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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網上商城
律師:京東商城對經營者虛假宣傳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谘詢
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追溯】
京東公司是京東網(JD.com)的網絡平台服務商。2014年4月9日,王先在京東網上訂購“唯有家紡全棉貢緞大提花綿羊絨被”2件,訂單號為1291135361,金額合計1797.6元。2014年4月12日,王先在京東網上訂購“唯有家紡全棉貢緞大提花綿羊絨被”4件,訂單號為1298923639,金額合計4895.6元。王先共支付貨款6793.2元。
庭審中,王先提交購買上述羊絨被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載明銷貨單位為婷皓公司。王先提交京東網頁打印件及羊絨被一床,證明羊絨被的產品標簽處印有“極品綿羊絨被”,且該標簽的照片顯示在網頁上產品圖片中。王先提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告知書》,證明經王先舉報,工商部門認為上述羊絨被的宣傳網頁上使用“極品綿羊絨被”的宣傳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的違法行為,並對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世紀公司)處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京東公司對於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但是認為涉案羊絨被的銷售者是婷皓公司,“極品羊絨棉被”是印在產品標簽上,屬於產品名稱而不是廣告宣傳,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錯誤。
京東公司提交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證明京東公司是為京東網提供互聯網平台,不從事銷售活動。京東公司提交婷皓公司《說明函》,證明涉案羊絨被是婷皓公司在京東網上銷售、配送及提供售後服務,宣傳網頁及產品展示頁麵內容是婷皓公司上傳、維護。京東公司提交網站網頁打印件,證明京東公司在網站上披露了涉案羊絨被的經營者為婷皓公司的信息。京東公司提交檢驗報告,證明涉案羊絨被產品質量合格。京東公司提交婷皓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文件,證明京東公司已經審核婷皓公司的銷售資質。王先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認可。
王先訴至法院,要求京東公司退還貨款6793.2元,賠償經濟損失20379.6元;本案訴訟費由京東公司承擔。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王先是否有權要求向京東公司主張權利;
二、京東公司出售涉訴商品是否構成欺詐;
三、如果構成欺詐,京東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
【律師評析】
一、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責任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涉訴羊絨被在京東公司提供的網絡交易平台上銷售,京東公司雖然不是涉案羊絨被的銷售者,但是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其對於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解的產品信息圖片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應當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銷售者欺詐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67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因此,構成欺詐應當至少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的行為;3.被欺詐人因欺詐行為而陷入錯誤;4.被欺詐人因為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欺詐行為和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最高級用語本身不應使用於對商品的描述中,本案涉訴商品采用了“極品羊絨棉被”名稱,普通消費者有理由認為該羊絨被的材質能夠達到區別於同類產品的優質的程度。京東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對足以誤導普通消費者的商品信息沒有采取必要措施,可推定其存在誘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並購買商品的行為,構成欺詐。
三、欺詐的責任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55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構成欺詐,消費者有權請求三倍賠償,由於京東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應承擔連帶責任,故王先要求京東公司退還貨款並按照貨款金額進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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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08 07: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