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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的法律屬性是什麼

第一,比特幣顯然是物,不是人,《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故比特幣在法律上屬於動產。

第二,比特幣作為動產,能夠產生動產上的權利即物權麼?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明確規定某項動產為非法,如毒品等,權利人皆得因《物權法》而對動產產生物權,因國家並未製定法律宣布比特幣非法,故依《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之規定,比特幣可產生物權(注:《民法總則》有相同規定)。

第三,更進一步,剛剛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無論是將比特幣視為數據還是視為虛擬財產,其均可能產生民事權利,在國家尚未製定特別法律對比特幣予以特別規定時,其權利受《民法總則》保護,而民法總則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則自由,具體見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0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比特幣剛剛誕生,談不上已有公序良俗,而又無特別法律予以規定,故依《民法總則》第127條、第8條及第10條及物權法第2條,比特幣作為物,應受法律保護。

第四,因交易而取得的比特幣受法律保護麼?這實際上涉及對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判斷。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發布了關於各交易所不得從事比特幣交易的公告,能否據此認定通過交易所已經發生的比特幣的交易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我認為不能,1、《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七部委之公告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2、法不溯及既往。故已發生的比特幣交易產生法律效力,因交易行為而取得的比特幣受法律保護。故因交易行為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包括民事或刑事,應受司法管轄,法院或公安機關不能以七部委公告而認為比特幣不受法律保護而拒絕受理。

也正因為七部委的公告效力層級低但影響又甚廣,而比特幣及其底層的區塊鏈技術發展迅勐,係當前及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科技、金融等領域極具深廣影響的人類活動,其影響甚至可能不亞於蒸汽機發明以來的工業革命,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主體複雜,作為法律人,我認為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研究、製定效力等級高的行政法規或法律。

第五,比特幣今後會發展到什麼程度?我不作預測,隻能說,將來可能有一天,《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的“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概念已無法包含比特幣之內涵,因為到那時,比特幣可能不僅僅是數據,也可能不再是虛擬財產而是實質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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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0-17 01: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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