表人:楊劍濤
電話:010-88219191
傳真:010—88210558
經辦注冊會計師:李榮坤、張吉範
聯係人:李榮坤?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設立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2014年11月2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1160號文注冊募集。
(二)基金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間
1、基金類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內采取封閉式運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間不開放申購及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最長4個工作日的時間(最長共計5個工作日),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同時開放申購和贖回,其餘開放日僅開放申購業務。
3、存續期間:不定期
(三)募集對象
本基金的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四)募集方式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係統公開發售。
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若資金未全額到賬則認購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將款項退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需要,變更或增減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告。
(五)基金募集規模上限
34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內規模控製的具體辦法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六)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約定,並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進行披露。
2、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認購的原則
(1)投資者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
(3)已受理的認購申請,投資者不得撤銷。
4、認購的限額
34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通過網上直銷係統每筆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直銷中心首次最低認購金額為10000元。超過最低認購金額的部分不設金額級差。募集期間不設置投資人單個賬戶最高認購金額限製。
(七)基金份額發售麵值及認購費率
1、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麵值為人民幣1.00元。
2、認購費率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八)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金額認購方式認購。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1:假定某投資者投資10,000 元認購本基金,認購金額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 3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 10,000+3 )/1.00 =10,003.00 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 元認購本基金,可得到 10,003.00 份基金額(含利息折份額部分)。
(九)認購申請的確認
1、認購方法
投資者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認購確認
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投資者在T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可於T+1日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係統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申請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資者可於基金合同生效後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係統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確認份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十)募集資金及利息的處理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基金募集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基金募集期滿,經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驗資手續出具相關驗資報告後,募集資金劃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賬戶。
2、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其中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及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及贖回業務(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僅在開放期開放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為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直銷係統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時間提出申購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為該開放期內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的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視為無效申請。
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本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後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後贖回,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先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台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及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製
1、投資者通過網上直銷係統每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追加申購金額為100元,同時最低每筆申購金額必須是100元的整數倍;直銷中心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0元,追加申購金額為500元,同時最低每筆申購金額必須是100元的整數倍。超過最低申購金額的部分不設申購金額級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0份基金份額;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不得低於100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將導致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的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及最低持有份額的數量限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1、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僅在開放期開放申購與贖回。
2、申購費
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用。
3、贖回費
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調整後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投資者以金額申購獲得基金份額,申購份額以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假設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 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50000/1.00=50000.00份
即:假設投資者投資5 萬元申購本基金,50000.00 份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假定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2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200=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 萬份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000元。
贖回金額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按規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麵影響,或基金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期按暫停申購的期間相應順延。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且開放期間按暫停贖回的期間相應順延。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