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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人規則--有領投人版

融資人規則
 
北京長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京東”)及京東東家平台(下稱“平台”)為更好的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私募股權投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特製定並公示《融資人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本規則為京東為平台《用戶服務協議》(下稱“用戶協議”)的補充,根據用戶協議的約定,本規則一經在平台上公示即對本平台用戶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規則適用於擬在或已經在京東東家進行融資的融資人,並作為融資人在東家進行融資的基本行為規範,融資人未通過東家而自願選擇有領投人參與的,亦適用本規則。本規則的內容與用戶協議之約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一條  融資人的定義
1.1融資人應當為經平台實名認證的注冊用戶;
1.1.1融資人應提供包括但不限於融資人姓名、公民身份信息(如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聯係方式、學曆證明(可選)、工作履曆證明(可選)等。
1.1.2平台可以根據需要對融資人進行公民征信調查。
1.2融資人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
1.2.1融資人應當根據平台的要求提交融資項目信息:
(1)包括但不限於如下企業法人信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司章程、高管名冊、核心雇員名單、財務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本項發起設立融資項目的發起人無須提交)。
(2)包括但不限於如下項目信息:所屬行業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描述、核心競爭力、核心技術描述及知識產權、商業計劃書,估值及融資需求、投資者席位數和投資條款等。
(3)平台要求融資人提供的與融資人或融資項目相關的其他信息。
1.2.2平台可以根據需要對融資項目進行企業征信調查。
1.3融資人應與京東簽訂《融資信息服務協議》。
第二條  禁止行為
2.1利用誇大、偽造、虛假或不完備的信息募集資金;
2.2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2.3在本平台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互聯網私募股權融資平台就同一融資項目或將同一融資項目分拆進行融資;
2.4融資人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人或融資人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5不得擅自改變已經向投資人承諾的資金用途(但通過法定程序變更資金用途的情形除外);
2.6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條 融資人應當向平台承擔的義務
3.1融資人應承擔如下法定及約定義務:
(1)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融資人信息;
(2)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3)發布真實、準確的融資項目信息;
(4)按照《融資信息披露規則》以及東家的要求充分披露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5)在募集成功後,按照線上規則及公示的條件接受募集資金;
(6)接受平台的調查、質詢及監督,並根據平台的要求提供應披露的融資人或融資項目信息,以及真實、有效的線下投資人的打款證明(如有);
(7)融資項目在平台公示的信息,均為經過融資人事先書麵認可。在融資項目上線後,非因不可抗力融資人不得隨意更改項目信息,或者對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平台投資人)作出與公示信息不符的說明或承諾。如因融資人擅自更改項目信息(包括更換領投人),由此產生的平台損失、投資人客訴以及根據法律法規或平台規則、協議等應由融資人承擔的責任均由融資人承擔;   
(8)保證募集資金符合項目融資計劃投向;
(9)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並取得與此相關的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如有),及時召開股東會;
(10)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信息服務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3.2融資人違反上述法定及約定義務,平台有權要求融資人就其違法行為進行解釋說明或提供補充材料,並在合理期限內糾正其違法行為。京東有權立即中止或終止履行《融資信息服務協議》規定的義務,並保留向融資人或其全體發起人追究一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3.3融資人或融資項目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京東有權向有關執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第四條 融資人應當向領投人承擔的義務
4.1融資人應當盡可能滿足領投人的約談要求,並向領投人披露融資項目真實、完整的信息。
4.2融資人應當向領投人提供盡職調查所需的全部資料,並配合領投人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4.3融資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完成領投人的選擇,原則上融資人隻能選擇1名領投人。若融資項目在預熱後三個月內仍無法確定領投人,融資人可選擇放棄融資。
4.4融資人選定領投人後,融資人應當積極配合領投人的工作,並與領投人一起確定融資項目《商業計劃書》及《投資意向書》的條款。
4.5項目上線時,融資人應與領投人一起將《投資意向書》主要內容、盡職調查報告或領投理由向跟投人公示。
4.6融資人可以在項目上線前更換領投人,融資人應向平台提出更換領投人的申請,平台通過後,融資人即可再次選擇領投人,領投人選擇程序重新開始。原則上,融資人對領投人的選擇不得超過三次,每次重選均會在平台上向投資人公示。
第五條  融資人應向投資人承擔的義務
5.1 融資人應向投資人承擔如下義務:
(1)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融資人信息;
(2)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3)及時發布真實、準確、完整的融資項目信息;
(4)充分披露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5)在募集成功的前提下,按照線上規則及公示的條件接受投資人成功投資的資金,包括按照事先披露的特殊跟投製度接受特殊跟投人的投資金額;
(6)保證募集資金符合項目融資計劃投向,並按照投資人的要求就其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真實披露;
(7)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並取得與此相關的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如有),及時召開股東會;
(8)向投資人或投資人集合形成的任何形式的投資平台履行公司義務,維護投資人直接或間接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
(9)證券業協會規定和《投資協議》以及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其他職責;
(10)東家線上規則中需要融資人履行的職責。
5.2  融資人違反上述法定及約定義務,投資人有權要求融資人就其行為進行解釋說明或提供補充材料,並在合理期限內糾正其行為。確屬融資人違規或違約的,平台有權就投資人的索賠行為給予配合和支持,包括提供項目材料,在平台進行公開譴責等。
第六條 服務傭金
6.1融資人應當與京東簽訂《融資信息服務協議》,並按照該協議約定的金額及方式向京東支付服務傭金。
6.2融資人無條件同意京東有權(但無義務)將收取的服務傭金按照本輪融資後融資人公司估值折價入股融資項目公司,或者與東家平台投資人一起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間接持有融資人公司的股權。
6.3 在融資人違規或違約的情況下,無論項目是否募集成功,融資人均應按照《融資信息服務協議》的約定向平台支付傭金。
第七條 不可撤銷的融資要約
7.1在融資項目上線前,融資人與領投人可以一起對項目信息及《投資意向書》(如有)進行修改,上線後非經平台同意不得修改。
7.2 融資項目融資成功(在不超過募集人數上限的情況下,投資人在平台線上認購的金額以及實際打款的金額均大於等於融資人於融資信息中披露的目標募集金額),領投人或其關聯方應與跟投人簽訂有限合夥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或其他形式的投資平台),由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或其他形式的投資平台)與融資人簽訂正式的《投資協議》,融資人有義務促使前述協議/文件的簽署、執行。《投資協議》的內容應根據相應的《投資意向書》(如有)擬定。
第八條 《投資協議》的履行
8.1募集成功後,融資人及投資人將進入《投資協議》履行階段,投資人將投資款項交割後,融資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並取得與此相關的其他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如有)。
8.2融資人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後,領投人及跟投人即直接或間接成為融資項目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投資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企業式領投的,融資人及領投人應將設立後的有限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有限合夥人身份證明和合夥協議在平台上向跟投人公示,同時還應將融資人公司變更後的《公司章程》及股東身份證明在平台上向跟投人公示。
第九條 接受平台及領投人監督及質詢
9.1股權變更完成後,融資人需根據平台的《融資人信息披露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平台原則上不對投融雙方的合作進行幹預。但是,若平台認為融資人的行為違反了本規則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接到投資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平台有權利對融資人進行監督及質詢。
9.2融資人應承諾接受平台監督及質詢,並應保證在三個工作日內對平台提出的問題以書麵形式進行回答或解釋。
9.3融資人應承諾接受領投人投後管理,監督及質詢,並保證在三個工作日內對領投人提出的問題以書麵形式進行回答或解釋。
9.4 平台有權將融資人對前述監督、質詢的回答或解釋在平台向利害關係人進行公示。如融資人拒絕回答或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平台亦有權將真實情況公示在平台上,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融資方承擔。
第十條 股權退出
平台原則上不對投融資雙方的股權退出進行幹預。但若融資人或投資人向平台提出調停申請的,京東可以選擇進行對應的調停工作。若調停不成,雙方可采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解決糾紛。
第十一條 投融資雙方的線下協議
投融資雙方在融資募集成功後,可在簽訂線下協議的過程中自由協商,對投融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修改或變更,但是此修改或變更應通知平台並在平台上進行公示,且不得損害京東及平台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罰則
融資人未能正確、全麵履行本規則項下之義務,或者違反其職責的,融資人應就因此給平台、領投人以及跟投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因此造成募集失敗或未能簽署有效的《投資協議》的,融資人應向全部投資人返還其認購的投資金額,並賠償投資人自投資人資金到達東家指定賬戶之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因資金占用而產生的損失。且融資人仍應就本次融資向平台支付傭金(如傭金已支付則不予退還),若傭金不足以彌補平台因此而遭受的損失的,融資方還應承擔補足義務。
第十三條  附則
13.1本規則自在平台上告示起生效至融資人會員資格被終止之日止。
13.2本規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約束。在本規則執行過程中,若出現與本規則有關的爭議,各方應盡量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予以協商解決;若各方於三十日內協商不能解決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協商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更新時間 : 2016-12-2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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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6-12-30 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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