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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价格一年上涨718%,监管政策出台后将走向何方?

ICO本有着“技术江湖”的意味,是理想主义的产物。但今年以来,随着投资的技术门槛降低(例如以以太坊、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一币一别墅” 等暴利创富神话的驱使下,大量的区块链外行涌入到这个领域,ICO原有的生态也发生了改变,终于迎来监管重拳,陷入一场币灾。

2017年9月4日下午3点,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的头条位置,挂出了一条央行、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对ICO(代币发行融资)的定性极严厉:“(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告还要求,即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2017年7月中旬,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本次整肃ICO市场,被许多人视为是金稳会开始发挥作用的体现。

下面说一些"不合时宜"的话。

在监管层公布《公告》的前一周,一位做ICO平台的操盘手在朋友圈中说:“如果ICO一切正常,只是整理了一些垃圾项目,那么下半年继续ICO挣钱,如果ICO被监管的比较厉害,钱都会回流到传统数字货币市场,大家又会回来炒BTC、LTC、ETH等,总归有钱赚的,放心好了。真不行,下半年环游世界也蛮好!开心点!”

我们从三段逻辑上出发,全面剖析一下:

1.监管比特币的效果还不好说;

2.ICO与比特币密切关联,但是ICO不等于比特币;

3.一切行为都依法管理。

为什么说监管比特币目前可能还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比特币是独立于任何政府或中央银行的分散支付系统,人们可以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这意味着,比特币网络不受任何法律条文约束,它的构建在司法条例范畴内属于空白。鉴于中央监管机构的缺失,人们可以以匿名的方式操作,并不用透露自己的身份给任何人。这就为犯罪活动,包括逃税和洗钱等提供了机会。

但是,从积极一面看,比特币确实为消费者带来了福音:它可以帮助人们实现几乎没有成本的跨境资金转移,使更便宜快捷的国际汇款成为可能,并且促进了汇款业务效率的提升。

在美国,第一项监管对策是通过了纽约州的BitLicense,这项法律意在通过规范商业经营者的行为来规范虚拟货币。

所谓的商业经营者包括普通金融运营商或资金转账运营商,要求他们必须遵守反洗钱法,KYC政策和资金转账等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给比特币运营商附加了苛刻的条件,给小型企业和创业公司的经营带来困难,这些法规受到了强烈抗议。更关键的是,事实上,如果将类似的监管办法延伸到其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程序,也将会严重抑制区块链技术领域的创新。

我们需要建立法律条例来规范比特币,但眼下的问题是,很多人还没真正搞清楚比特币的本质。

ICO不等于比特币

ICO和比特币、区块链等基本概念密切相关,厘清这些概念才能有助于监管者、投资者看清数字货币和ICO的本质。

比特币,就是基于这套“加密的分布式记账技术”的、“不需要中间人的信用体系”的数字货币。或者简单来说:比特币,就是一套去央行、去中心化的货币体系。

这也是比特币让很多人费解的地方。没有央行,那这个“货币”是谁发行的呢?

2008年10月31日,一位自称中本聪的人,向几百位密码学家发送了一封邮件,宣称他研究出了一个新的电子现金系统,“完全是点对点的,无需任何可信的第三方”,邮件附了一个链接,通向一个九页的白皮书,其中描述了一个新的货币系统。同年11月16日,中本聪放出了比特币的先行版本。

废话少说,一张图让你一目了然。

一切行为都依法管理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所不身戴枷锁。”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如是说。人生来是向往自由的,当然也有一些人就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不是天然平等,有些人生来就是做奴隶的,而另一些天生就是来统治的”,卢梭如是说。

当然这是自由,但是规则的位置,你懂的,好好衡量。

请深入学习如下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最后更新:2017-10-08 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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